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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部分

文献通考1-第2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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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司、骐骥院诸坊监,本寺但掌天子五辂、属车,后妃、王公车辂,给大、中、
小祀牛羊。元丰改官制,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车辂、厩牧马政之
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预之。元二年,诏:“外监事,令本寺依群牧司旧法施
行。应内外马车专隶太仆,直达枢密院,更不经尚书及驾部。”三年,诏省主簿
一员。所隶官司十:车辂院(掌乘辂法物、辇),左右骐骥院,左、右天驷监
(掌养国马),鞍辔库(掌御马鞍辔,及给赐臣下),养象所(养驯所),坊,
车营、致远务(掌分养杂畜),上、下监(掌治疗病马)。元丰末,废畿内牧马
监。元初,置左右天厩坊,听民承佃牧地。绍圣初,置孳生监。中兴後废太
仆,并入兵部。
    乘黄署。後汉太仆有未央厩令,魏改为乘黄厩。乘黄,古之神马,因以为名
(乘黄亦名飞黄,背有角,日行万里。淮南子云天下有道,飞黄伏皂。一云神黄,
兽名,龙翼马身,黄帝乘而仙)。晋以下因之。宋属太常。铜印墨绶,进贤一梁
冠,绛朝服。历代皆有,悉掌乘舆。唐令、丞各一人,掌乘舆车辂。
    典厩署。《周官》有校人、圉师、趣马,掌十二闲之马。汉西京太仆有龙马
长,东京有未央厩令,掌乘舆及宫中之马。魏为骅骝厩,晋有骅骝、龙马二厩。
自宋以後,分骅骝厩属门下。梁太仆有龙厩及内外等厩,陈因之。北齐有骅骝、
左右龙等署。後周有左右厩,各上士一人。隋如北齐。唐改龙厩为典厩署,令二
人,丞四人,掌在厩系饲马牛及杂畜事。
    典牧署。《周官》牧师下士四人,掌牧马而颁之。秦、汉边郡置六牧师令
(说在《诸牧监篇》)。魏、晋以下因之。隋有典牧、牛羊等署,各置令、丞。
唐有乘黄等四署,令、丞各四人,掌外牧及造酥酪脯腊之事。
    车府署。秦有车府令,以赵高为之。历代皆有。汉、魏属太仆。宋、齐以後
属尚书驾部,北齐以下又属太仆。唐置令、丞各一人,掌王公车辂。
    诸牧监,汉太仆有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在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魏置
牧官都尉,晋因之。自後无闻。北齐有左右牝牡、驼牛、羊等署令。後周曰典牝
典牡上士、中士,又有典驼、典羊、典牛中士。隋曰典牧署、牛羊署令丞。唐初
因之,分曰牧监,置监、副监、丞、主簿(武太后圣历二年正月,署控鹤府,监
一员,从三品;丞一员,从六品;主簿一员,从七品;控鹤左右各二十员,从五
品下。以张易之为控鹤监,统左控鹤,出入供奉;以麟台监张昌宗统右控鹤,内
供奉。久视元年六月,改控鹤监为天骥府,其月二十五日,又改为奉宸大夫,前
改为天骥者宜内供奉。员半千以奉宸之职古无其事,又授斯任者率多轻薄,非朝
廷进止选,上疏请罢之,由是忤旨。其年四月敕:“奉宸令一员,从三品;奉宸
侍郎一员,从四品上;奉宸大夫十员,左、右各五上;奉宸骖乘十员,左、右各
五品、从六品上;奉宸主簿一员,从七品上。凡二十四员,以应二十四气。控鹤、
奉宸之名,历代不设,既以车马名职,遂附此篇。”)。
    宋有群牧司制置使(景德四年置)、使、制使、都监、判官。制置使一人,
以枢密使、副为之(明道二年罢,未几复置)。使一人,以两省以上充(使旧一
员。皇初,以翰林学士、吏部郎中梁为同群牧使,时彭乘己为使,员外置
也)。副使一人,以内侍都知充。都监二人,以诸司使充。判官二人,以京朝官
充。掌内外厩牧之事,周知国马之政,而察其登耗。凡受宣诏、文牒,则以时下
於院、监。大事则制置使同签,小事则专遣其副使。都监不备置,判官、都监每
岁更出诸州巡坊监,点印国马之蕃息者。左、右骐骥院句当官各三人,以诸司使、
副及内侍充,掌牧养国马,以供乘舆及颁赐王公群臣、蕃夷国信给骑、军厩置之
用。天驷左、右四监,监官各一人。左、右天厩坊,监官各一人。牧养上、下监
官各一人,并以三班使臣充。乳酪院,以句当左骐骥官兼,掌供尚食乳饼酥酪之
事。药蜜库,监官二人,以京朝官充,掌受糖蜜药物,以供马医之用。佑马司,
句当官三人,以内侍押班、诸司使副充,掌阅诸州所市马,平其直。车营、致远
务,监官三人,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充,掌养饲驴、牛,以驾车乘。驼坊,监官
二人,以三班使臣充,掌牧养橐驼。皮剥所,监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掌割剥
马牛诸畜之死者。
    ○大理卿(少卿 正 丞 主簿 狱丞 司直 评事 监)
    今大理者,亦舜摄帝位,皋繇作士,正五刑,周秋官之任。秦为廷尉,汉因
之。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也,兵狱同制,故曰廷尉(此应劭
注也。颜师古曰:“廷,平也。理狱贵平,故以为号。”)。景帝中元六年更名
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哀帝元寿初年复为大理。後汉廷尉卿,凡郡国谳
疑(谳,质)皆处当以报(杨赐为廷尉,乃叹曰:“昔‘三后成功,惟股於民’,
而皋繇不与焉。”盖吝之也,遂以世非法家固辞。《汉官仪》曰:“元武时有疑
狱,见廷尉曹史张禹,所问辄对,处当详理,於是策免廷尉,以禹代之。虽越次
而授,亦足以励其臣节。”)。以世家为之,而郭氏尤盛(郭躬为廷尉。躬家世
掌法,务在宽平,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之於令)。建
安中,复为大理(锺繇以大理为相国)。魏黄初元年,改为廷尉(锺毓字稚叔,
为廷尉。听君父亡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改嫁,毓所制也)。
历代皆为廷尉。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旧用黄门,後视秘
书监。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监
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天监元年,诏建
康狱依廷尉三官,置正、监、平,革选士流,视给事中,以尚书郎出为之;官服,
廷尉三官同)。陈因之。後魏亦曰廷尉。北齐曰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後
周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人之罪,属大司寇,亦其任也(今刑部侍郎
之任)。隋初与北齐同(文帝时议置六卿,将除大理,卢思道奏曰:“省有驾部,
寺留以仆;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则重畜产而贱刑名也。”),至炀帝加置少
卿二人。唐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
年复旧。卿一人,掌鞫狱,定刑名,决诸疑谳。少卿二人(永徽六年,初置少卿
一人,神龙元年又加一员),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
人。
    正。秦置廷尉正,汉因之。後汉一人。魏晋谓正、监、平为廷尉三官(晋廷
尉三官通视南台持书,旧尚书郎下迁。梁制,服獬豸冠,介帻,皂衣,铜印墨绶)。
其後皆有。隋开皇三年增为四员,炀帝增为六员。唐二人,通判寺事。龙朔二年,
改为详刑大夫,咸亨初复旧。
    丞。自晋武咸宁中,曹志上表,请廷尉置丞。宋、齐、梁并因之,後魏亦然。
北齐曰大理丞,一人。隋初二人,至炀帝改为句检官,增为十六人,分判狱事。
唐又曰丞,置六人(柱景、徐有功并为司刑丞,与来俊臣、侯思正同制狱,人
称之曰:“遇徐、杜必生,遇来、侯必死。”)。
    主簿,自魏、晋、宋、齐、梁、陈皆有。唐置二人。
    狱丞。晋有左、右丞各一人,宋、齐因之。梁、陈置二人,後魏、北齐亦然。
隋有狱掾八人。唐曰丞,有四人。
    司直,後魏永安二年置司直十人(御史中尉高穆所奏置),视五品,隶廷尉。
位在正、监上,不署曹事,唯覆理御史检劾事(汉武己置司直,属丞相府,非此
司直)。北齐、隋因之。隋初置十人,炀帝置十六人。唐置六人。掌承制出使推
覆,若寺有疑狱则参议之。
    评事。汉宣帝地节三年,初於廷尉置左、右平,员四人(宣帝诏曰:“今遣
廷吏与郡鞫狱,任轻禄簿,其为置正、平,员四人,其务平之。”涿郡太守郑昌
上言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理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不置廷
平,狱将自正。若开後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定,愚民知所避就,奸吏无所弄
法。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代衰听惑,则廷平将摇权而为乱首也”。
宣帝始置左、右平,而《三辅决录》注云“何比干,汉武帝为廷尉右平”,谬矣)。
後汉光武省右平,唯有左平一人,掌平决诏狱,冠法冠。魏、晋以来无左、右,
而直谓之廷尉平。後魏、北齐及隋,廷尉平各一人。开皇三年罢。至炀帝乃置评
事四十八人,掌与司直同,其後官废。唐贞观二十二年,褚遂良议重法官,复奏
置评事十员,掌出使推覆。後加二人,为十二员。
    监。秦置廷尉监,汉有左、右监(邴吉字少卿,为廷尉监),光武省右监,
唯有左监一人。魏、晋以来无左、右,而直云廷尉监。隋开皇三年,罢大理监。
    宋大理寺,以朝官一员或二员判寺事,一员兼少卿事。建隆二年,以工部尚
书窦仪判寺事(故事,台省长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如晋朝尚书左丞崔祝
兼判太常卿事是也。若止言寺事,则其属丞、正并可行之。窦仪兼判太常寺,又
兼判大理寺事,皆新例也)。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不复听信,但掌断天下
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书以上於朝。熙宁九年,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
问孙洙,洙对合旨。於是下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
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於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留滞,动涉岁时。稽参故
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天下奏案,刑部、审刑院详断。置卿一,少卿二,
丞四。”始命崔台符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凡官属依
御史台例,谒有禁。官制行,左断刑,右治狱,各五案(左厅断刑,曰详刑、详
谳、宣黄、分簿、奏表。右厅治狱,曰左推、右推、寺案、知杂、检治)。元
,因鲜于亻先所请,废大理狱,後复。卿掌折狱、详刑、鞫狱之事。凡职务分
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
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
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建炎三年并省寺监,
而大理如故,省卿而断刑、治狱少卿各一员。寺正,神宗复置大理狱後置寺正。
元丰五年,刑部乞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案,先上正
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然後过议司覆议。建炎并省,断治狱寺正各一员。寺丞,
国初为寄禄官,视後来宣教郎。神宗正官名,置狱丞四员,命卿、少举官。元丰
五年,命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始自朝廷差官也。旧制,断刑寺丞六员,建
炎三年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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