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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部分

文献通考1-第3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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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辛丑,亳社灾。梁子曰:“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国也(亳即殷也。殷
都於亳,故国谓之亳社)。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立亳之社於庙之外,以为
屏蔽,取其不得通天,人君瞻之而致戒心)。其屋亡国之社,不得达上也(必为
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缘有屋,故言灾)。”公羊子曰:“蒲社灾。蒲社者何?
亡国之社也(疏曰:“蒲社者,先世之亡国在鲁境者。《公羊》解以为蒲者,古
国之名,天子灭之,以封伯禽,取其社以戒诸侯,使事上。今灾之者,若曰王教
绝云尔。《左氏》、《梁》以为亳社者,武王灭殷,遂取其社赐诸侯,以为有
国之戒。”)。社者,封也(封土为社)。其言灾何(据封土非火所能烧)?亡
国之社盖掩之,掩其上而柴其下(故火得烧之。掩柴之者,绝不得使通天地四方,
以为有国之戒。”)。蒲社灾何以书?记灾也。”(戒社者,先王所以威示教戒
诸侯,使事上也。是後宋事︹吴,齐、晋前驱,滕、薛夹毂,鲁、卫骖乘。故天
去戒社,若曰王教灭绝云尔。疏曰:“《春秋说文》谓十三年黄池之会时也。”)
    胡氏曰:“古者,祭地於社,犹祀天於郊也,故《秦誓》曰‘郊社不修’。
而周公祀于新邑,亦先用二牛於郊,後用太牢於社也。《记》曰:‘天子将出,
类於上帝,宜於社。’又曰:‘郊所以明天道,社所以神地道。’《周礼》以
祀祀昊天上帝,以血祭祭社稷,而别无地示之位。四圭有邸,舞《€门》以祀天
神,两圭有邸,舞《咸池》以祀地,而别无祭社之说,则以郊对社可知矣。後世
既立社,又立北郊,失之矣。”
    杨氏曰:“愚按《礼经》: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祭莫重於天地,而社
稷其次也。胡氏乃合祭地、祭社二者而一之,何也?曰:社者,五土之神,是亦
祭地也,而有广狭之不同。曰里社,则所祭者一里之地而己;曰州社,则所祭者
一州之地而已;诸侯有一国,其社曰侯社,则所祭者一国之地,一国之外不及也;
天子有天下,其社曰王社,则所祭者天下之地,极其地之所至,无界限也。故以
祭社为祭地,惟天子可以言之。凡胡氏所引,皆天子社也。但云‘後世既立社,
又立北郊,失之矣’,此皆未然。有正祭,有告祭。冬至祭天於南郊,顺阳时,
因阳位;夏至祭地於北郊,顺阴时,因阴位。以类求类,故求诸天而天神降,求
诸地而地示出,所谓正祭也。匠人营国,左祖右社,以社与祖对,尊而亲之。若
因事而告地,则祭社亦可矣。《记》曰‘天子将出,类於上帝,宜於社’之类是
也。说者曰:‘类者,依郊祀正礼而为之也;宜者,有事乎社,求福也,此所
谓告祭也。’知祭各有义,不可以一说拘,则知圣人制礼精微之意矣。”
    汉高祖初起,祷丰榆社(郑氏曰:“榆,乡名。”师古曰:“以此树为
神因立名,盖高祖里社也。”)。
    二年,东击项籍,还入关,因命县为公社(犹官社),立灵星祠,以后稷配
(见《祭星门》)。
    四年,天下已定,诏御史令丰治榆社,常以时,春以羊彘祠之。梁巫祠天
社,秦巫祠社主(即五社主也)。
    十年,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谓随其祠具之
丰俭也)。
    《汉旧仪》:官大社及大稷一岁各再祠,太祝令常以二月、八月以一太牢,
使者监祠,南向立,不拜。
    天下祠社稷。社者,古司空,主平水土。共工氏之子句龙氏能平水土,植百
,祭於社以报其功。稷者,司马官长,助后稷耕种,祭於稷以报其功。祠社稷,
各官长、诸侯、丞相、中二千石、二千石以下令长侍祠。
    平帝时,大司马王莽上书:“帝王建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庙,
王者所居。稷者,百之主,所以奉宗庙,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莫不
尊重亲祭,自为之主,礼如宗庙。《诗》曰:‘乃立冢土(师古曰:“《大雅·
绵》之诗也。冢,大也。土,土神,谓大社也。”)。’又曰:‘以御田祖,以
祈甘雨(师古曰:“《小雅·甫田》之诗也。田祖,稷神也。言设乐以御祭於神,
为农求甘雨也。”)。’《礼记》曰:‘唯祭宗庙、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李奇
曰:“引棺车谓之绋。当祭天地五祀,则越绋而行事,不以私丧废公祀。”
师古曰:“绋,引车索也。”)。’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
(臣瓒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礼》所谓大社也。时又立官社,配以
夏禹,所谓主社也。见《汉祀令》。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世祖中兴,不立
官稷,相承至今也。”)。”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
稷。稷种树(师古曰:“树,稽树也。其子类,故於稷种。”),徐州牧
岁贡五色土各一斗。
    光武建武二年,立太社稷於洛阳,在宗庙之右,方坛,无屋,有门墙而己。
二、八月及腊,一岁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郡县置社稷,太守、令、长侍
祠,牲用羊豕。唯州所治有社无稷,以其使官。古者,师行平,有载社主,不载
稷也。《汉仪》:朔前後各二日,皆牵羊、酒至社下,以祭日。日有变,割羊以
祠社,用救日。
    何休注《公羊传》曰:“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求乎阴之道也。以朱丝
萦社,或曰胁之,或曰为ウ,恐人犯之,故萦之也。”何休曰:“胁之,与责求
同义。社者,土地之主也;月者,土地之精也。上系於天而犯日,故鸣鼓而攻之,
胁其本也;朱丝萦之,助阳抑阴也。‘或曰为ウ’者,社者,土地之主尊也。为
日光尽,天ウ冥,恐人犯历之,故萦之,然此说非也。先言‘鼓’,後言‘用牲’
者,明先以尊者命责之,後以臣子礼接之,所以为顺也。”《白虎通》曰:“日
食必救之,阴侵阳也;鼓攻之,以阳责阴也。故《春秋》日食,鼓,用牲于社。
所以必用牲者,社,地别神也,尊之不敢虚责也。日食、大水则鼓用牲,大旱则
雩祭求雨,非虚言也,助阳责下,求阴之道也。”
    魏自汉後,但太社有稷,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至明帝景初中,立帝
社。
    博士孔晁议:“汉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时,更立太社、太稷,
又特立帝社云。《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言为群姓下及士庶
皆使立社,非自立也。今并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时俱祭,於事为重,於礼为黩。
宜省除一社,以从旧典。”刘喜难曰:“《祭法》为群姓立社,若如晁议,当言
‘王使’,不得言‘为’。下云‘王为群姓立七祀’,‘诸侯自为立五祀’,若
是使群姓私立,何得逾於诸侯而祭七祀乎?却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
取法於天,取财於地,普天率土,无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为烦黩?”
    明帝时,祭社但称皇帝。
    王肃议:“太尉等祭祀,但称名,不称臣。每有事须告,皆遣祝史。”
    晋武帝太康九年,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
    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梁传》曰:‘天
子亲耕’,故自立社,为籍而报也。国以人为本,人以为命,为百姓立社而祈
报焉。事异体殊,此社之所以有二。武帝外祖王肃景侯之论曰王社,亦谓春祈籍
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
不自立之於京师也。’景侯此论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太社,天子为人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
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
若夫里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於清邱之社’是也。人间
之社,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前被敕:《尚书·召诰》
云:‘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据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则曰:‘举社则稷可知。’苟
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过而除之,不若
过而存之。存之有义,除之无据。《周礼》封人掌设社,无‘稷’字,今帝社
无稷,盖出於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稷社稷。《周礼》王祭社稷则冕,此
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设社,无‘稷’字,说者以为约文,从可知也。谓宜仍
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
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
都也。”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
如魏制。”
    元帝建武元年,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宋仍晋旧,无所改作。
    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修仪。其神一,位北向。稷东向。斋官社坛东北,南向
立,以西为上。诸执事西向立,以南为上。稷名“太稷”。
    祠部郎中何佟之议:“按《礼记·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
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王肃云:‘阴气北向,故君南向以答之,答之为言,
是相对之称。’知古祭社,北向设位,斋官南向,明矣。近代相承,帝社南向,
太社及稷并东向,而斋官在帝坛北,西向,於神背行礼。又名‘稷’为‘稷社’,
甚乖礼意。谓二社,语其义则殊,论其神则一,位并宜北向。稷若北向,则成相
背。稷是百之总神,非阴阳之主,宜依先东向。斋官在社坛东北,南向立,以
西为上;诸执事西向立,以南为上。稷依礼无兼称,若欲尊崇,正可名‘太稷’,
岂得云‘稷社’邪?”治礼学士议曰:“《郊特牲》云:‘君南向,答阳也;臣
北向,答君也。’若以阳气在南,则立应北向;阴气向北,则立宜向南。今二郊
一限南向,皇帝奠币东西向,故知坛单无系於阴阳,设位宁拘於南北?群神小
祠,类皆南面,荐飨之时,北向行礼,盖欲伸灵之尊,表求幽之理。”议与佟
之相难,凡三往返。有司议:“治礼无的然明据。”佟之议乃行也。
    梁社稷在太庙西。天监四年,以太常省牲,太常丞牵牲,太祝令赞牲。至大
同初,又加官稷,并前为五坛。
    其初,盖晋元帝建武元年所创,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坛,门墙并随其
方色。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国县祠社稷、先农;及腊,又各祠社稷於坛。百姓
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春秋祠,水旱祷祈,祠具通其
丰约。旧太社,廪牺吏牵牲,司农省牲,太祝吏赞牲。天监中,明山宾议:“
《郊特牲》云:‘社者,神地之道。’国主社稷,义实为重。今公卿贵臣,亲执
盛礼,而令微吏牵牲,颇为轻末。且司农省牲,又非其义,太常礼官,实当斯职。
《礼》,祭社稷无亲牵牲之文,谓宜以太常省牲,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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