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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剑桥中国明代史-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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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诰”暗指《尚书》中所收古代圣王所作的告示。用这个词来称呼他 
  的公告,这是洪武帝把自己与古代伟大的统治者并列。这些文告中的初编发 
  布于1385年11月3日。帝国的所有学校都得以它的内容考试学生。它指出 
  了10类罪行,并特别指出:如果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能够背诵它的条文,可以 
   自动地减刑。第二编《大诰》发布于1386年12月,与第一编的一个再版本 
  一起问世。第三编则问世于1387年初。① 
        三编“大诰”的内容或者是洪武帝自己写的,或者是由他监督官员们写 
  出的。它们表达了皇帝对于帝国内腐败问题的关心,并详细描述了在根除它 
  时准备使用的方法。重点是要惩治地方衙署中的官员和吏胥所犯的罪行,其 
   中包括官僚中这样一些罪行,例如在税款收据上作弊;衙役敲诈勒索;办事 
  无效率,以及简单的办事无能。贿赂可能是最通常的罪行,因此皇帝指出了 
  对付它的四种办法: (1)令贿赂各方负连坐之责;(2)禁止私人和地方官 
  员互相勾通和在他们之间交换所偷之物品;(3)对贿赂双方同样严厉处置; 
    (4)制定条款准许私人径送贪官至京师受审,而勿须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 
  ② 

         《大诰》初编授权农村中的长老在地方官贪污腐化和不胜任职务时可直 
                      ③ 
  接向皇帝申诉。 皇帝在这里指出,地方官员经常利用社学肥己,为害人民。 
  他指责说,只有富人才能使子弟上学。官员们也从家有三、四口纳税男子之 
                                                                           ① 
  户敲诈钱财,强迫他们为他们的子弟购买豁免徭役的凭证。皇帝也详细胪举 
                                                                                   ② 
  了粮长种种违法的事端,这些人是被委任从农家集运粮课的富户。他然后指 
  名攻击了某些官员,如户部尚书茹太素。他批评茹太素蓄意地夸大他的文牍 
  工作的份量。茹太素是泽州(山西)人,1371年入仕。1375年他上了一本长 

④ 《明纪》'53',5,第7 页。 
① 三编 《大诰》的序所记的日期分别为1385 年11 月3  日、1386 年4 月14 日和1387 年1 月5  日。第二编 

附有1386 年12 月16 日的一篇题记,皇帝在这里指出头、二编是在这一天一起发布的。第三编之序注明的 
日期为1386 年12 月22  日,第三编包含有一个内部提到的日期为1387 年2 月17 日(见《大诰三编》'391', 
载明太祖: 《开国文献》'388',第400 页),所以它可能在此以前尚未刊印。见昌彼得:《御制大诰前、 
续、三编叙录》'44',载他的《蟫庵群书题识》(台北,1972 年),第45—48 页。 
② 邓嗣禹: 《明大诰与明初政治社会》'509',载《燕京学报》,20  (1936 年);重印于明太祖:《明朝开 

国文献》'388',1,正文前的材料,第1—26 页,特别是第11—12 页。 
③ 《大诰》'389',第42,49—50 页。 
① 《大诰》'389',第48 页。 
② 《大诰》'389',第63 页。 

… Page 102…

  篇奏疏,严厉地批评了皇帝的行政工作。他指责说,政府中只有百分之一、 
  二的能员还活着,其余人都在历次清洗中丢了性命。茹太素指责说,剩下的 
  在政府中工作的人都是不值一提的无能之辈。1385年,皇帝又同样指责茹太 
  素为无能之辈。③ 
        皇帝在《大诰二编》中谈论了安全部队和衙门官员中的腐败问题,并且 
  显示了他对全国各县的情形了解得很详细。他表扬了一个名叫陈寿六的人: 
  他和另外三个当地的人一起抓了一名衙门胥吏,并且把他送到南京受审。他 
  们随身带了一本《大诰》初编作根据。皇帝嘉勉了他们,复其户三年,并警 
                                                                            ④ 
  告说:将来如有人胆敢侵扰陈寿六及其同伙者,将灭其族。皇帝批评了嘉定 
  县 (今江苏)的粮长们,说他们自出心裁地发明了18种名目的苛捐杂税。⑤ 
  他指出,不计其数的地方巡捕曾经拒不准许乡村长老把犯罪的胥吏扭送到南 
  京来受审。他下令砍了一个这样的巡捕的头,并将他的头在市场上示众;对 
                                       ⑥ 
  有问题的胥吏则剁了他的脚。总的说来,皇帝对监狱的管理和大辟中应该进 
  行的验尸工作都给予高度的重视。① 
        从 《大诰续编》可以看出,皇帝对他的严刑峻法也是有些悔意的。重刑 
  并不能完全把人民吓得不敢去做错事。他反复强调他在注释《道德经》中的 
  话:“吾为政愈严,犯法者愈众。”于是他不无遗憾地指出:“朕如宽厚行 
                                                                       ② 
  仁,人将谓朕不明于事;朕如加严,人又指之为暴矣。”因此到了这个时候, 
  他敏锐地意识到他的权力再大也是有局限性的。 
                                                                                    ③ 
         《大诰三编》包含了一份“坏”进士和“坏”监生的名单。他下令给 
  68名进士和53名监生处以死刑;5名进士和两名监生被判处流放;70名进 
  士和12名监生被判服苦役。在这件事情以后他怕读书人会为之胆落,皇帝便 
  附发了一道诏令。如有才之士拒不奉召来给政府服务,则应处死。他指出: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寰中士夫有不为君用者即有背'孔子之'教,杀而 
                           ④ 
  籍没之不为不公。”他又指出,为了处理郭桓的贪污案件,他不得不使用法 
  典上无明文规定的严厉刑罚。⑤ 
        这样严厉的词句必然使那些可能为皇帝服务的文人们感到胆战心惊。4 
  名御史的被判凌迟处死和14名御史带上枷锁(包括不幸的茹太素在内,他已 
  在《大诰初编》予以提及)的详尽的案情,必定加强了他们逃避来政府服务 
             ⑥ 
  的决心。皇帝绘声绘色地谈到了一个特别令人产生憎恶心理的故事,此即关 
  于一个已被锦衣卫带入宫内的贩毒商人的案件。皇帝命令他把他所卖的毒品 
  服下,并在毒性发作时询问他这种毒品的成份。皇帝又问他关于解毒药的事 
  情,在听取了它的制造详情后及时制出。他一直静观,直到这个商贩极度痛 

③ 《大诰》'389',第73—74 页。关于茹太素的传记,见《明史》'41',139,第3986—3987 页。 
④ 明太祖:《大诰续编》'390',1386 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112—113 页。 
⑤ 《大诰续编》'390',第123—124 页。 
⑥ 《大诰续编》'390',第163—164 页。 
① 《大诰续编》'390',第153—154、161—162 页。 
② 《大诰续编》'390',第219 页。 
③ 《大诰三编》'391',第276—314 页。 
④ 《大诰三编》'391',第343—344 页。 
⑤ 《大诰三编》'391',第347 页。 
⑥ 《大诰三编》'391',第403—407 页。 

… Page 103…

  苦时才让他吞服解毒药。第二天,这商贩已从毒性中恢复过来,皇帝才把他 
                                       ① 
  杀头,并把头悬于竿上示众。皇帝还利用《大诰三编》继续指责胡惟庸的支 
  持者,如林贤。② 
        我们不能肯定洪武帝的《大诰》流传有多广,但从当时的一首诗知道它 
  广为人知。武进(今江苏)人谢应芳(1296—1392年)在洪武朝一直是一位 
                   ③ 
  隐居的学者,他写了一首题名为《读大诰作巷歌》的诗。据这首诗说,连农 
  夫也熟悉《大诰》的文字: 
            天语谆谆祸福灵, 
            风飞雷厉鬼神 (惊)听。 
            挂书牛角田头读, 
            且喜农夫也识丁。④ 

        尽管皇帝在对待他认为不忠的人时采取粗暴办法,但批评者还是不断地 
  涌现。1388年,最雄辩的才子出现了,他就是年方20的青年人解缙(1369 
                                                                              ⑤ 
  —1415年)。这位才华横溢而勇敢的人在1388年中了进士。皇帝对这个早 
  慧的年轻人感到很奇怪,约他上朝陛见。解缙利用这个机会尖锐地批评了皇 
  帝的统治作风。 
        解缙一方面承认皇帝在统一国家、恢复经济和消除一些浪费和颓废的习 
  俗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同时也批评了司法制度。特别是解缙批评皇帝无 
  休止地和无法预料地修改法典,他说道: 
            臣闻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乃国初至今二十载,无几时无不变之法,无一日无无 
        过之人……尝闻陛下震怒,诛锄奸逆矣,未闻诏书褒一大善……或朝赏而暮戮,或忽死而忽赦。 
  解缙接着说,没有人敢批评皇帝这些错误统治的方式,因为大家都怕皇帝会 
  勃然大怒:“谁不愿父母妻子安荣哉!” 
        他对这一点还发挥说: 
            所以谏诤固难,总缘祸衍不测。入人之罪,或谓无私;出人之罪,必疑受贿。逢迎甚易而 
        或蒙奖,营救甚难而多得祸。祸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谁肯舍父母,捐妻子,批龙鳞, 
        以犯天怒者哉! 
  解缙要求皇帝在许多方面改革他的统治,停止使用“胁迫及法外之刑”。他 
  坚持皇帝应该废除刑事犯罪的连坐法。① 
        解缙可能由于年轻而免了一死。皇帝对他的陈情置之不理,解缙最后在 
  永乐皇帝手下做了重要的士大夫。但解缙的批评概括了当时人士对洪武之治 
  的看法。一位现代的历史学者曾经指出:正是在1385年到1387年之间皇帝 
  重新思考着制度的形式并着重指出了法律的至上地位的时候,他使用了最无 
  情的法外诸刑罚。② 

① 《大诰三编》'391',第360—363 页。 
② 《大诰三编》'391',第327—330 页。 
③ 传记见 《明史》'41',282,第7224—7225 页。 
④ 谢应芳: 《龟巢稿》'229'  (约在元末;重印于《四部丛刊》,第3 集第37 卷,上海,1936 年),8,第 

13 页;见罗炳绵:《明太祖的文学统制术》'361',载《中国学人》,3     (1971 年),第40 页。 
⑤ 传记见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554—558 页;《明史》'41',147,第4115—4122 页。 
① 《国榷》'498',第684—686 页。 
② 黄章健:《〈大明律诰〉'245',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4  (1935 年6 月),第77—101 

页;重印于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  (台北,1977 年),第155—20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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