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作者:伊.拉卡托斯兰征译-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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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讨论表明方法论在牛顿的第四规则中如何浓缩了。该规则实际上要求禁止差不多所有可能的批评,并含蓄地要求集中精力发展他的研究纲领。当库恩说“批评停止之日就是科学开始之时”的时候,他是很接近这一历史真理的(如果只限于上述这个特定而重要的范围的话)。牛顿科学显然是从禁止形而上学的批评以及任何增殖研究纲领的企图开始的。费耶阿本德责备牛顿的第四规则是“理论的一元论”,这是正确的。
总结:牛顿派方法论者,总的来讲,关心的是使人不相信并根除对他们的研究纲领的最危险的批评方式。牛顿本人预见到了使他的理论被人接受的困难:“因为我明白,一个人要么决心不提出任何新东西,要么就成为替新东西辩护的奴仆。”牛顿派方法论辩论的主要目的是要说服笛卡儿派“公正地行事,不要剥夺我们的自由,而这自由正是他们自己所要求的。既然在我们看来牛顿哲学是正确的,那就让我们有接受它和保留它的自由。”这就说明了为什么他们被迫地、几乎是违心地去反对自明的、先验的第一原则的暴政,并因而去改变科学证明和批评的标准,甚至去改变知识的概念。
由于明显的理由,我最初打算把这种牛顿式的知识概念称为“反本质主义的辩护主义”。这个术语具有所有正确的波普尔式的内涵,但它听起来太德国化,所以我选择了“防御性的实证主义”这一术语。它的缺点是在它的名称中没有表现出该观点的“辩护主义的”特点。但它还是具有这样的优点:即强调了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的防御性实证主义与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的进攻性实证主义之间的区别。前者试图根除“第一原则”的压力,保卫低层的被经验激发起的探索;而后者则想完全根除“第一原则”,摧毁任何高层的被形而上学激发起的探索。(在我看来,进攻性实证主义者竭力把这两种倾向混同起来,并把牛顿说成是他们的先驱,这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强调这一区别是很重要的。)
(C)牛顿的实验证明观点及其荒谬的信条
牛顿的防御性实证主义只是针对当时的辩护主义的一个方面的,虽然这个方面很重要。但尽管他拒绝承认理论只有得到(按蒲柏开玩笑的说法)“高度领先的”前提的证明,才算得到了证明;他却仍然认为只有已经证明的命题在科学中才有地位”但是他的科学证明的标准即“实验证明”比亚里士多德-笛卡儿的标准要低。现在让我们仔细看一下这些标准。
最有趣的引人注目的一点是,牛顿不认为他的“实验证明”象笛卡儿的证明那样是结论性的。实际上,他认为“通过归纳由实验和观察来论证并不证明一般结论”,尽管实验-归纳证明“在[我的]哲学中是命题可以具有的最高证据。”
难怪在这些陈述之后,牛顿告诫说,对于他的正确的证明,也很可能有“例外”。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他欢迎对他的归纳证明提出两种不同的批评:或者通过检验他的归纳证明的前提及其推理的正确性来进行批评,或者提出反例进行批评。怎样说明这一奇怪的两分法以及没有明言的假定即实验证明可能是正确的,但仍可能导致谬误的结论?
最明确的解答似乎是后来由休谟所提出的。我们可以把休谟的观点说成是这样的见解:正确的实验-归纳证明不是两个命题即真命题A与正确导出的命题B之间的第三世界的关系,而是关于A的“确实”信念与关于B的“确实”信念之间的心理主义的关系;后者是由把A导向B的“心理作用”所确立起来的,这种心理作用迫使科学的心理绝对赞同它。
但这样一来就很明显,由科学心理的法则所确立的正确论证不一定会产生正确的命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能有两个矛盾的命题A和B,A和B都得到正确的实验证明的支持。牛顿认为,现象总是“确实的”,“归纳概括”所可能碰到的最坏的事情是:本来可以是“确实的”归纳断言的“正确性范围”,后来受到了例外情况的限制。
牛顿实验证明的概念中所固有的心理主义把他归入了辩护主义的可错论的类型之中:牛顿的标准是辩护主义的可错论的标准,它们不是第三世界的标准,而是心理主义的标准。“没有臆测的偏见”、“细心”并具有“实验技巧”就能确保对现象的证明;
而理论家的“谨慎”和“远见”则确保了对归纳概括的证明:我们很可以把它们叫做“门第的证明”。开普勒定律是由开普勒作为一个观察者的“可靠性”所证明的;牛顿定律是由牛顿在进行归纳推理中的“远见”所证明的。
但是,开普勒沉溺于臆想,因此他作为一个观察者是不可靠的,这在当时是众所周知的,[以至于上一说法无法使人相信」;开普勒还有许多其他的“定律”(如:“慧星沿直线运动”,更不用说他的天体音乐和谐定律了),这也是人人皆知的。这些定律牛顿派甚至不屑一提。但这样他们就不得不说明开普勒许多定律中的三个定律如何仍可作为“现代天文学坚固的不可动摇的基础”。他们用下述理论作了解释,即在第谷·布拉赫的一封信的影响下,开普勒由喜欢臆想的扫罗转变为归纳主义的保罗(当然,严格地讲,是暂时的转变)。布拉赫在信中告诫开普勒放弃臆想,代之以观察。[按照这一故事的说法,开普勒真的做到了这一点,因此,他的]三个定律“不是以任何理论为依据的,而是要用来总结观察事实的。”
但是,当然,开普勒的三定律是谬误的。而且,在1686年时人们一般都认识到了这一点;行星并不是完全沿椭圆运动,木星和土星速度的变化也与开普勒的第二定律不一致,月亮的运动也与开普勒的简单模型大不相同。比较一下作为方法论者的牛顿和作为科学家的牛顿,便可再好不过地看到牛顿的心理是不统一的。作为方法论者,他声称他的定律是由开普勒的“现象”推论出来的,作为科学家,他清楚地知道他的定律是直接与这些现象相矛盾的。让我们切记,他的显然有条件的“好象”陈述,表明他的推导仅适用于带有一个固定的太阳和不相互吸引的行星的粗糙的行星系模型:“如果太阳是静止的,而且其他的行星并不相互作用,它们的轨道就会是椭圆的,以太阳为它们的共同焦点,它们所扫过的面积就会与时间成比例。”这些条件明显地违反了事实:牛顿的力学第三定律禁止带有静止不动的太阳的行星系(即只有日心力而没有行星对太阳的力的行星系)的存在,而且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也禁止只有日心力而没有行星之间的力的行星系的存在。但这样一来,费耶阿本德关于牛顿把现象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把新理论的一部分变成它自己的基础”的说法就是错误的:牛顿是把对自己新理论的否定当作该理论本身的基础。
附带说一下,牛顿派没有感觉到这一荒唐的事情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对现象的未被证明比对现象的谬误更为担忧。让我们再回忆一下,在十七世纪中,未被证明和谬误是同样严重的罪过。开普勒关于行星的定律意味着地球和行星绕太阳运行:这一断言的未被证明性得到了教士们非常认真的论证。我确信,这就是牛顿由“绕木星运行的”行星和“绕土星运行的”行星(现象I和现象II)着手讨论他的现象,而将“主”行星作为现象III的原因:关于头两种行星的陈述得到了伽利略望远镜观察的较好证明。实际上,如果仔细注意一下牛顿的现象II、现象IV和现象V,便会注意到它们并未阐述开普勒的主行星定律。开普勒假定了一个固定的太阳和一个以太阳为中心的宇宙,在这个意义上,他是一个忠实的“哥白尼派”。牛顿的出发点比较弱:他的现象III说主行星的象月亮那样的“钩尖”证明它们“围绕着太阳运动”,而不管太阳本身是不是绕地球运动;他的现象IV和现象V明确地说,关于周期时间的陈述以及行星到太阳的向径所扫过的面积的陈述,与究竟太阳绕地球运行还是地球绕太阳运行无关。为了用开普勒原先的以太阳为中心的解释来(大致)证明开普勒定律,牛顿发现至少需要一个未经证明的“假说”:“世界体系的中心是固定的”。他对这个著名的假说I补充说道:“这是大家公认的,尽管有些人主张地球是固定的中心,有些人主张太阳是固定的中心。”但是如果同意了这个公开承认的假说命题,正如牛顿所证明的那样,就会逻辑地得出宇宙以太阳为中心:牛顿以这一巧妙的手段承认以太阳为中心是假设的,但它依赖的是一个非常非常弱的即非常可能的假说。
对牛顿的“基本陈述”即现象就讲这么多。但即使这些现象是真陈述,能逻辑地从它们得出牛顿的理论吗?从一个固定的太阳和一个行星(或几个互不发生作用的行星)所组成的模型的确可以得出反平方定律,但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远远不只是反平方关系:牛顿的定律涉及引力质量。一个正确导出的结论,无论是演绎导出的还是归纳导出的,怎么能含有前提中并不含有的(本质的)项呢?它怎么能够强求别人赞同呢?
但是,如果任何理论都不能由现象得到证明,牛顿区分已经证明的理论与未经证明的理论的分界标准就失败了,任何未被反驳的理论就是同样好的。倘若如此,他拒斥自己对引力作出的笛卡儿式的说明合理吗?他的笛卡儿式的说明所得到的证明为什么少于他的低层引力定律所得到的证明?
建立在“实验证明”的荒谬信条基础上的疯狂的牛顿方法论与绝妙的牛顿方法的这种精神分裂症似的结合现在让人看作一个笑话。但是自从笛卡儿派的溃败一直到1905年,没有人感到可笑。多数教科书都郑重地声称,首先开普勒“由第谷·布拉赫对行星运动的精确观察”“演绎”出他的定律,然后,牛顿又由“开普勒定律和运动定律”“演绎”出他的定律,不过还“增加了”一个作为无上成就的“摄动理论”。为了保卫自己的“证明”而不择手段的牛顿派用来猛攻他们当时的批评者的这个哲学装饰品,被认为是不朽的智慧,而没有认识到它们其实是无价值的废物。牛顿派为了能够投所谓权威之好,随意地歪曲了思想史:牛顿派臆造了培根与笛卡儿之间的巨大冲突的神话,并荒谬地声称已经严格地遵循了“分析-综合”的方法,即历史悠久的欧几里得几何学方法,它是“[在牛顿之前]上帝乐意给予人类的唯一科学”的方法。实际上。有些人把这一方法归功于牛顿本人:
为了绝对安全地前进并永远结束争议,他提出在我们对自然的探索中,分析和综合的方法都应按适当的顺序来应用;我们应该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