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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

历史通俗演义--民国演义 作者:蔡东藩-第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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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因财政艰难,将初级审检厅,尽行裁去,并归县知事带管,于是行政权扩充极大,官僚派乘时得位,复借几种古圣先王的政治,缘饰成文,曲为迎合,如祭天祀孔制礼作乐等议论,盛倡一时。袁总统一一照准,说甚么对越神明,说甚么尊崇圣道。大祀典礼,概用拜跪,大有希踪虞夏,凌驾汉唐的规范。东施效颦,适形其丑。
  惟内阁总理熊希龄,起初是一往无前,颇欲展施抱负,造成一法治国,所以一经就任,便草就大政方针宣言书,拟向国会宣布。偏偏国会停止,变为政治会议,熊复将大政方针,交政治会议审定。政治会议诸公,以内阁将要推倒,还有什么责任内阁政策,可以施行,随即当场揶揄,加以讥笑。京内外人士,又因袁总统种种命令,多半违法,熊总理不加可否,一一副署,既失去官守言责的义务,有何面目职掌首揆,侈谈政治?从此第一流内阁的名誉,又变做落花流水,荡灭无遗。熊亦心不自安,提出辞职呈文,极力请去。何不早去?迟了数日,反害得声名涂地。袁总统批示挽留,只准免兼财政,另调周自齐署财政总长,仍兼代陆军总长,所有交通总长一缺,命内务总长朱启钤兼理。熊希龄决计告退,再行力辞,袁总统乃准免本宫,令外交总长孙宝琦,兼代理国务总理。司法总长梁启超,教育总长汪大燮,因与熊氏有连带关系,依次辞职。袁复改任章宗祥为司法总长,蔡儒楷为教育总长,余部暂行照旧。小子有诗咏熊凤凰道:
  不经飞倦不知还,凤鸟无灵误出山。
  古谚有言须记取,上场容易下场难。
  煎内阁既倒,熊希龄相率出都,忽有一急电到总统府,说有一现任都督,竟致暴毙了。究竟何人暴亡,俟下回再行揭载。
  中国兵力,战强俄则不足,平库伦则有余,当库伦独立之日,正民国创造之时,设令乘南北统一,即日发兵,远征朔漠,内以掩活佛之不备,外以制俄焰之方张,则库伦不足平,而俄入自无由置喙矣。乃专为自谋,竟忘外患,因循久之,卒致俄人着着进行,不惜弃外蒙办瓯脱地,与彼定约。夫老袁既欲取威定霸,何对于外人,畏葸若此?而对内则又悍然不顾,肆行无忌,自国会停止后,而地方自治,而省议会,诸民意机关,如秋风之扫落叶,了无孑遗。然凤凰身为总理,不能出言匡正,且又恋栈不去,以视唐少川辈,有愧色矣。一失足成千古恨,熊亦自知愧悔否耶?
  
  第三十九回 逞阴谋毒死赵智庵 改约法进相徐东海
  却说暴病身亡的大员,并非别人,乃是现任直隶都督赵秉钧。秉钧本袁氏心腹,自袁氏出山后,一切规画,多仗秉钧参议,及晋任国务总理,第一大功,便是谋刺宋教仁一案,回应第二○回。他尝指示洪述祖,勾结应夔丞,实为宋案中的要犯。至赣、宁失败,民党中人,统已航海亡命,把这一桩天大的案件,无形打消,应夔丞也从上海监狱中,乘机脱逃。应在上海溷迹数月,不便出头,自思刺宋一案,有功袁氏,不如就此北上,谒见老袁,料老袁记念前功,定必给畀优差,还我富贵。但自己与老袁未曾相识,究不便直接往见,凑巧赵秉钧调任直隶总督,正好浼他介绍,作为进身地步。一函密达,旋得好音,赵秉钧已替他转达老袁,召使北上,于是这钻营奔走的应桂馨,遂放心安胆,整备行装,乘津浦火车北上。既至天津,与秉钧相见,秉钧很是优待,一住数日,宾主言欢,彼此莫逆。应欲进谒总统,当由赵用电话,先向总统府接洽,然后送应出署,且派卫队送至车站,待应上车北驶,卫队方回署消差。
  不到半日,忽由京津路线的车站,传达紧急电话,到了直督署中,报称应夔丞被刺死了。赵秉钧得此消息,吃一大惊,急忙覆电,问系何人大胆,敢尔行凶?现在曾否拿住凶手?不料回电又来,说系凶手势大,不便拿讯。赵秉钧闻到此语,已瞧料了十分之九,只因良心上忍不过去,乃复传电话至总统府,向袁总统直接问话。袁总统直捷答复,但有“总统杀他”四字。秉钧又向电话中传声道:“自此以后,何人肯为总统府尽力。”连呼数声,简直是没人答应,秉钧亦只好掷下电筒,咨嗟不已。并非叹惜应夔丞,实是叹惜自己。原来袁总统惯使阴谋,仿佛当年曹阿瞒,有宁我负人,毋人负我的意思。他想应果来京,如何位置?不如杀死了他,既免为难,又可灭口,遂阴遣刺客王滋圃,乘了京津火车,直至津门,与应在车中相见,但说是奉总统命,特来欢迎。应夔丞快慰得很,那里还去防备。不料到了中途,拍的一声,竟送应一颗卫生丸,结果了他的性命,车中人夫相率惊惶,王滋圃竟抬出“总统”二字,作为护盾。
  当时京畿一带,听得袁总统大名,仿佛与神圣一般,那个敢去多嘴?惟应夔丞贪慕荣利,害得这般收场,徒落得横尸道上,贻臭人间。渔父有知,应在泉下自慰曰:“应该如此”。赵秉钧自应被刺后,免不得暗暗悔恨,抑郁成疾,好几日不能视事,便电向总统府中,去请病假。袁总统自然照准,且饬遣一个名医,来津视疾。秉钧总道他奉命来前,定是高手,便令他悉心诊治,依方服药,谁知药才入口,便觉胸前胀闷;过了半时,药性发作,满身觉痛,腹中更觉难熬,好似绞肠痧染着,忽起忽仆,带哭带号,急思诘问来医,那医生已出署回京。秉钧自知中毒,不由的恨恨道:“罢了罢了。”说到两个“罢”字,已是支持不住,两眼一翻,呜呼毕命。好至阎王殿前,与宋教仁、应夔丞、武士英等一同对簿。死后的情形,甚是可怕,四肢青黑,七孔流血,比上年林述庆死状,还要加重三分。当下电讣中央,袁总统谈笑自若,只形式上发了一道命令,说他如何忠勤,给金治丧,算作了事。看官不必细问,便可知秉钧中毒,仍与应夔丞被刺一样的遭人暗算,不过夔丞被刺,是完全为宋案关系,杀死灭口,秉钧中毒,一半是为着宋案,一半是为着帝制。先是秉钧在京,尝恨东南党人,迭加诘责,曾语袁总统道:“名为元首,常受南人牵制,正足令人懊恨,不如前时统领北洋,尚得自由行动呢。”袁总统点首无言。袁大公子克定,疑他言外有意,隐讽老袁为帝,所以密谋禅袭,首先示意秉钧,不料秉钧竟不赞成。克定亦从此挟嫌,至夔丞刺死,遂向老袁前进谗,说他怨望。袁信以为真,适秉钧命数该绝,生起病来,遂暗嘱医生,赴津治病,投药一剂,即将秉钧活活治死,真个是杀人猛剂,赛过刀锯呢,话休烦叙。
  且说约法会议,组织告成,于三月十八日开会,推孙毓筠为议长,施愚为副议长,把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逐条修改,壹意的尊重主权,刬除民意,一面设平政院及肃政厅,规复前朝御史台规制,并组织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将全国海陆兵柄,一古脑儿收集中央,于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职,另遣段芝贵署理湖北都督。是时白狼正驰突楚、豫,扰均州,窜淅川,勾结余党孙玉章、时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荆紫关,意图西向。回顾第二十五回。袁总统既召祺瑞回京,复令他沿途缉匪,助剿白狼,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愿他速回陆军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来作梗。至护军使赵倜等,已将白狼逼入西北,阵毙悍匪千余人,白狼势焰已衰,然后段祺瑞返入京师,再任陆军总长。这时候的约法会议,已经修正约法,由袁总统核定,照例公布了。新约法共计十章,分列六十八条,就中所有文字,实是袁氏潜图帝制的先声,小子不能不录,约法如下:
  ''第一章 国家''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 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愿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与海陆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以上数条,多用法律二字,其时国会已废,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后且未闻建设,徒以命令为法律,朝三暮四,民无适从,何民权之足言?
  ''第三章 大总统''
  提大总统于立法院之前,见得行政势力,重于立法。
  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任。 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 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九条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政院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开会之始,请求追认。若立法院否认时,即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二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第二十三条 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并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 第二十四条 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二十七条 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二十八条 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条 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条 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四)答复大总统谘询事件;(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六)提出法律案;(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大总统;(八)提出关于政治上之疑义,要求大总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得不答复之;(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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