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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中国文化要义-第10部分

小说: 中国文化要义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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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兹参考各书略述如次。 
  据说,大地产平均约包含三百个农场(田舍)或一万英亩,以至更多。他们都是教会或修道院或贵族之所有。如此广大田地,不易接连一起,有时分散很远。虽分散,但具有一种强有力的组织。在昔商业能运销其生产品,都市提供其日用品时,它以生产兼消费之双重资格参加一般经济活动。此时商业中断,每一大地产构成如人们所称呼“闭关的大地产经济”,耕作所需器具,家人所需衣物,都要设立作坊自行生产。 
  全部地产常区分为若干部分,每部分或不止一村庄,而在一庄园(manor)管辖之下。庄 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是一集体社会。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而以其地主为首领。居民不仅是地主的佃农,更且是他的臣民。从农业上说,却算一种“合伙组织”(share holding arrangement),大部分农人连贵族在内,都像是股东 。他们之间,虽阶级不同却同是基督徒,所以能以人与人的关系相处,相互有其权利与义务。不论是自由民或农奴,每人对公众事务有发言权。此外参加者,有不少各式各样工匠,以及牧羊饲猪养蜂等人。他们亦各有其身分、义务和应享权利。 
  农民大别为自由民和农奴两种。自由民居极少数;这是保有他依附臣服之初所订契约的。他自有其土地,有权可得脱离团体。他还可以起诉于国王之法庭。其大多数则是农奴。这是只凭惯例的佃户(customary tenant),随附于地面,不得自由离去。全庄土地除地主保有者外,其余则共同享有。在共同享有地上,各佃户又恒有其世袭使用之部分,以自养其家小,以纳贡于地主。诸如草原、牧场、森林、沼泽等,更是共同不分彼此的。在耕作刈获上,不唯地主之地要佃户合力为之;即佃户各自使用部分,亦是大家通力合作的。磨房、糟房、榨葡萄汁器具,乃至烹饪的灶火,常为公共利用之设备。 
  在地主贵族之下,代表他管理全般行政事务且兼理法庭者,有管家(bailiff),代表农 奴并分派他们工作者,有督工(provost),还有其他吏员等多人。庄园亦即为一司法单 位,其裁判权之大小,视其侵蚀王权而不同。它按照一般习惯及其庄园自来形成之惯例,并取得地主同意,以判决案件,处理内部一切问题。 
  庄园为社会基层,亦是宗教生活一单位而为教会组织之基层。还里有教堂,有教区牧师。牧师通常是地主和全体居民的朋友,为他们传道,并指教一切。他以命名礼(洗礼)、坚信礼、婚礼、葬礼种种仪式,及星期祷告、节日宴集或禁食等习惯,范成他们一生中并一年中的社会生活。教堂前面的草地,常是他们的游戏场;乡村的舞蹈大会,亦常在那里举行。就是那教堂的钟声,亦给他们全体精神上一种维系。 
  因为全般生活,环绕着地主和教堂为中心,有这般的集团性;所以其一切建筑、自堡垒、邸第、礼拜堂、厅房、住房、农奴的茅舍、各种作坊机房、仓库以至马棚、牛栏等,自都有其内外前后的配合布置,如记载或图画之所示。(1)(参考胡译《中古欧洲社会经济史》,何炳松编译《中古欧洲史》,冯雄译《世界文化史》,《各国社会经济史丛书》(以上均商务版)。Hayes and Moon 合作《中古世界史》,伍蠡甫译本,世界书局版 。民十八年著者为《河南村治学院旨趣书》,有云:中国社会一村落社会也;求所谓中国社会者不于三十万村落其焉求之。或曰欧洲国家独不有村落乎?曰其古之有村落也, 则中世封建社会组织之基层。其今之有村落也,则近代资本社会组织之点线。是社会有村落,而非即村落以为社会,固不得谓为村落社会也。正指此意而言。) 
  以上不厌琐细地说这许多,意在指证西方人在中古农业生活里,实是集团的。像卢作孚先生所说“农业民族的经济单位,非常简单,只需要一个家庭”;像冯友兰先生所说“ 在未经产业革命地方,无论东方西方都是生产家庭化,一个家庭是一个经济单位”,由此皆证明其全然不对,他们皆以其所见于中国者,来臆测一般中古社会;还以其臆想的中古文化,来解释中国的事情。而不知像中国一家人一家人各自过活,恰是中古世界所稀有。根本上在他们所谓“公开耕地制度”(the open field system)下,农人们几乎 一举手一投足都必是协同的,都不免受约束的,更何有一家为一经济单位的事。甄克斯《社会通诠》上说“古之田法,以族姓乡社为乡匿者也;今之田法,以一民小己为幺匿 者也。”英语幺匿(unit)便是单位的意思。必至近代社会,乃“散乡社之局,成地主之 制”,“人得自由,而土地为真产业”。 
  其次再看他们中古的工商业。在上述乡村各种作坊之外,十一世纪下半期有集中的工商业起来,渐发达于各都市间。这些工商业者亦都过着集团生活,直至十七八世纪乃先后解体,而为近代自由制度所替代。这在英语名为“基尔特”(guild),中译“同业公会 ”或“行会”。它一面为自愿的组织,一面含有合法的权力。它一面照顾到消费者之公众利益,一面基于生产者自身的要求。其详情各处不一,此可不述。所不可不知者,就是他们团结之固干涉之强进而形成一种力量,伸入地方政治,操持地方政治,绝非中国商人工人所能梦见。大约某地某业之基尔特,即为当地此行业之垄断性团体,不轻易给人参加的机会。收学徒亦有严格规定,高其年限,并限制每一师傅收极少人数,既以排他而保护其同业利益,就不得不杜绝内部之有自由行动、自由竞争之事,而严密其监视,加强其干涉。更为其不致以独占而妨碍消费者公众利益,引起不平;所以同时力求货真价实,公开交易,而不许偷工减料与过分利得。如此则必需监视与干涉之事更多,所以就逐渐发展出来极烦琐极拘泥的无数条规,成功其一套极周到之管理技术。而为执行其管理,基尔特自身便俨然成一小政府了。它有选举之领袖职员,有行政之组织及各种会议,有自治之规约,有其财政及金库,有裁决争议之法庭。再则,论其组织自是基于经济意义而来;但当时任何组织却总离不了宗教。所以基尔特,除有经济的机能外,复有其种种之社会的机能。各业多各有其守护神,及节日聚餐、游行赛会、共同娱乐、种种社交;对于贫病死丧、互相顾恤。他们各有其旗帜,甚至还穿着特殊服装。(1)(以上参考胡译《中古欧洲社会经济史》,许译《英国社会经济史》,徐译《德国社会经济史》,陈译《中古及近代文化史》,冯译《世界文化史》,均商务出版。又伍译《中古世界史》,世界书局出版。) 
  这里更有些好的佐证: 
  使梓人丙为丁筑室而不坚,俄而圮焉。不独丙偿之也,丙之同行当共偿之。使贾人庚有逋于辛,辛之索者不独于庚也,庚之同社皆可以索,古俗民之相联系以为责任有如此者。所最怪者,则古商贾行社所有之执抵权利,行于中叶。假如有伦敦商负伯明罕商债,不以时还。设于时,伦敦有他商在伯明罕者,则执其货以抵前负;以其同行社故。(见 严译《社会通诠》国家刑法权分第十一) 
  这好比说,如其你我两家同在天津一个同业公会,我在上海欠他家的债,而你的货物到上海,却会被他扣来作抵,视你我如一家。那么,当时一个同业公会组织之密且强,事实岂不甚明! 
  试问:这与冯友兰先生书中,所举一家子石印馆,一家子铁匠铺之例,有无相似处? 
  五 近代社会之萌芽 
  在彼时一同兴起者,是城市自治体,通称“自由都市”。基尔特是一些职业组织;城市自治体是地方组织。亦可说,基尔特是一些经济组织;自主城市是笼罩于其上的政治组织。 
  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皆以城市为中心;近代文明更是著名的“都市文明”;只有中古不是。但中古后半期,即十一世纪末期十二世纪初期,工商业和城市逐渐复兴,便由此以渡进到近代了。工商业及城市之复兴,在色彩上亦在事实上,为一种对中古封建文化之反攻,以至将其颠覆为止。这种反功势力之本身,便是“自由空气”。如史家所说,工商业人多是从封土中逃出者,或解放者,城市之兴起,都是对封建诸侯之和平的或武力的反抗。他们(工商业人)都是“自由人”为一崭新阶级。其意味,直与一个人进身为僧侣,或进身为骑士,相近似;即所谓“布尔乔亚”者是。但他们必须结成有力团体,始能自存,始能反攻而达成其历史任务。这团体,便是上面说的两种组织;两种组织互有助长作用,而同为他们所凭借。在团体作用上说,基尔特对内干涉较强,自主城市对外之抵抗较强。二者同为集团生活之好例,后者更为进步的团体生活之导源。 
  城市复兴之初,各地莫不趋向自主(大抵皆先备城防,特设司法),但其后来成就则等差不齐。极盛时期,有些大城市俨同一个独立国家,有主权,有海陆军队,对内施行统治,对外宣战媾和。他们不独讲求其市政,并且讲求外交。据说今日国际间一些外交方式和技术,还是沿自那时的。临末入于近代以来,各民族国家一个一个成立,许多城市先后并合在内,而保有一种地方自治。如日耳曼境内汉堡等三大都市,直迟至十九世纪初乃并入德国。假若除去初兴及监末不论,中间至少约四百年,为这些数不清的城邦与封建诸侯相争,又彼此间争锋之时。中古欧洲千余年扰攘,其后半期当以此为有力因素。近代西洋人的国家意识及其爱国心情,首先养成于这范围较小而亲切确实的地方,而后扩大起来到民族国家。特别是他们的政治能力(组织国家的能力),都在这里养成。 
  前段只说了基督教如何引起斗争,予集团生活以血的锻炼;而于基督教自身之团体组织,还没有说。然而这里却是西方人学得了团体组织之本。第一,于此确识个人隶属团体,团体直辖个人。第二,于此公认团体中个个人都是同等的。此其重要,可说非常重要。中国所缺乏的,就是这个。——就是没有机会有此认识。至于教会内部组织从大单位到小单位自成系统,此可不叙。我们只引录何炳松教授《中古欧洲史》第十六章之一段话于此: 
  自罗马帝国西部瓦解以后,西部欧洲制度之最永久而且最有势力者,莫过于基督教之教 会。(中略)中古史而无教会,则将空无一物矣。(1)(何炳松《中古欧洲中》,商务出版。此段首句采自第25页。以下见第127页及129页。) 
  中古教会与近世教会(无论新教或旧教),绝不相同,言其著者,可得四端: 
  第一,中古时代无论何人均属于教会,正如今日无论何人均属于国家一样。无论何人不得叛离;不忠于教会者可以死刑处之。 
  第二,中古教会除广拥土地外,并享有教税。凡教徒均有纳税之义务,正与今日吾人捐输国税者同。 
  第三,中古教会实无异国家,既有法律又有法庭,并有监狱,有定人终身监禁之罪之权。 
  第四,中古教会不但执行国家之职务,且有国家之组织。教皇为最高立法者,亦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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