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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论犯罪与刑罚-第10部分

小说: 论犯罪与刑罚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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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看到英明的权力当局和严肃的司法官以漠不关心的安然态度迫使罪犯慢慢地走上刑场的时候,应该有什么感想呢?当人们看到不幸的人由于等待致命的打击竟在最后的一次恐怖中发起抖来,而法官抱着毫无感觉的冷淡态度甚至可能是由于感觉到自己的权力而怀着暗自喜欢的心情的走开,去享受生活的安乐的时候,又应该有什么感想呢?他们将会说:咳!原来这些法律只是用来掩饰暴力的。这种经过深思熟虚残酷的仪式,只是一种暗号,它只是为了更安全地屠杀我们,使我们成为专制主义的贪欲无厌的偶象的牺牲者而效劳的。
人们向我们宣传说,杀人是骇人听闻的残暴行为,而我们所看到的却是若无其事并不感到厌恶的杀人,我们还利用这个例子。根据人们所描写的死刑,是一种可怕的场面,而我们所见到的却是瞬间的事情。死刑对于那些还没有预料到死就几乎摆脱死刑的全部痛苦的人来说,又是多少轻松呢?这就是有犯罪倾向的人们所得出来的有害的和错误的结论,喝在他们还只是模糊地认识到这一点;对于这些人们来说,滥用宗教比宗教本身的意义还大。
如果人们将反驳我说:几乎所有的民族在所有的代表都对某些规定了死刑,那我将回答说:这些例子在不受任何时效限制的真理面前是不能说明什么问题的。我将回答说:人类的历史提供了无数谬误的概念,而在这一望无边的谬误大海中可以找到少数孤独地存在着的模糊不清的真理。几乎所有民族都曾经有过用人来祭祀的风俗,可是谁又敢于来证明这种事情是正确的呢?如果只有少数的社会集团而且仅仅在很短的时期内废除了死刑,那么宁可说这是对我有利的一种证明,因为伟大真理的命运,正如同只有一瞬间照亮笼罩着人类的阴沉夜晚的闪电一样。真理,就象直到现在的谬误一样成为绝大多数人的; ; 财富的幸福时代还没有到来。到目前为止,成为这个一般规律的例外的,还只是无穷的智慧通过启示的方法指给我们并要从其他的真理中分出来的那些真理。
为要压倒以盲目的习惯为指导的多数人群的哀号和叫喊;哲学家的声音就显得太低了。但是疏散在大地上的少数聪明人,将在自己灵魂的深处响应他们的呼声。如果虽然无穷的障碍挡住真理走近君主的道路,但与君主的愿望相反,真理还是传到了宝座的话,那么让人们知道,它是伴随着所有人的秘密愿望而出现的。让人们知道,征服者的光荣在真理的面前将暗淡无光,而公正的后裔将使真理在季托夫、安托尼诺夫和特拉亚诺夫的和平战利品中占据首位。
如果现在当我们看到了保护和平的美德、科学和艺术的慈善君主——人民的父亲、戴上王冠的公民——坐上了欧洲宝座的时候,才破天荒第一次地为人类颁布了法律的话,那么人类会是幸福的。在消灭了专制主义的情况下,扩大这种君主们的权力是臣民的幸福。专制主义压制着人民的永远是真挚的和富有成果的愿望(如果它们能为君主所知道),而且它愈是对自己的力量发生怀疑,它就愈残酷。我要指出:如果这些君主仍让陈旧法律继续生效的话,那么这是因为,业已成为受人尊敬的错误观念的多年的铁锈是非常难铲除的。正因为这样,文明的公民应当更加努力不断地加强他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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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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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种既普遍又社会存在的目的既个人安全相矛盾的错误观念。这就是公民是否被监禁取决于法官——他只是法律的执行者——的决定,而法官竟会根据微小的借口剥夺自己的仇敌的自由,同时却使犯罪行为已有极重要的罪证证明的朋友逍遥法外。同任何其他的刑罚不同,监禁是必要时确定有罪之前就应当采用一种刑罚。但是这一特征并不能使它失去刑罚的其他重要属性,这就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人们才应该受到刑罚。因此,在法律中应当把足以证明拘押被告以及对他进行讯问和采用刑罚是正确的那些罪证规定下来。群众的传闻、逃跑、在法庭外的招供、共犯认罪、对被害人的威胁和经常的仇视、物证及其他类似的罪证,都是拘押公民的足够根据。但是这些根据应当由法律来规定,而不应当由法官来规定,因为只要法官的决定不是公共的法典中所包括的一般规则的个别规定,那么它永远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随着刑罚的减轻,随着黑暗和饥饿离开监狱,而同情心和人道精神将穿过牢门统治着铁面无私的残忍的司法官,法律也将满足于日益微弱的罪证以便拘押人犯。被控告有罪并被关在监狱中然后又被宣告无罪的人,不应当有任何的污名。曾经有不少罗马人,他们被控告犯了严重的罪行,后来在认定他们无罪之后,人民竟选举他们担任很重要的职务作为给予他们的荣誉。为什么在我们这个时代中,被告人的命运竟是这样的不同呢?按一般人的意见,这显然是因为在现今的刑法体系中,实力和权力的思想统治着正义的思想,这是因为不加区别地将被告人的被判刑人关在一起,这是因为监狱与其态度端正是监禁被告人的场所,还不如说是执行刑罚的场所。
*(这是因为维护法律的对内的力量同保卫王位和国家的对外的力量分开了,而不是成为统一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中获得普遍支持的前一种力量便与审判权结合起来了,而且并不直接取决于后一种力量,而向军队等级的光辉和华丽伴随在一起的荣誉会洗去污名,污名和人民的其他感觉一样与其说是同本质相联系的,还不如说是同外表相联系的。在社会舆论看来军事监狱关不象一般的监狱那样使人们有那么多的污名,这已经得到证明)*
我们的祖先——野蛮的猎兽人的野蛮感情和野蛮观念。要比一个民族的现代知识落后若干世纪。但它们仍然保留在人民中,保留在习惯中和法律中。
有些人说,犯罪,即违法的行为,不管是在什么地方实施的,都应该受到刑罚。似乎国籍的状况是不变的,即和奴隶状态相同,甚至还不如奴隶状态。似乎一个人可以生活在另一个国家里,还仍然是这一个国家的国民,同时服从两个主权者和常常相互矛盾的两种法律。同样有些人认为,在康士坦丁堡所犯的罪,也可以在巴黎受到刑罚。这是依照一种抽象的根据,即侮辱了人类的人应受到整个人类的憎恨和普遍的反感。似乎法官不是因为有人违反了约束人们的契约而进行复仇而是因为有人侮辱了人们的感觉而进行复仇。只有犯罪地点才是执行刑罚的地点,因为只有在这个地方而不是在其他任何地方,人们才被迫地使一个人受到灾难。以便使整个社会得以免受灾难,当一个坏人并不是某个社会的成员,也没有违反该社会的契约时,他也可能引起这个社会对他的恐惧。所以他也可能被该社会的最高当局排斥和驱逐出去。但是在形式上,不能依照法律判处他刑罚,因为法律惩罚一个人是由于他违反了契约,而不是由于他心灵上的败坏。
犯了较轻微罪的罪犯,往往受到关在黑暗中的监狱中的刑罚,他们或者被处在遥远的地方受奴役,这几乎是无益的,因为他们竟要成为当地民族的活榜样,而他们并没有反对这个民族的行为。因为人们不敢轻易地去犯极严重的罪,所以人们多把对严重罪行的公开处罚看作是他们不会碰到的某种不平常的事情。但是对于人们会轻易地犯的轻微的罪的公开处罚,将会防止人们犯比较轻微的罪,制止人们犯比较重的罪。刑罪 不仅在轻重方面而且在执行的方式方面却应当与罪行相适应。当犯的罪是轻微的,如果受害人宽恕了有罪的人,那么有些人便免受处罚,这种做法符合慈悲和道的要求,但同公共的福利是相抵触的。个别公民可以不要求赔偿他受到损失,但是他的宽恕并不能够排除为其他人立榜样的必要性。刑罚权并不是某一个的权利,而是所有公民或主权者的权利。个别公民仅仅能够放弃属于他的那一部分权利,但是他不能够使属于其他人的那一部分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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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诉讼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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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证据已经具备而犯罪的可靠程度已经确定的时候,必须给予被告人以必要的时间和手段,为自己进行辩护。但是这个时间应该短促到这种程度,以便使刑罚的即时性不受到影响,而且正如我们所认定的,这是制止犯罪的最主要的手段之一。被人们错误理解的人类爱似乎与这种短促的时间是不相容的,但是,如果我们想到,无罪过所遭受的危险会由于立法上的缺点而增大起来,那么任何怀疑都会消失。
无论辩护所需要的一定的时间和认定罪行所需要的一定时间,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如果授权给法官规定认定罪行所需要的时间,那么他就会变成立法者了。对于能够记忆很久的严重罪行,它已得到证明以后,就不应该再有有利于隐蔽起来的罪犯的任何时效限制。但是对于人们都不知道的轻微的犯罪行为,时效应当能使一个公民的不固定的状况得以结束。犯罪行为长期没有发现,就消除了它成为逍遥法外的榜样的危险,而且会使犯罪有可能改造了自己。我只提出这些原则就够了,因为确切的界限只能由立法者根据该社会的条件来规定。我只补充一点:如果已以证明:温和的刑罚是有益于民族的,那么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期限或侦查期限的法律,将羁押或自行出境都列为刑罚,就可以很容易地对大多数的罪行规定出少数温和的刑罚。
但是这些期限不应当完全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延长,因为犯罪的可能性是同犯罪的残酷性成反比例的。因此,侦查所需要的期间应该缩短,而时效期间应该延长。看来这同上面所讲的是矛盾的,因为可能产生这样情况,如果羁押的时间或者是判决前已过去的时效期间也都计算在刑罚中的话,那么不同的罪将会受到同样的处罚,为了向读者阐明我的思想,我把犯罪行为分两类:属于第一类的是杀人罪及一切其他严重罪行,属于第二类的是轻微的罪行,这种分类是依据罪的本质来分的。生命的安全属于自然法,而财产的安全则属于人为法。迫使人们去反对同情心的天然感情的动机,是大大地少于迫使人们由于渴望幸福的天然愿望而去违反并不存在心灵的深处而存在社会条件下的权利的动机的。因为犯这两种罪的可能性是极不相同的,所以对其中的每一种罪都必须适用不同的规定。对于较严重的从而也是较少的犯罪行为,侦查期限应该由于被告人无罪押可能性是很大的而缩短。而时效期间应效延长,因为只有对某人是否有罪作出了最后的判决,罪犯材失去逍遥法外的指望,犯罪行为愈严重则由于逍遥法外而造成的损害亦愈大。对于比较次要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较小,侦查期间应该延长,但是时效期间,应该缩短,因为由于逍遥法外而造成的损害会减少。如果因逍遥法外而造成的损害竟减少到犯罪的可能性增大的程度 ,那么把犯罪行为分为两类的这种方法就会是不能允许的了。
*(应该指出,当受审人有罪或无罪还没有被认定时,虽然他由于证据不完备而被释放,但是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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