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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7部分

小说: 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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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会想一些,律师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律师的用意是什么?我应该怎样回答?

想的太多了,往往回答的就错了,问题就严重了。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对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十有*,会被采信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话,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一致,容易被采信。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不一致,将会面临公诉人的“追问”,有时,审判法官为查清事实,还要提问。这种情况下,只有有足够的理由,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否则,就是“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会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受害人)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

另一人(本案被告)肩膀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在房间里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受害人首先拿出刀子伤害被告人,并划伤了被告人的肩部,被告人夺过刀子,在夺刀子的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

侦查机关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公诉机关也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最终,通过庭审,审判机关也认可了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保住了性命。

可以看出,本案中,受害人首先侵害被告人,并致被告人 轻伤,这一个情节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供述,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

被告人的伤,很可能不是受害人造成的,是被告人自己造成的。

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

既然被告人不想让作为律师的我知道,我也没有向他本人挑明。

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一个刑事案件,通过侦查机关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查,审判机关的审理,不可能有出入,找律师没有用,从而在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
作者题外话:故人故情怀故宴 相望相思不相见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二
找律师没用。

我办理刑事案件,不论案件影响大小,不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都要仔细的审查案件事实和卷宗材料。

首先,以怀疑的态度,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

当确定案件系被告人所为后,就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等,还原犯罪过程,特别是犯罪细节。

一个案件即便是被告人所为,因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疏漏,致使某些细节印证不起来,这就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情节”。

只有全面掌握案件的细节,才能防止在辩护过程中出现纰漏。

详细还原犯罪的过程,是审查、判断进而掌握案件全过程,包括案件具体细节的最有效的方式。

本案,也是这样。

但我在还原被告人肩部受伤这一个环节时,我设想了很多种情况,反复模拟,怎么也得不出一个合适的“伤害过程”。

最终得出一个结论:被告人的肩伤,是自己造成的。

也就是被告人在这个细节上,说了假话。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
作者题外话:花到三春颜色消月过十五光明少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三
上午要开庭了,这位律师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受害人首先伤害被告人,致被告人轻伤”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

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

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说: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当时我的心情很复杂。

我宁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错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说服我。

那样,我既能对得起一个律师的职责,对得起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现在,总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受害人。

我想了很长时间。

一是: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作者题外话:两纸京书临水读小桃花树满商山
第四节  职业道德与良心
二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证据反映的事实;

四是: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义务。除了被告人“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没有义务反映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

最终,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严格依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对的。

作为一个人,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受害人;作为一个律师,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对得起当事人。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如不问,庭审发问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作者题外话:三五夜中新月色二千里外故人心 。。  。。 
第五节  自圆其说
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比如,在前边所说的“三一五”特大杀人案庭审中我对张萃的提问: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通过发问,传递信息:被告人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为了保护身边的人,保护身边的人不受被害人的不法伤害,且是不得已而为之。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作者题外话:友如作画须求淡  山似论文不喜平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六节  机智发问
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以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子,在庭审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我忽然发现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

被告:“不能”。

公诉人问:“不能吗”?

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我灵机一动,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问题:被告人的精神状态”。
作者题外话:今年花似去年好去年人到今年老
第七节  通过发问表观点
关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问题,侦查阶段,我和办案人员谈到了这个问题。

最终结果是通过司法鉴定,没问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又向公诉人提出这个问题,公诉人还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到了庭审阶段,我一直找机会直观的反应这个问题。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单纯由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作者题外话:唱得红梅字字香   柳枝桃叶尽深藏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八节  不知道自己生日的证人
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有一个*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

案情很简单,一个女的到侦查机关,告他的老板*她,作案地点是老板的办公室。

通过和犯罪嫌疑人交流,我觉得案件有问题,可能不构成*罪。

我和侦查人员提出了我的观点,办案人员说可以考虑。

可后来,侦查机关把案子报到了检察院的批捕科。

很明显,侦查机关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罪。

同时也可以印证,卷宗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我马上到了检察院批捕科,找到了办案人员,详细讲述了我的观点及相关依据,请他们全面审查。

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

侦查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家中。

案件仍旧走程序。

到了审判阶段,开庭的时候,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

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

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

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 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有的律师,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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