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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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养羊,原来在土地上的本地的老佃户被赶走,这就是圈地运动。在中国人看来,这算不了什么,别说是租,即使把土地卖给外村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村社之间的土地交易在汉代已经有了,宋元以后更为普遍。但在英国这样村社观念不是很强的国家,打破村社观念竟然引起了极大反响。中国人同样不能理解社区对人怎么会有那么大的束缚力,不能理解俄国农民19世纪在向政府交纳国税,向领主交纳劳役地租的同时,为什么要向村社承担26%的税务。
欧洲中世纪行会、教区、领地都有很强的排他性,内部都有很强的自治纽带。欧洲中世纪传统社会基本上是个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而且这个传统并不限于中世纪,也包括罗马。我们现在都说西方传统起源于罗马,如果我们拿罗马和当时的中国社会即秦汉时代相对比,那么秦汉时代的“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和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制度,恰恰形成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罗马对父权的承认比中国法律要严格得多,任何权力的主体都是父权制大家族,家长对家属的权力就像奴隶主对奴隶一样。
因此,就传统社会本质而言,不论中国社会还是西方社会,都是共同体本位的社会,而不是个人本位的社会。但如果要说两者有何特点的话,那么中国的特点在于大共同体本位,小共同体很不发达——小共同体真正发达起来在近古恰恰是在一些接受外界影响较多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整个社会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比如东南沿海、长江流域;而欧洲中世纪倒真是一个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
我要讲的最后一个问题是,这样一个社会是怎样演进到个人本位的现代社会的。我一开始讲了,现代社会是一个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是个人权力和个性伸展的过程。但个人权力和个性在力量弱小的时候,不可能一下子摆脱所有共同体,这时有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和一些共同体力量联盟来摆脱束缚最厉害的共同体的中间状态。对西方来说,这便是现代化起步阶段。中世纪晚期的“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在我看来就是公民个人权力与大共同体的联盟,借助大共同体的权力来摆脱小共同体的束缚,具体地说就是摆脱村社、家族、采邑、教区、行会等小共同体。然后在公民权力成长到一定程度时,才进一步和王权发生冲突,以至于产生像英、法的革命现象,摆脱专制王权,把传统王朝国家改变成现代公民国家。之所以和王权联盟,是因为在西方传统社会,大共同体一直很不发达,对个体的束缚在当时比较次要,而小共同体的束缚是主要的。
在中国,恐怕情况恰恰相反。按我的看法,中国传统社会是大共同体本位的社会,对个人权力和个性的束缚主要来自大共同体,这不仅扼杀了个人权力和个性的发展空间,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小共同体的自治空间。这使得中国的村社组织、家族组织等等一切民间组织在前近代条件下都不如同样是前近代的欧洲活动空间大。于是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很可能需要一个市民(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来摆脱大共同体的束缚这样一个过渡时期。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中国自古以来越是周边地区,越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各种各样的传统民间组织就越发达。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改革时期,也正是在这些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地方出现各种小共同体。
同样,这也可以理解1949年以后中国出现的另一个现象。大家知道,苏联和中国在社会主义时期都对农民搞了集体化。苏联1929年搞集体化时斯大林认为俄国农民原来就有村社传统(即农村公社)并一直实行土地公有,所以苏联的集体化可以搞得很快。结果农民的反抗非常强烈,1930年一年就有70万农民卷入反集体化的暴乱,农民宰杀牲畜消极反抗,大牲畜损失60%以上。
到了1950年中国搞集体化时,苏联顾问认为,中国农民比西欧农民的小私有制历史还要悠久,可能会搞不成。然而中国农民并没有表现出很强的反抗意志。可以说,中国农民的确蕴含着抵制大共同体的消极性。中国农民在这个时期的确比俄国村社社员更容易地被卷入集体化,这成为研究1949年以后中国的一个很大的问题,称为“公社之谜”。
其实公社化过程中的现象可以给我们启示。中国集体化在高级社时期也出现过农民人社前杀牛杀马现象,但很快被制止,从此农民再也没有敢杀牲畜,因为国家规定不能杀。甚至在三年困难时期,牲畜损失比人口损失都要小得多。公社时期农民不是完全没有反抗,但真正发生骚乱的过方恰恰都是1949年以前宗族公产比重最大的地方。而俄国农民集体化过程表现强烈的原因也在于农村公社。农村公社是一种传统的小共同体,它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自治纽带、自治功能,一方面它对家民的个性发展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是一种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它也是使俄国农民能比较有效地抵拒大共同体一元控制的条件。俄国农民集体化的困难不是因为没有公社而恰恰是因为有了公社。而中国也恰恰是因为小共同体纽带的缺乏使表面上看起来“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反而很容易过渡到“一大二公”。
从表面上看,中国很早就出现有人称之为“准现代化”的因素,很早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自由租佃制度及以科举制为代表的文官制度。人与人之间很早就开始自由市场交易,尤其是商鞅变法以后。商鞅变法不是要搞土地私有制而是搞国家一元控制,秦代的土地制度是典型的国家授地制,但相对于宗族公社小共同体而言是鼓励土地私有的。它把社会高度原子化,使小共同体纽带瓦解到最大限度。但小共同体瓦解的背后不是公民个性和个人权力的成长,而是大共同体的膨胀。因此,反过来说,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可能;中国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小共同体纽带的发展与公民个性和个人权力的发展很可能是不矛盾的,这也是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