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第1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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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她们还被允许雇人代替她们服只有几个月处罚的劳役。③
② 关于这些程序和术语的说明,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 页以下。关于一件可以划分为民事的或
刑事的案例的文献性论述,见何四维:《公元28 年的一件诉讼案》,收于《赫伯特·弗兰克汉学和蒙古学
祝寿论文集》中,包尔编 (威斯巴登,1979),第1—22 页。
③ 《睡虎地》,第264、267、270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20—22 )。
④ 《睡虎地》,第245—246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1 — 2)。
⑤ 例见 《汉书》卷二三,第1100 页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7 页)。
⑥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80 页。
① 关于特殊集团的概念和特殊对待的例子,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85 页以下;又见上面《总的
原则》一节。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56—204 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8—3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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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
④
早期传统的中国知道的刑罚有三种:死刑、肉刑、徒刑(艰苦劳役)。
它不知道把监禁作为惩罚,监狱用作在审讯过程中和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
者和罪犯的地方。
死刑一般是斩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还可以用更丢脸的陈尸或枭
首的方式来执行。其次是用铡刀腰斩。最后是“具五刑”,这是使罪犯在被
处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断肢之刑,这种残忍的刑罚是对犯了属于滔天大罪的人
们用的。公元6世纪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种绞刑,另一方面,腰斩之刑虽
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体(肉刑)的刑罚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断一足或双足(劊�
等,但后来逐渐不用。到了公元前167年,这些刑罚正式废止而代之以杖打
①
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连笞刑也逐渐减轻。这些刑罚的名称虽继续使用,但
其形式却变了。另一种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阉割(宫刑),常用它来代替死刑。
②
最常用的刑罚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在服劳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
刑。还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实际执行的古代术语,如“鬼薪”,意思是“取薪
③
以给宗庙”;“城旦”,意思是“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而实际上是
被判处1—5年的艰苦劳役;城旦还可能加重到剃去须发,有时还戴上脚镣和
颈锁,因而有“钳子”这个称号。
一般说来,服劳役的罪犯只在中国本部从事公共工程的劳动,如筑路、
修堤和挖河等,有时也参加预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边境,虽然在施行
④
大赦时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参加戍边的事例。有时还使刑徒和官奴隶一同
在国家的矿山与冶炼工场劳动。
妇女也同样可判处服劳役,但她们的任务和男子不同;原来似乎是做舂
米和筛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对舂取精米的数量有详细的描述,这可
①
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
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
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
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
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
②
锁链穿着“赭衣”了。
④ 关于这些刑罚的详细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02 页以下。
① 《汉书》巷四,第125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55 页;《汉书》卷二三,第1097 页 (何四维:
《汉法律残简》,第333 页以下)。
② 中、日的一些学者们认为,公元167 年以前的所有徒刑都是终生的;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
第16—17 页和注8。
③ “城旦”这个辞中的“旦”字的真正意思仍不明瞭。
④ 这些人是因大赦而在特定的环境下劳动,以此完成对他们的课刑;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1
页、147 页注9、240—242 页;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第1 卷,第79 页。
① 《睡虎地》,第44—45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9—30 )。
② 关于汉代的大赦,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250 页;马伯良:《慈惠的本质:大赦和传统中
国的司法》(檀香山,1981)。关于公元前205— 公元196 年之间的一系列大赦,见鲁惟一:《汉代贵族
爵位的等级》,第165—17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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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赎刑”的情况很普遍;“赎”这个辞也用于奴隶买回“自
③
由”。从秦律中多次提到“赎”,可见“赎”一定是经常容许的,秦律容许
④ ⑤ ⑥ ⑦ ⑧
赎“流”、“徒”、“墨劓劊薄ⅰ肮钡刃蹋踔量墒晁佬獭6院捍�
来说,文献材料则没有那么明确。⑨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可以被处以“赎刑”,这种刑罚等于一大笔罚金;
但罚金的数额不明。甚至对交不起赎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为他可用每天8
①
个钱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则每天6个钱),和刑徒一起给政府劳动来
抵偿。在汉代,这个最后的条款可能不用了;史学家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了
②
赎金而受宫刑的。汉代还有这样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实物来赎罪,如
用马或几千竿竹子。③
一个更普遍的赎罪办法是让出一个或二个爵的等级。不仅皇帝遇上喜庆
事赐给男性居民一个或二个爵位,而且为了填补国库,这类爵还可出卖,并
④
且明确地招徕说,这类爵可用来赎罪。 可惜的是史料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
⑤
20个爵位中两个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们的爵位来赎罪。 后来二十
爵制虽不通行,但赎罪的惯例对文官还继续适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
明确提到官吏可“以官赎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赎罪的官吏都降为平民。
赎刑和罚金不应相混。就史料告诉我们的来说,秦代的罚金有两种。一
是对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轻罪的罚金,即处以长期或短期的劳役或兵役。这种
情况在汉代还继续存在,但名称和数额都变了:罚金不再是“赀”而是“罚”,
所罚的不是甲胄而是其它的东西,即必须交出几盎司的黄金。⑥
在秦代,流刑看来是一种正常的刑罚,当时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
①
西蜀地区。但在汉代,流放要少得多。对被废黜的诸王的惩罚是强迫他们居
于内地,赎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处死的人的亲属则被流放到边地,或是西北
②
(敦煌)或是极南(现在的广东省或越南北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
不同于古代希腊,而类似于沙皇俄国,中国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国境内的流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8 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419 页注102。
④ 《睡虎地》,第91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
⑤ 《睡虎地》,第84—85、 143、 178、 179、 200、 231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C20、D52、
D94、D136、D164 )。
⑥ 《睡虎地》,第84—85、152、164、231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D3、D25、D164 )。
⑦ 《睡虎地》,第200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94 )。
⑧ 《睡虎地》,第84 页以下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⑨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5—14 页。
① 《睡虎地》,第84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1 卷,第232 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0 页以下,注6、11、17。
④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4—216 页。关于爵制,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6
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8—222 页。
① 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睡虎地》,第91、92、131,143、150、177、178、204、261、 276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90、C5、C7、C20、D1、D48—50 、D102、D103、E17、E24)。
②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2 页以下;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第165—
19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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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放地点,交给地方当局管制。至今我们还得不到关于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运
的材料,不知道他们是劳动还是关在监狱。
③ 见《睡虎地》,第261 页以下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E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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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从早期以来就一定有了一大套行政法规,但除去那些保存在1975年发现
的文书中的以外,留给我们的不多。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史书和碑
铭中的大量零散记载推知这些法规的存在和它们的大旨。
第一,一定有很多把帝国在行政上划分为郡和国(它们又细分成县)的
规定;所有这些区域都由皇帝指派的官吏管理。随着帝国的扩大,新的郡不
断被设置,以适应新开发地区的纳税居民的增长。当扩张遇到阻碍或居民因
天灾和迁徙而大量减少时,这些行政单位就撤销或合并。县的下一级是乡,
乡把不同的单位结合起来,为的是征税和征用劳役。更高一级的是由几个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