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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剑桥中国明代史-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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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1374年买的里八剌才被送回蒙古。在这一年的早些时候,蓝玉就在 
  兴和等地和蒙古人打了一系列胜仗,同时,李文忠也在大宁和高州 (今承德 
  地区)取得胜利,俘虏了一些元军军官和妃子以及驼马等等。最后,洪武帝 
  于10月20日遣买的里八剌返回草原,由从前元朝的两名宦者护送。他给他 
  父亲带回了一封信,皇帝在信中要求他父亲承认明王朝。这封信未被重视, 
  蒙古的政策迄无改变:明政权在草原继续受到先后继任的蒙古领袖的考验。 
       当扩廓帖木儿于1375年9月死于蒙古的哈尔和林西北的哈剌那海以后, 
  西部元军的势力削弱了。但是正当西部蒙古人的权力式微之际,前元朝的官 
                                                                            ① 
  员纳哈出(死于1388年)领导的东蒙古人在东北继续增加力量。纳哈出的 
  根据地在松花江流域:他在14世纪70年代向南扩张到辽东,他在那里直到 
  1387年前一直是挑起事端的根源。同时,在陕西北部地区另一位西部蒙古新 
  兴领袖伯颜帖木儿再次形成了蒙古人的威胁;这种威胁自扩廓帖木儿死后本 
  来已趋于缓和。1376年2月,原在延安修建了前哨阵地的汤和奉旨对付伯颜 
  帖木儿。汤和在3月份接受了这名蒙古领袖的投降;但是伯颜帖木儿没有就 
  俘,他在7月份又再度叛变。留在延安守边的明军将军傅友德设法伏击了伯 
  颜帖木儿,通过他的两名部下使他并非心甘情愿地投降了。 
       虽然不再有统一协调的蒙古政权威胁新的明王朝,但蒙古人还能在许多 
  地方袭扰边境。因此,明军采取了守势;在14世纪70年代余下的几年中明 
  军再也没有发动深入草原的重大军事远征了。相反地,西藏和云南出现的军 
  事问题吸引了南京政府的注意。 
                                                    ① 
       1373年5月,邓俞和皇帝一个养子沐英 (1345—1392年)受命对西藏 
  进行惩罚性的讨伐,目的在严惩拒不承认明朝统治的一位西藏酋长。讨伐军 
  深入今青海湖地区,甚至西进远到昆仑山。邓俞舍命地追赶这个酋长和他的 
  徒众,斩杀了数以千计的人,俘获了十余万头牲口。皇帝然后命邓俞从这个 
  绝塞地区班师,并召他返回南京。可是,邓俞于12月在返回的途中死去,死 
  时年仅40。沐英在这次战斗中表现出色,被封为侯爵,赐禄2500担。他不 
  久又将在明朝建立云南的政权中起重要的作用。 
       在14世纪70年代,皇帝每年在不同场合和不同郊坛经常祭告天地。但 
  是在朝廷,对礼仪的关注就让位于重建文官制度的活动了。这位明朝的开国 
  皇帝在他整个在位年间大兴制度,也修改制度。他企图规定政府各不同职位 
  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命令编修条令,使政府官员、皇室宗族 
  和将军们各知怎样行其所事。他计划使王朝避免因不听话的妇女干政而引起 
  的国内问题,作为这计划的一部分,他在1372年7月设立了一套机构来管理 
                 ② 
  宫廷的女人。皇帝定下了许多清规戒律,制订了禁止奢侈浪费方面的法令, 
  以限制皇后和其他妃嫔所能起的作用。这个月的晚些时候,他还颁布了《六 
  部职掌》,后来它并入了《诸司职掌》,从而给官员每年的考绩立下了严格 

① 他的传记见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83—1085 页。 
① 他的传记见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79—1083 页;《明史》'41',126,第3756—3759 页。 
② 《明纪》'53',3,第22 页。 

… Page 88…

  的标准。   ③ 
        洪武帝认为皇太子必须习知一些实际的政事,所以他在1373年1月命令 
  所有官员在上疏言事时都要把意见送到太子之处。1373年10月,皇帝采取 
  了更进一步的步骤。他要求官员们上奏折给太子,以请示最后的决定。他指 
  出,太子长于深宫之中,只有这样办,他死后才会善于治理国家。可是,这 
  个方针为时不长,因为皇帝不久就不喜欢他的太子所作的决定了,因此撤消 
  了这个办法。① 
       皇帝一方面抓紧训练太子的问题,一方面他又试图给政府选贤任能。但 
  是,他对科举考试的结果感到不快。三年一试的科考没有产生足够数量的贤 
  才;他认为这只能产生一些书呆子,不能从政。因此,他在1373年3月废除 
                                                                                  ② 
  了科举制,又下令回头改用荐举制。在往后的10年没有举行科考了。但是, 
  由于国子监在14世纪70年代拥有数千学子,人才济济,为许多行政职务提 
  供了能员。 
       皇帝也很注意培养诸血族亲王的问题。他设计了这样一种制度:即让诸 
  藩王统率自己的军事部队的古代模式和汉代以来所用的皇权官僚行政体制结 
  合在一起。由于诸藩王在新秩序下拥有这么重要的地位,他不惮其烦地给每 
  个王子配备儒士作师傅,教授他们以忠诚孝顺之道和屏藩皇室之理。但是他 
  不久就知道,这些王子都骄狂无礼,不服管束。朱文正——皇帝之侄——之 
  子朱守谦在1370年被提升为王。但朱守谦和他的父亲一样傲慢自大和不守法 
  纪,因此在1373年被皇帝贬为庶民。虽然他后来恢复了王爵,但日后有两次 
  被拘禁在家,在押于凤阳。③ 
       鉴于王子们的品行不端已如此显露,皇帝在1373年命令宋濂和他的礼部 
  尚节陶凯独立地编纂一部关于从前时代亲王的历史教训的教材。宋濂花了22 
  天时间搞这本书,并邀集了五、六个王府师傅参与其事。于是,陶凯的文本 
  和宋濂等人的文本拼合在一起,构成了《宗藩昭鉴录》;这本书被颁发给诸 
  王子。正像宋濂所解释的那样:“天子如首,诸王如手足,故可称为同气一 
  体。”① 
        另一件名为《祖训录》的更重要的文件于1373年颁发,这是皇帝努力了 
                  ② 
  六年的成果。它概括了诸藩主的权力和责任。皇帝不断地修改和润饰《祖训 
  录》,它的条文因而时时有所更改。它现存的最早文本是一篇手稿,日期显 
  然是1381年,因此我们不能肯定1373年的条款究竟如何。不管怎样,1373 
  年的条令对诸王府的行政无甚影响;诸王府这时还没有单独设立,王子们尚 
  未离开京师。可是,从《昭鉴祖训录》1381年初的文本看,皇子们都被授予 
  了他们各自封国的实权。他们拥有相当大的兵权,并且有权审理和判处自己 

③ 《明纪》'53',3,第22 页。《六部职掌》现已不存。关于它的最初文本,见翟善编:《诸司职掌》'17' 

 (1380 年;重印本载《玄览堂丛书》,第43—50 卷,1940—1941 年;台北重印本,1981 年);傅吾康: 
 《明史资料介绍》'172'  (吉隆坡与新加坡,1968 年),第178 页。 
① 《明纪》'53',3,第23 页;《明通鉴》'210',1,第296 页。 
② 《明通鉴》'210',1,第303 页。 
③ 关于他们的传记,见《明史》'41',118,第3612—3613 页。 
① 宋濂:《宋文宪公全集》'488',8,第1 — 2页;《明通鉴》'210',1,第305 页;《国榷》'498',5,第 

482 页。 
② 正如下面所示,现存的最早文本是1381 年颁行的修订本。 

… Page 89…

  封国内居住在市镇和农村中的平民百姓所犯有的普通刑事和大不敬的案件。 
  可是,像钱财和粮食纠纷这种基本上是民事的案件则由王朝的正式司法机关 
  审理。 
        藩王们也有权为自己的司署征聘文、武官员,而且他们对这些下属的行 
  为也能行使完全的司法权。王子们可以按照训示使用粗暴的刑罚,迫使人民 
  执行他们的命令。在宫内,王子们在朝见皇上时可以就座;他们还可以参加 
  宫廷的盛大宴会。他们也获准不时地互相拜会。从传统的皇家制度来看,大 
  多数这些特权是危险的和过分的。它们当然不能垂法千年或者千年以上。所 
  以在它们充分实施以前,后来的《祖训录》的文本就砍掉了其中重要的内容。 
  ③ 

        不仅皇子的教育问题是皇帝这时面临的事情,因为那些新的功臣中间也 
  有不法的和骄慢的人。1373年,皇帝命令工部起草章程对付这些勋贵的渎职 
  行为。这些条令是以铁券形式公布的:凡涉及这些功臣、他们的家属以及他 
  们庄田的管事有危及管辖下人民的生活或损害王朝财政和徭役事项的行为, 
  有特别惩罚条件来处理。例如,如果这些勋贵的庄园管事仗势欺压当地百姓, 
  那么,他们就要被刺面,割去鼻子,财产要充公,他们的妻儿则要充军到南 
  宁(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宁)去受监禁劳役的处分。 
        按照这些条令,任何勋贵之家凡以不义手法或不履行契约而从平民取得 
  土地、房产和牲畜,再犯者(无初犯的惩罚)应罚该功臣俸禄之半。若三犯, 
  应停发其全部俸禄,而在犯第四次时则应将他削爵为民。任何勋贵之家如果 
  强占山林、池塘、茶园、芦苇沙洲、金、银、铜矿或铁工场,不论它们是属 
  于皇帝的或私人的,犯案两次的均可宽宥。犯第三次可判死缓。犯第四次的, 
  那就要真正判死刑了。① 
        这种法令事实上是准许功臣们可以犯数量有限的凶残罪行而不受任何处 
  罚。但是,它们也确实限制了“功臣”们的不守法纪的行为。这些功臣们都 
  为皇帝的建立王朝立过功,但皇帝这时几乎不能承担宽恕他们的责任了。在 
  洪武之治的末年,许多这样的功臣被粗暴地清除,只是在1373年这类清洗还 
  不普遍而已。 
        洪武帝颁布的第一批官方文告之一是在1368年发布的《大明律令》。这 
                                                                         ② 
  部法典包含285条律和145条令,按政府的六部予以排列。但是,皇帝不久 
                                                                      ① 
  就对律的条文感到不满意,花了几年时间逐条加以修改。他又命令编纂一部 
                                         ② 
    《律令直解》,于1368年刊行。到了1373年皇帝已经完成了修改此律令的 
  工作,它的修订版颁布于1374年。这次的排列法大大不同于第一版,因为它 
  仿效 《唐律疏义》分为12篇。1374年的律令包含606条,其中288条直接 

③ 《明通鉴》'210',1,第306 页;《国榷》'498',5,第485 页;黄彰健:《论颁行年代并 

论明初封建诸王制度》'240',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2   (1961 年),第119—1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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