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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2006-09-第7部分

小说: 2006-09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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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不信由你,“陪审团制度成本昂贵”之说,在相当程度上是道听途说和夸大其词!据美国学者统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其诉讼成本(费用和时间)比普通案件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左右。但是,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正式进入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之中,约有百分之九十以检辩交易的形式收场,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在1988年仅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十点四;因陪审团意见不统一造成的“悬而未决”的案件,仅占陪审团案件的百分之二点五〔10〕。换言之,美国法院采用陪审团审判制度,仅使百分之十案件的诉讼成本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左右,并非人们想像得那般昂贵不堪,难以承受。另外,陪审团参审案件的上诉率急剧降低,减少了当事人逐级喊冤、案件层层上诉、官司久拖不决的现象,避免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退而言之,陪审团制度虽然增加了司法成本,但如果与促进司法公正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比较,则相当于一本万利。英国哲人培根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1〕同样,如果单纯从制度成本角度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确实耗资惊人,劳民伤财,效率低下,弊端丛生。2004年美国大选,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挥霍了十亿美元的民脂民膏。但如果换个角度思考,破费了十亿甚至一百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和制度化交替,使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得以避免,这简直就是天底之下最合算的一桩买卖!
  颇具讽刺的是,尽管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公民的重要民主权利,可是,由于借故放弃这项权利的人越来越多,如今已成为强制性的公民义务,除非有充足理由,否则任何公民不得拒绝出任。对照之下,在“放任自流”的政治选举权领域,美国总统大选的投票率仅在百分之五十上下,国会中期选举的投票率仅在百分之三十上下。出现诸如此类的尴尬现象,从某种角度而言,恰恰说明美国政治制度比较成熟,官员滥用职权和司法腐败现象不甚严重,普通百姓对谁当总统和参与司法审判并不热衷。
  当今之世,没有任何一种司法审判制度完美无缺,绝对合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设立以来,有褒有贬,爱恨交加,但在目前司法审判中不失为一种较为公正的制度,我们可以参照。只有通过博采众长的借鉴学习,只有通过法治文化的浸染熏陶,只有通过广大民众的民主参与,只有通过兴利除弊的司法改革,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制度建设,才能逐渐实现宪政民主和司法公正的目标。
  注释:
  〔1〕William L。 Dwyer,
  In the Hand's of the People: The Trial
  Jury's Origins, Triumphs, Troubles, and the Future in American Democracy,
  New York: Thomas Dunne, 2002, p。xi。
  〔2〕见拙作:《公正程序与世纪审判》,载《O.J.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美国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4〕〔6〕〔7〕〔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3~314、318、316~317、186页。
  〔5〕参见Jeffrey Abramson, We, the Jury: The Jury System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cy, New York: Basic Book, 1994, p。2。
  〔9〕转引自汤维建:《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简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造》,原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In the Hand's of the People: The Trial Jury's Origins, Triumphs,
  Troubles, and the Future in American Democracy, p。3, p。148。
  〔11〕(英)弗兰西斯·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译文根据英文原版略有修订。

  小书中的大问题

  
  ——读秦晖《农民中国》和《传统十论》
  ? 伍 国
  说《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是“小书”,当然是指其篇幅言,三百面出点头;《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刚好四百面,比起那些多卷本大部头来,也可算小书。其中的论文也不冗长,而著者秦晖教授的文字,平实甚至不时带点口语化的特征,比起新近一些用拗口无比、深奥莫测、叠床架屋的西式中文句子写成的大著来,读这两部书当不会痛感阅读能力低下,自责理论水平浅薄,甚或怀疑到自己的国籍上。书中诸篇论文,不借助时髦的理论,似乎也不怀着要扭转乾坤的救世宏愿——比如把“西方中心”打翻在地,举起“中国”的大旗,或是发动一场“范式”大革命——却实实在在地通过新材料、数据和深入的洞见,提出了理解中国的诸多新的思路。因分属各篇,我试图按内在联系,做一点浅述。
  很长时间以来,受革命话语的影响,我们一直自然而然地相信,中国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从孙中山比较温和的“耕者有其田”,到毛泽东比较激烈的土改,都一直把土地所有制的变更作为社会变革的中心。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指出“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不是非经济的强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人们也一直相信,只要土地问题得到解决,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秦晖在《农民中国》论文集中开首的一篇《关于农民问题的历史考察》中的研究则指出,围绕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矛盾,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的根本矛盾。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少有为争夺土地而起,而大都是因为反抗官府欺压,“历代农民战争主要爆发在自耕农为主的地区,而在租佃率较高的地方(如明末的江南)反而罕见”。
  秦晖的这一发现,可能足以改变很多既有的观点,以致我2004年4月在耶鲁大学听史景迁教授一次学术演讲的时候,他就专门提到秦晖的名字,转述了这一观点。事实上,就是在二十世纪前半叶的中国革命中,这也是一个显而易见的规律,历史上中国北方多自耕农,南方多佃农,然而革命却是由北方扎根后席卷到南方的。我想,对土地关系的再认识,可以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整个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和重新关注“非经济的强制”。其实,秦晖所认为的农民/地主的租佃关系并不是要害,在费孝通的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出版的经典名著《江村经济》中,完全找得到实证的例子。在费孝通笔下,农民和地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地主为了维持这种关系,还常常允许农民缓交地租,农民因为不交税而被关押,地主还会把他保释出来——当然,这不是地主仁慈,或“阶级斗争熄灭”,地主需要人干活,就像房东(在英文地主和房东都是landlord)需要房客交房租,有时也不免宽限几天一样。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地主在农民家庭和国家政权之间起了一种缓冲作用,使得“租佃率较高的地方”农民战争反而罕见。毕竟,地主和农民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强制关系,而国家和农民之间则完全存在附属和强制。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孙中山提倡“耕者有其田”,但他基本是从经济而不全是道德角度提出的。因为孙中山认为,只有改变私人大量占有土地以及投资于土地的现象,才有助于将把社会财富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而投注到工商领域,促进实业发展。
  这样一来,我们看待整个历史上的社会革命的角度就不应该集中于农民地主的阶级关系,而集中于国家政权和国民(在过去当然是农民)之间,即“官”和“民”的互动,要探讨的问题,不是阶级关系如何左右历史进程,而是国家究竟以怎样的形式在实施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控制。秦晖在《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一文中又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他认为,以为历史上中国的乡村基层社会是一个个的大家族构成的宗法社会是站不住脚的。在对汉代和唐代的若干出土史籍以及敦煌文书进行分析后,秦晖指出,在中国的传统村落中,姓氏是非常多元杂处的,构不成大家族统治的情形,所谓的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都是很淡薄的。另外,家族统治也并非中国独有,在中世纪欧洲同样存在。这又使我们对原有的、以为古代国家政权在县以下实行“自治”,依靠家族实行社会控制的观点起了疑问。秦晖在《“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一文中,以“大共同体本位”来描述大一统的国家统治,指出这种统治是建立在打破原有的小共同体之上的。于是,中国人看起来在小的社区中拥有了相当的“自由”,但事实上却被“大共同体”更加严格地控制起来。除了行政控制外,在此我想以葛兆光教授的《屈服历史及其他:六朝隋唐道教的思想史研究》为例做点补充。葛兆光指出,在唐代,国家权力已经对宗教进行了严格的“制度性控制”,寺观的数量、僧道的数量都由政府管理,“国家对宗教拥有绝对的权力”。
  从这里向前一步,我们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国家和民众的矛盾更为基本和直接,那么它就不会因为土地所有制的变更、家族的崩溃而改变,即使重新分配了土地,农民和国家的矛盾也还是存在的,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农民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问题。这样一来,经典论述中关于秦代以后“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的统治”的历史分期论可以换成专制国家政权的建立,以及其在空间上的延伸和时间上的延续,乃至它与民众之间的持久矛盾。“土地革命”可以一劳永逸地带来翻身和解放的神圣外衣,岂不是该被剥掉了吗?
  中国的真正特点,假如既不是紧张的农民/地主对立关系,也不是政权的科层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并存,就必然促使我们再次关注国家的直接行为,也就是秦晖提出的第三个观点,即国家政权事实上是直接延伸和作用于“民”个体和他们的小家庭的,其间既没有土地关系的遮蔽,也没有家族的横亘,而这种控制的实际执行者是“吏”。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中以吴简为资料进行的研究显示,中国古代的乡村基层控制,可能远比我们今天想像的要活跃和厉害,绝不是“天高皇帝远”之类的戏语可以解释的。的确,朝廷官员只派到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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