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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部分

文献通考1-第1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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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後屡置监考、校考、知考使。故
事,考簿朱书,吏缘为奸,咸通十四年,始以墨。又制:“若於善最之外,别有
可加尚,及罪虽成殿而情状可矜,或不成殿而情状可责者,省校之日,皆听考官
临事量定。”
    高祖武德二年,上亲阅郡臣考绩,以李纲、孙伏伽为上第。
    太宗贞观三年,尚书右仆射房元龄、侍中王掌内外官考,治书侍御史权万
纪奏其不平,追按勘问。王不伏举按,上付侯君集推问,秘书监魏徵奏称:
“必不可推鞫。且元龄、王国家重臣,俱以忠直任使,其所考者既多,或一人
两人不当,终非有阿私。若即推绳此事,便不可信任,何以堪当委重?假令错谬
有实,未足亏损国家;穷鞫若虚,失委大臣之体。且万纪比来恒在考堂,必有乖
违,足得论正;当时鉴见,切无陈说,身不得考,方始纠弹,徒发在上怒,非
是诚心为国。无益於上者,有损於下。所惜伤於理体,不敢有所阿为。”遂释不
问。
    六年,监察御史马周上疏曰:“臣窃见流内九品以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
入多者不过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谓令设九等,正考当今之官,必不施
之於异代也。纵朝廷实无好人,犹应於见在之内比较其尤善者,以为上第。岂容
皇朝之士,遂无堪上下之考者?朝廷独知贬一恶人,可以惩恶;不知褒一善人,
足以劝善。臣谓宜每年选天下政术尤最者一二人,为上上,其次为上中,次为中
上,其次为上下,则中人已上可以自劝。”
    高宗时,滕王元婴为全州刺史,颇纵骄逸,动作无度。帝戒之,且曰:“朕
以王骨肉至亲,不能致於理,今书王下下考,以愧王心。”
    司刑太常伯卢承庆尝考内外官,有一人督运遭风失米,承庆考之曰:“监运
损粮,考中下。”其人容色自若,无言而退。承庆重其雅量,改注曰:“非力所
及,考中中。”其人既无喜色,亦无愧词。又改曰:“宠辱不惊,考上上。”
    致堂胡氏曰:“考士者当较其平素,今以一时容止而进退之,厚貌深情者得
以蒙其奸矣。然观承庆判注之语,则知古者考课有所毁誉,而得之者以为荣禄,
此亦《山公启事》之馀俗也。後世课最负犯,立为定目,依式而书,於吏文无谬
则善矣,其人有异绩美行,无由察录,而贪贼素害,幸免按举者,即以无过著於
官簿。贤否混乱,功罪同区,未之有改也。岂非激扬之阙政乎?”
    中宗神龙中,御史中丞卢怀慎上疏曰:“臣闻孔子曰:‘为邦百年,可以胜
残去杀。’又曰:‘苟有用我者,期月已可,三年有成。’故《书》云‘三载考
绩’,校其功也。子产,贤者也,其为政尚累年而化成,况常材乎?窃见比来州
县官佐,下车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不论课考;或历时
未改,便倾耳而听,企踵而睹,争求冒进,不顾廉耻,亦何暇宣风布化,求瘼恤
人哉!户口流散,百姓凋敝,职为此也。何则?人知吏之不久,则不从其政;吏
知迁之不遥,又不尽其能,偷安苟且,脂韦而已。又古之为吏者长子孙,仓氏、
庾氏即其後也。臣请都督、刺史、上佐、两畿县令等,在任未经四考,不许迁除。
察其课效尤异,或锡以车裘,或就加禄秩,或降使临问,并玺书慰勉,若公卿有
阙,则擢以劝能。政绩无闻,抵犯贪暴者,放归田里,以明赏罚。致理救弊,莫
过於此。”
    元宗开元三年,敕:“内外官考未满,所司预补替人,名为‘守阙’,特宜
禁断。纵後有阙,所司不得令上。”
    二十五年,命诸道采访使考课官人,善绩三年一奏,永为常式。
    二十七年,赦文:“三载考绩,黜陟幽明,允叶大猷,以劝天下。比来诸道
所通善状,但优仕进之辈,与为选调之资,责实循名,或乖古义。自今以後,诸
道使更不须通善状,每至三年,朕自择使臣,观察风俗,有清白政理著闻者,当
别擢用之。”
    天宝二年,考功奏:“准考课令,考前事不满二百日,不成合考者。‘
事’谓都论在任日至考时,有二百日即成考,请假、停务并不合破日。比来多不
会令文,以为不入曹局,即为不事,因此破考。臣等参量,但请俸禄,即同
事。请假不满百日,停务不至解免,事须却上其考,并合不破。若有停务逾年,
不可更请禄科,兼与成考。”从之。
    肃宗乾元二年,御制郭子仪、李光弼、苗进卿、李辅国考辞。
    代宗宝庆元年,吏部奏:“州县官三考一替,如替人不到,请校四考後停。”
    二年,考功奏请立京、外按察司。京察连御史台分察使,外察连诸道观察使,
各访察官吏善恶。其功过稍大,事当奏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
具状报考功。其功过虽小,理堪惩劝者,案成即报考功。至校考日,参事迹以为
殿最。
    德宗贞元元年,以刑部尚书关播、吏部侍郎班宏为校内外官考使。七年,考
功奏:“准诸司皆据功过论其考第,自至德後至今三十年来,一例申中上考。今
请复其能否,以定升降。”从之。又言:“准考课令,三品已上及同中书门下平
章事考,并奏取裁,亲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详此文,则职位崇重,考绩褒贬,不
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缘诸州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带
节度、观察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请奏裁。其非节度、观察
等州府长官,有带台省官者,请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二年,中书门下举今年正月赦文上言:“国家故事,於中书直具员
簿,以序内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废,清源正本,莫急於斯。今请京、常参
官五品以上前资、见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数,直具员簿。应诸州刺史,次赤
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及东宫官除右左庶子、王府官四品已下,
并请五考。其台官先定月数,今请侍御史满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满十八月,监察
御史依前一十五个月与转。三省官并三考外,馀官并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
并五考商量与改。尚书省四品已上,馀文武官三品已上,缘品秩已崇,不可限以
此例,须有进改,并临时奏听进止。其权知官,须至两考,然後正授;未经正授,
不得用权知官资改转。其中缘官阙要人,及缘事须有移者,即不在常格叙迁之限。
诸道及诸使、副使、行军司马、判官、参谋、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有
敕充职掌,带检校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三考与改转,与官四考与改转。”
    李渤为考功员外郎,岁终当考校自宰相而下升黜之名第,其考,以宰相段文
昌等为下考。奏入不报。会渤请急,冯宿领考功,以:“考课令取岁中善恶为上
下,郎中校京官四品以下黜陟之由,三品以上为清望官,岁进名听内考,非有司
所得专。渤举旧事为褒贬,违朝廷制,请如故事。”渤议遂废。
    十四年,考功奏:“今後应注考状,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异政,或树劳效,
或推断纠举,便书善恶,不得更有虚美闲言。注考并不得失於褒贬,如违,据所
失轻重,准令降书考官考。又准敕:御史台分察,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
过,具状报考功。近日都不见牒报。今後诸司不申报者,州府本判官便与下考。”
从之。
    宣宗大中五年,吏部奏:“刺史、县令如赋税毕集,判断不滞,户口无逃散,
田亩守常额,差科均平,廨宇修饰,馆驿如法,道路开通之类,皆为寻常职分,
不合计课。自今後但云所勾当常行公事,并无败阙。唯职分乖缺及开田、招户、
辨狱、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则任录其由申上,亦须简要,不得繁多。又近年以来,
刺史皆自录课绩申省,务者则张皇其事,谦退者则缄默不言。今後其巡内刺史,
请并委本道观察使定其考第,然後录申,本州不得自录课绩申省。又州府申官人
覆得冤狱,书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惩殿,或云‘书考日当书下考’,至时又
不提举。请自今以後,书辨狱官人殊考日,便须书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自以为
屈,任经廉使及台省陈论。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长断云‘至书考日与下考’者,
如至时不举,其本判官当书下考。其所申到下考,省司校其所犯,如与令式相符,
便校定申奏,至敕下後,并须各牒州府。又近日诸州府所申奏录课绩,至两考三
考以後,皆重具从前功课申省,以冀褒升。省司或检勘不精,便有侥幸。今後不
得更具从前功绩申上。又近日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称考秩,或
广说门资,既乖令文,实为繁弊。今後如有此色,并请准令降其考第。从前以来,
应得考之人,并给考牒以为凭据。近年考事容易,给牒不一。或一人考牒,数处
请假;或数年之後,方始来请。自今以後,校考敕下後,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
司便据人数,一时与修写考牒,请准吏部告身及礼部春关牒,每人各出钱收赎,
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文,其钱便充写考牒纸笔杂用。以前件事条
等或出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张。谨并条例进上。”奉敕依。
    周世宗显德五年,尚书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并以
三周年为限,闰月不在其内者。’当司所书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考第,今後
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计,限满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满後未有替人,在
任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计限。兼逐年月日,自上以来,课绩功过,第
二考须具经考後课绩,不得重叠计功,其末考须是具得替年月日,比类升降。自
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准格例三十个月书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後来授
官到任者,准新敕三周年为月限,每一周年书校一考,闰月不在其内。所有诸道
州府校考申发考帐,及当司校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
    按:周以前皆以三十月为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云。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
上谓宰相非循名责实之道。会监门卫将军魏仁涤等以治市征有羡,诏并增秩,因
罢岁月叙迁之制,非有劳者未尝进秩矣。
    止斋陈氏曰:“太祖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受代京朝官引对磨勘,盖复序
进之制。其後稍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咸平五年十二月,令审官院考校京
朝官,令任及五年以上无赃私罪者以名闻,当迁其秩,诸路转运使令中书进拟。
景德三年六月,令三班院考校使臣,以七年为限)。曾犯赃罪,则文臣七年,武
臣十年(天禧三年十一月,郊赦,京朝官犯赃罪经七年者,委中书门下取旨。五
行曾犯赃罪经十年者,委枢密院取旨)。治平三年九月,诏待制以上六岁至谏议
大夫止(今太中大夫),京朝官四岁至前行郎中止(今朝请大夫),少卿、监以
七十员为额(今朝议大夫),於是始有止法。元丰四年,中书拟定磨勘转官,谏
议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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