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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舍我其谁:胡适-第22部分

小说: 舍我其谁:胡适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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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仁人之言也。故孔子去鲁,迟迟其行,曰:“去父母之国之道也。”其作《春秋》,多为鲁讳,则失之私矣。然其心可谅也。吾未尝无私,吾所谓“执笔报国之说”,何尝不时时为宗国讳也。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然是非之心能胜爱国之心否,则另是一问题。吾国与外国开衅以来,大小若干战矣,吾每读史至鸦片之役,英法之役之类,恒谓中国直也;至庚子之役,则吾终不谓拳匪直也。'26'
胡适在这里说得很清楚,“为宗国讳”的态度,是“失之私矣”,虽然“其心可谅也”。更重要的是,胡适认为是非之心,还是有可能超越爱国之心的。他以自己为例,说虽然他是中国人,那庚子之乱,他还是要说中国是错的。
言归正传,周质平说在传统婚姻制度上,胡适“为宗国讳”。他的证据是把胡适出国留学以前对传统中国婚制的抨击,拿来对比他在康乃尔大学读书时,所作的一个为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辩护的演讲。对于后者,周质平举的是胡适1914年6月在《康乃尔时代》(Cornell Era)所发表的《中国的婚制》(Marriage Customs in China)。这是他该年一月在康乃尔大学所作的一篇演讲。周质平说:“其中如‘早婚’等胡适'出国前'认为‘罪大恶极’的中国风俗,到了他的英文文章中,竟成了良风美俗了。倒是西洋人的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成了颇不堪的社会习俗了。从这一转变中,我们可以确切地体会到,什么是胡适所说的‘不忍不爱’和‘为宗国讳’了。”
周质平所拿来对比的,是胡适出国留学以前的两篇文章。一篇是《真如岛》第三回,胡适用故事主角孙绍武的口吻来批判早婚的习俗。他批评少年子弟,年纪轻轻就娶了妻子,从此终日缠绵褥之间。等生了儿女之后,为了一家生计,就没有任何工夫去读书、求学问了。孙绍武还在这回的结尾胪列了早婚的害处:早婚、近亲联姻,是弱种的祸根,个性不和而反目;早婚生子,不懂育儿;父母自己都未成熟,生子必弱;早婚,则求学不专。另一篇则是胡适1908年8月在《竞业旬报》分两期连载的《婚姻篇》。周质平说:
在《婚姻篇》中,胡适更是“笔秃口枯”地痛骂中国婚制,指出许多父母为了早日抱孙,不顾子女前途,糊糊涂涂就急着叫儿子娶妻生子。他说:“中国男女的终身,一误于父母之初心,二误于媒妁,三误于算命先生,四误于土偶木头。随随便便,便把中国四万万人,合成了许许多多的怨偶,造成了无数不和睦的家族。”他甚至于把“我中国几千年来,人种一日贱一日,道德一日堕落一日,体格一日弱似一日”都归罪于这个不合理的婚姻制度。
令人惊讶的是,周质平只征引了胡适《婚姻篇》上篇的论述,而完全不顾胡适在下篇所作的结论。事实上,胡适在这整篇文章里,对传统中国的婚姻的看法,跟周质平所说的刚好相反。胡适所痛骂的,不只是相信媒妁之言的父母,而且还包括了那些讴歌“自由结婚”的“志士青年”。换句话说,胡适说新旧两派都错了,都该各被打五十大板。这也就是说,十七岁不到的胡适,还没到美国去留学的胡适,老早就对婚姻制度抱持了一个折中论的看法。胡适开宗明义,就批判新派人物,说他们对传统中国婚姻的诊断,完全牛头不对马嘴。他说:
现在的新学家,都说中国的婚姻是极专制的,是极不自由的。中国的婚姻所以不进步,也只为父母太专制的缘故。一个人如此说,二个人也如此说,便把现在所有的青年子弟,都哄得什么似的,都说这中国婚姻,是极专制的,是极要改做自由结婚的。哎!列位,这句话是大错的,是大错的。'27'
胡适说,传统中国的婚制是“极不专制的,是极随便的。因为太不专制了,太放任了,所以才有这个极恶的结果”。胡适所谓的“极不专制”、“极随便”,就是指父母把婚姻这么重要的人生大事委托给媒婆、瞎眼的算命先生和泥菩萨。
最值得玩味的,是胡适的补救之道:“照我的意思,这救弊之法,须要参酌中外的婚姻制度,执乎其中,才可用得。第一是要父母主婚;第二是要子女有权干预。”由于胡适的补救之道与众不同,而且跟周质平所下的结论完全相反,更重要的,由于它反映了胡适在留美以前,就发展出一个传统与现代调和的婚姻观,我们在这里必须比较完整地引述:
(第一)父母主婚。现在上海有一部书叫做《法意》,是法国一位大儒孟德斯鸠做的。他那书中有一段话,说得最好,兄弟把来翻做白话,给大家看看。那书中道:
我所以要说婚姻要父母主张者,因为做父母的慈爱最深,况且多活了几岁年纪,见识思想毕竟比较子女强些、见得到些。若是专靠子女的心思,那做子女的,年纪既轻,阅历世故自然极浅了。况且少年心思必不周到,一时之间,为情欲所蔽,往往把眼前的东西当作极好,再也不会瞻前顾后,他们的选择怎么靠得住呢?(严译本759页)
这是一些也不会错的,不用兄弟再说了。但是他那书中还有一句话说:“做父母的和子女最亲切而且知道子女的性格,别人断比不上。”这句话行到中国便有些不合用了。古语道得好:“人莫知其子之恶,莫知其苗之硕。”可见得父母爱子过深,反不明白做儿女的性格了。全国的人,内中自然有一二明白的人。但是溺爱不明的人居多。所以那些讲新学的人便说这是一定要男女自由结婚的。兄弟却不如此。因为父母溺爱不明,难道做子女的便都是事理通达的人么?所以兄弟说一定要父母主婚。这是极正当极合时势的办法。
(第二)子女有权干预。做父母的能照兄弟的话做去,那是极好的了。但是内中有些父母的嗜好和做子女的不同。譬如儿子爱学问爱德行,父母却爱银钱、爱美貌。父母尽父母的心力做去,却不合儿子的性情,可不是反了吗?可不是一样的不和睦么?所以兄弟也想一条先事预防的法子,是要使做儿女有干预之权,做父母的也要和儿女相酌而行,这才是完全的好法子了。
还有一层。近来上海各地,有些男女志士,或是学问相长、或是道德相敬,有父母的,便由父母主婚;无父母的,便由师长或朋友介绍,结为婚姻。行礼的时候,何等郑重!何等威仪!这便是一种文明结婚,也是参合中外的婚礼而成的。但是这是为一班有学问有品行的人说法的,而且只可于风气开通的地方行罢了。要是在内地一般未开通的父母子女,那还是用用兄弟前面说的话好呵。
毫无疑问地,青少年时代的胡适对婚姻的看法,在在地反映了他“作新民”、以爱国的理念:“兄弟却要恭恭敬敬的告诉我中国千千万万的做父母的,极希望那些做父母的,个个都把儿女的婚姻看做一家一族的最大问题。不但看做一家一族的最大问题,而且要看做中国的大问题。稍稍留一些心儿、担一些担儿。”与此同时,他并没有忘掉个人的幸福与利益的考虑:“娶两房好媳妇,嫁两个好女婿,这也是做父母的幸福。难道列位做父母的竟有福不会享么?”他劝做父母的要懂得时势的变迁,要懂得因势利导,作两全其美的因应之道:“列位做父母的,再要是一定要糊糊涂涂的过信媒人、过信瞎子、过信土偶木人,那便是列位自己不要享福,那便是列位自己愿做中国的大罪人,哈哈!那可怪不得那些青年男女要说家庭革命了!”
换句话说,胡适并不是到了美国以后,因为周质平所说的“中国情怀”的作祟,才开始为传统中国的婚制作辩护。胡适日后诚然对中国传统作了严厉的批判,但这并不表示他一向就是反传统婚制的。他在《竞业旬报》上所写的《婚姻篇》,可以说是他在这个问题上持中西调和观的雏形。从这个角度来看,他在康乃尔大学所作的演讲,《中国的婚制》,只不过是根据他留美以前在《婚姻篇》里所发表的论点,加上他留美期间观察领略到的西方习俗以后,所作的演申而已。
胡适对他与江冬秀的婚姻,一定有其错综复杂的情绪,绝不是外人所能体尝其万一的。其错综复杂的程度,绝不是弗洛伊德的“合理化”的观念所能道尽其中心酸的。他在接受、抗拒、矛盾;遐想、疑虑、随缘之间的婉转与徘徊,绝不是外人所能道者也。我们在第一章引了胡适1908年7月写给他母亲的家信。他在那封家信里,拒绝回家完婚。那封信的文字强硬、语气悲愤。虽然他表明不会悔婚,其所弥漫的,却仿佛是哀兵之气。然而,即使事实摆在眼前,他仍然不免于遐想。有一天,家里的来信里夹了一封署名“宝孙”,看来像是一个女子写给她母亲的信,笔迹、词意都不错。他问那是不是江冬秀写的;如果是的话,他说他就要谢谢母亲了,因为那表示江冬秀的文字已经大有进步。他说他这几年来,阅历较深,已能懂得知足。他颇后悔这几年来屡次写信要求江冬秀读书,弄得自己与母亲、母亲与亲家间多一层怨尤,真是不该。语锋一转,他紧接着说:“实则儿如果欲儿媳读书识字,则他年闺房之中,又未尝不可为执经问字之地,以伉俪而兼师友,又何尝不是一种乐趣?”'28'一直到他留美的晚期为止,胡适仍在接受、抗拒、矛盾;遐想、疑虑、随缘之间的婉转与徘徊着。'29'
'1' Jerome Grieder; Hu Shih and the Chinese Renaissance; p。43。
'2' 胡适,《敬告中国的女子》,《胡适全集》,21:412。
'3'梁启超,《新民说:论生利分利》,《饮冰室文集》,页72。
'4' http://。guoxue。/master/liangqichao/wacsn。htm,2009年11月6日上网。
'5' 胡适,《敬告中国的女子》,《胡适全集》,21:12。
'6' Yungchen Chiang,“Womanhood; Motherhood and Biology:The Early Phases of The Ladies’Journal,”Gender&History,18。3(November 2006),pp。524525。
'7' 胡适,《敬告中国的女子》,《胡适全集》,21:910。
'8' 胡适,《白话(一):爱国》,《胡适全集》,21:106。
'9' 胡适,《曹大家〈女诫〉驳议》,周质平编,《胡适早年文存》(台北:远流出版社,1995),页125。
'10' 夏晓虹,《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页159。
'11' 胡适,《曹大家〈女诫〉驳议》,周质平编,《胡适早年文存》,页127128。
'12' 胡适,《曹大家〈女诫〉驳议》,周质平编,《胡适早年文存》,页137。
'13' 胡适,《曹大家〈女诫〉驳议》,周质平编,《胡适早年文存》,页126。
'14' 胡适,“The Development of the Logical Method in Ancient China,”《胡适全集》,35:322323。
'15' 胡适,《中国古代哲学史》,《胡适全集》,5:228。
'16' 胡适,《曹大家〈女诫〉驳议》,周质平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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