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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纯粹理性批判-第11部分

小说: 纯粹理性批判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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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命题为先天综合的,且以必然的正确性知之者,我特举一问题相质,——公等自何处能得此类命题,且悟性在其努力以达此种绝对的必然及普遍的有效之真理时,其所依据者又为何?除由概念或直观以外,当无其他方法;而此概念及直观之授与吾人,则或为先天的,或为后天的。在后天的授与吾人时,则为经验的概念,及为此种概念所根据之经验的直观,而此类概念与此类直观之所产生者,除其自身亦为经验的以外(即经验命题),绝不能产生任何综合的命题,即以此故,此类命题决不能具有必然性及绝对的普遍性,顾此二者乃一切几何命题之特征。至关于到达此类知识之唯一方法,即由概念或直观先天的以达此类知识,则仅由纯然概念之所得者,仅为分析的知识,而非综合的知识,此又事之显然者也。今举“两直线不能包围一空间且无一图形能成”之命题,公等试就直线及两数之概念以抽绎此命题。今又举“有三直线能成一图形”之命题,公等试以同一态度就此命题所包含之概念以引申此命题。公等之一切努力,皆为虚掷;乃见及不得不依恃直观,一如几何学中之所习为者矣。于是公等惟在直观中,授自身以对象。但此种直观,果为何种直观?其为纯粹先天的直观,抑为经验的直观?如为经验的直观,则普遍的有效之命题决不能由之而生——更无必然的命题——盖经验决不能产生此种命题者也。于是公等必须在直观中,先天的授自身以对象,而公等之综合命题亦即根据于此。故若无先天的直观能力存于公等内部;又若主观的条件就其方式言,同时非即外的直观之对象所唯一由以可能之先天的普遍的条件;又若对象(三角形)为某某物自身而与公等之主观无关,则公等如何能以必然的存于公等内部构成三角形之主观的条件,谓亦必然属于三角形自身?盖此对象(就此种见解言)乃先于公等之知识授与公等,非因公等之知识而得,故公等不能以任何新事物(图形)加于公等所有之概念(三直线)而以之为在对象中所必然见及者。是以空间(关于时间亦同一真实)若非纯为公等直观之方式而包含先天的条件——事物唯在此先天的条件下,始能成为公等之外的对象,若无此主观的条件,则外的对象之自身亦无——则公等关于外的对象,不能有任何先天的综合的规定。因之“为一切外的内的经验之必然条件”之空间时间,纯为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主观的条件,一切对象皆与此种条件相关,故为纯然现象,而非其现存形相之物自身云云,不仅可能或大致如是,实为真确而不容疑者。职是之故,关于现象之方式,自能先天的多所陈述,至对于现象根底中之物自身,则绝不能有所主张者也。    
  (二)欲确证外感内感及感官所有一切对象(仅视为现象者)之观念性之理论,则尤宜详察以下之点,即在知识中属于直观之一切事物(若乐之感情及意志,非知识,故剔除)仅包含关系;即直观中之位置(延扩)、位置之变化(运动)、及此变化所由以规定之法则(动力)等等之关系。凡存在各特殊位置中之事物为何、即与位置变化无关之“物自身”中之活动,非直观所能接与。盖“物自身”不能仅由关系知之;故吾人所可断言者,“以外感所能接与吾人者,仅有关系,是以在外感之表象中,仅包含对象与主观之关系,而非对象自身之内部性质”。此在内感,亦同一真实,盖不仅因外感之表象,构成吾人所以之占有我心之本有质料,乃因吾人设置此等表象于其中之时间——时间在经验中,先于“表象之意识”,且在表象之根底中,为吾人所由以设定表象在心中之一类形相之方式的条件——其自身仅包含继起、同在及与继起并存之延续等等之关系。为表象而能先于“思维任何事物之一切活动”者,乃直观,直观而仅包含关系者,乃直观之方式。今因此种方式除有某某事物被设定于心以外,决不表现任何事物,故仅能为“心由以经其自身所有活动所激动”(即由此种设定其表象之活动)之一类形相,亦即“心由以为其自身所激动”之一类形相,易言之,此不过就内感方式而言之内感耳。由感官所表现之一切事物,即以此故常为现象,因之吾人只有二途,或否认内感,或容认所视为感官对象之主观,其由内感所表现者,仅为现象而非判断其自身之主观(设其直观纯为自我活动即智性的直观,则当判断其自身)。此全部困难,实系于主观如何能内面直观其自身之一点;顾此种困难实为一切学说所同具。自我意识(统觉)乃“我”之单纯表象,凡主观中所有一切杂多,如由自我活动所授与,则此内的直观当为智性的。在人类则此种自我意识需要关于杂多(此为以先在主观中所授与者)之内部知觉,至此种杂多所由以在心中授与之形相,以其非自发的,则必须名之为感性的。意识一人自身之能力,如探求(认知)其所存在于心中者,则必激动此心,且亦唯由此途径始能发生心自身之直观。但先行存在心中所有此种直观方式,在时间表象中,规定杂多所由以集合心中之形相,盖彼时所直观之自身,非自我活动直接所表现之自身,而为由其自身所激动之状,即为其所显现之状,而非其如实之状。    
  (三)当我谓外的对象之直观及心之自身直观,在空间时间中同为表现“对象及心”如其所激动吾人感官之状,即如其所显现之状时,其意并非以此等对象为纯然幻相。盖在一现象中,对象乃至吾人所归之于对象之性质,常被视为现实所授与之事物。但因在所与对象与主观之关系中,此类性质有赖主观之直观形相,故视为现象之对象,与“所视为对象自身”之自身有区别。是以在我主张空间与时间之性质(我之设定物体及我心,皆依据空间时间,盖空时为物心存在之条件)存在吾人之直观形相中,而非存在对象自身中时,我非谓物体仅似所见在我以外,我心仅似所见在我所有自我意识中所授与。如以我所应视为现象者,而使之成为幻相,则诚我之过误。但此决非由感性直观之观念性原理而来之结果——事正相反。仅在吾人以客观的实在性归于此二种表象方式(即空间时间),吾人始无术制止一切事物因而转为幻相。盖若吾人以空间时间为必在物自身中所有之性质,又若吾人反省吾人所陷入之妄诞悖理,——即此二无限的事物,既非实体,又非实际属于实体之事物,而乃必须存在,且必须为一切事物存在之必然的条件,甚至一切存在事物虽皆除去,而比则必须连续存在者——则吾人当不能责巴克莱(Berkeley)之斥物体为幻相矣。不仅如是,甚至吾人自身之存在,在依据时间一类虚构物之独立自存之实在性时,则亦必随之化为纯然幻相——顾此种妄诞谬论尚未闻有人犯及。    
  (四)在自然神学中,思维…对象[神],彼不仅绝不能对于吾人为直观之对象,即在彼自身亦不能成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吾人乃绵密从事,从彼〔神]之直观中除去时间空间之条件——盖因彼(神)所有知识必为直观,而非常常含有制限之思维。但若吾人已先将时间空间为物自身之方式,且以此种方式为事物存在之先天的条件,即令物自身除去,而此方式尚须留存,则吾人果有何权利以除去彼(神)直观中之时间空间?时间空间若普泛为一切存在之条件,则自必亦为神之存在条件。又若吾人不以时间空间为一切事物之客观的方式,则自必以之为吾人内外直观之主观的方式,此种直观,名为感性的,亦即为此故,此直观非本源的,即非由其自身能与吾人以对象存在之直观——此一种能与吾人以对象存在之直观,就吾人之所能判断者,仅属于第一存在者所有。而吾人之直观形相则依赖对象之存在,故仅在主观之表象能力为对象所激动时,始可能。    
  此种在空间时间中之直观形相固无须仅限于人类感性。一切有限之具有思维存在者,关于此点,自必与人类相一致,(吾人虽不能判断其实际是否如是。)但此种感性形相任令其如何普遍,亦不能因而终止其为感性。故此种直观形相为由来的(intuitus derivativus)而非本源的(intuitus originarius)即非智性的直观。    
  据以上所述之理由,此种智性直观似仅属第一存在者。决不能归之依存的存在者——在其存在中及在其直观中皆为依存者,且仅在与所与对象之关系中,始由此种直观规定其存在者也。惟此点必须仅视为感性论之注释而不可视为感性论之论证。    
  先验感性论之结论    
  关于解决——先天的综合判断何以可能?——之先验哲学问题所必须之关键,吾人今已有其一,即先天的纯粹直观(时间与空间)是。在先天的判断中,吾人欲超越所与概念以外时,唯有在先天的直观中,吾人始能到达——概念中所不能发见而确能在“与概念相应之直观”中先天的发见之,且又能综合的与概念相联结——之事物。但此类基于直观之判断,决不能推广至感官对象以外;仅对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始适用有效耳。           
《纯粹理性批判》 
康德著 蓝公武译       
第二部 先验逻辑 导言 先验逻辑之理念    
   一 泛论逻辑    
  吾人之知识,发自心之二种根本源流;第一,为容受表象之能力(对于印象之感受性),第二,为由此等表象以知对象之能力(产生概念之自发生)。由于前者,有对象授与吾人,由于后者,对象与所与表象(此为心之纯然规定)相关,而为吾人所思维。故直观及概念,乃构成吾人一切知识之要素,无直观与之相应之概念,或无概念之直观,皆不能产生知识。此直观与概念二者,又皆有纯粹的与经验的之分。当其包含感觉(感觉以对象之现实存在为前提)时,为经验的。当其无感觉杂入表象时,则为纯粹的。感觉可名为感性知识之质料。故纯粹直观仅包含“事物由之而被直观”之方式;纯粹概念仅包含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方式。唯纯粹直观与纯粹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至经验的直观及经验的概念,则仅后天的可能者。    
  心之感受性,即心在被激动时容受表象之能力,如名之为感性,则心由自身产生表象之能力(即知识之自发性),当名之为悟性。吾人之直观,绝不能为感性以外之物,此乃吾人之本性使然;即吾人之直观仅包含“吾人由之为对象所激动”之形相。在另一方面,使吾人能思维“感性直观之对象”之能力,为悟性。此二种能力实无优劣。无感性则无对象能接与吾人,无悟性则无对象能为吾人所思维。无内容之思维成为空虚,无概念之直观,则成为盲目。故使吾人之概念感性化,即在直观中以对象加于概念。及使吾人之直观智性化即以直观归摄于概念之下,皆为切要之事。此二种能力或性能,实不能互易其机能。悟性不能直观,感官不能思维。唯由二者联合,始能发生知识。但亦无理由使此二者混淆;实须慎为划分,互相区别。此吾人之所以区分为论感性规律之学(即感性论)与论悟性规律之学(即逻辑)二者也。    
  逻辑又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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