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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拿什么拯救中国经济-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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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万不得已,股改不会出台。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把高价减持和首发、增发“捆绑”起来,名正言顺地以减持国有股为社保筹次的名义掠夺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两天后,上证指数见顶2 245点,随即以急跌方式,展开了1994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下调,最低点达998点。这一高点直到2006年12月14日,才被突破。
徒劳地与市场对抗了一年后,行政权力被迫让步,管理层宣布暂停在新股首发和增发中执行国有股减持政策,这一暂停等于变相终止。2002年6月23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发布了国务院决定: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和证监会发言人进一步指出,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后,为了增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力,除继续采取国家财政增加拨款等方式外,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部分划拨的国有股不在证券市场上减持套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在需要时,通过分红、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等形式来充实社保资金。在国有股以市场价减持终止后,所有市场人士心里明白,通过股改实现全流通的序幕已经开启,政府将痛下决心革除弊端。
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 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 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通过配股、送股等滋生的股份,仍然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2005年5月,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发表股改造势宣言书,痛陈股权分置六大弊端:
―扭曲证券市场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包含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客观上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和定价机制扭曲。
―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相互交织。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分置”。
―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
―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以国有股份为主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是一个参与者有限的协议定价市场,交易机制不透明,价格发现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和估值水平。
―制约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
―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
这六大弊端表现在市场上,就是中国资本市场彻底丧失投融资功能,失去信用,政府必须找到改革抓手,来激活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并非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可获得一箭数雕的效果: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让利于民重拾投资者信用,可为未来的大股东兑现获得法理依据,更可让国有股部分可进可退,成为首善之选。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随后,监管层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旨在抑制投机,促进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价值取向接轨的新的市场交易办法。
股改差点夭折(1)
既得利益阶层组成反对同盟并不奇怪,奇怪的是在股改最初阶段,国资委与外资携手,站到了同一战壕里。这显示不论内外,无论什么样的市场主体,既得利益阶层绝不肯放弃已经到手的红利。在股改过程中,破天荒地出现强势阶层喊冤的现象,强势与弱势阶层瞬间发生逆转―传统的弱势群体被攻击为违法的不当得利者,而传统的强势阶层却在管理层的压力下,摇身一变成为弱势阶层。虽然以股市经验看,小股东们不可能具备成为不当得益者的能力,先不用说股权的集中度与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成本,单说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审批权,就牢牢攥在国资委手中。
国资委只字不提在资本市场获得的溢价,不提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所支付的改革成本,中央国资委慎重缄默,由江苏、四川等地方国资委官员提出,在股改中向中小投资者支付对价缺乏法律依据,是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没有强大的外力推进,国资委必将强力介入股改过程,改变股改的力量对比,可能让股改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比赛,甚至最后不了了之。
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魔咒,也成为资本市场的魔咒。国资流失就像密布于中国市场的地雷,从国有企业重组、国有企业管理层MBO,到股改试点的对价支付,全都是绕不开的话题。由于国资流失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短期内也不可能有明确的标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一方面大量存在未受约束的国资流失现象,另一方面,又成为利益群体之间互相指责的一根大棒。这根大棒,在股改初期被用来指向对价支付方式。
国资委对股改有三不满:第一,股改初期支付对价理论基础不足,造成“粉丝卖了鱼翅钱,鱼翅也卖了鱼翅钱”;第二,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来说,股改的结果不是股东权益减少(净资产损失),就是责任加大;第三,对价方案偏重于送股,形式比较单一。归结为一条,就是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权益被剥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一向说话不顾常识的专家们再次粉墨登场,从法律、市场各个角度论证现行对价制度的种种缺陷。国资委2005年9月9日颁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鼓励“对价创新”,并被明确界定为“根据上市公司和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换句话说,并不鼓励对价支付成为股改的主流形式。这一指导思想体现在第二批试点企业的股改方案中。
防止国资流失关键要看两点:第一,现行的国有企业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如果有,即使不支付对价,国资照样会流失,这在股改之前的各种案例中早已证明;第二,国资流失到了谁的口袋,找到最终的获益者才能堵住漏洞。按照市场规律,能够从法律法规的夹缝中获利的只能是有能力调动资源的人。迄今为止走上被告席的国有企业蠹虫,有几个是平头百姓?
所谓大股东权益减少、对价方案单一,无非是为大股东要支付真金白银鸣不平。其实这话应该反过来说,大股东原来就占有了本不属于他们的利益。对价不过是赎回市场诚信的一种方式。鸣不平当然可以,但不能将对价支付等同于国资流失,而后推断出获得对价的流通股股东不当得利,这显然有失公允。
股改差点夭折(2)
市场形成对价共识并不容易,这是市场利益各方协商的结果。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非要打破共识,并不是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也不利于全面股改。国资委当然能想到,央企作为中国经济的长子,一贯在父爱主义下受尽宠爱,股改不过是“退一步进两步”之举,一味反对股改实属不智。因此,在博弈获得平均水准的10送3对价之后,国资委的反对声软化。
相比国资委的欲遮还羞、必须服从大局的政治觉悟,外资控股股东对于股改的反对要激烈、坦白得多。
2005年7月以后,单伟建先生与管维立、高志凯差不多同时抛出了反对股改的宏论:7月和8月单伟建借助宝钢独立董事的身份,先后发表两篇文章质疑宝钢支付对价,反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和送股;管维立接踵发表《中国股市的荒唐一幕―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一文,这篇长文被形容为“全盘否定股权分置改革的三万言书”;高志凯先生于2005年8月中旬在《财经》杂志发表《“对价”之名剥夺财产》一文,认为现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对非流通股股东产权的剥夺,违反保护产权的法律条文。
管维立,前国资局司长、后任深发展监事会监事,保护国资的旗帜拿起来再顺手不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高志凯先生,另有一个身份是中财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总裁,而中财国有企业与深发展之间的关系可谓“剪不断,理还乱”;单伟建,新桥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新桥收购深发展的第一负责人,后离开。
他们不仅在国内表示反对,还在国际主要财经媒体上发表意见,以市场派的身份对股改提出质疑,显示畸形市场化与权贵经济联姻的复杂态势。
除了作出宏观判断、行业预期等等之外,为国际投资者在中国获利提供信息是国际财经媒体的重要任务,而媒体话语权有大小,国内经济界人士爱到《华尔街日报》以及重新面市的《远东经济评论》这样的报刊杂志上亮相,以期溅起更大的舆论浪花。2005年12月,《华尔街日报》有两篇文章在中国资本市场引起极大反响,一篇是《经济增长50%股市跌去一半?中国股市下跌之谜》,转引自新桥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单伟建先生发表在《远东经济评论》上的文章。另一篇是《中国A股市场终于有望见底》,给国内股市打了一针强心剂。如果把《华尔街日报》这样的媒体比做大旗,单伟建等人可以视为拉大旗做虎皮者。也许是国内媒体还不够强势,他需要一面更大的虎皮。
单伟建的文章与2005年七八月间在《财经》杂志发表的文章一脉相承,无非说基本面因素是导致A股市场委靡不振的真正原因;支付对价破坏了市场法律与产权两大基石;股改使整个中国股市更具投机性;并且,更为可怕的是,加大了银行业的风险―这一危言不可谓不耸听。
单伟建在美国接受经济学教育,当然不会不了解欧美市场的基础之一就是从罗马法承继下来的公平贸易原则―强势交易、逼迫交易、不完全竞争状态下的交易无法获得合法性基础。对于产权的最大尊重是给予所有产权同样的保护,建立公平的市场首先要以公平纠正以往的不公平。从某种层面上说,中国股改是在为以前的不公平买单,也是在为将来的健康发展开路。《华尔街日报》的那些不了解中国股市缘起的读者,会认同诸如保护产权这样的空对空的概念,但对中国股市稍有了解者,必定会认真思考一个问题:所谓对价支付不过是对于中小股民产权的追认,而这才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基石。
股改差点夭折(3)
单伟建游刃于国际资本市场,其业务范围集中在大中华区,从中国出发成为国际人士后重返中国市场,他不会不了解,中国股市的发端失之偏颇才是导致中国资本市场困局的主因;也不会不知道,当初给予法人股与国有股的特权并不符合公平竞争的法治原则,不符合《公司法》“同股同权”的条款―试图以产权与法律理论坐实既有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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