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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03-合同法问答-第12部分

小说: 03-合同法问答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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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确定的价格在播种前签订。
    第三、预购合同。是指农副产品购买单位根据国家政策与生产者签订的预先买卖农副产品的协议。这类合同的特点是,购买方向生产者提前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生产者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把农副产品交付给购买方,在结算时从总货款中扣除预先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
    第四、购销结合合同。是指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与农副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签订的买卖农副产品与买卖工业品相结合的协议。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合同标的既有农副产品,又有工矿产品,双方当事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
31、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等活动,它包括工厂、矿山、铁路、桥梁、港口、农田水利、商店、住宅、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机器设备的安装等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的数量、质量、规模和布局,标志着国家社会再生产的扩大规模以及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和方向。因此,建设工程必须根据国家的财力、物力,有计划地进行,注重经济效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发包方(建设单位)交付的、有特定标准的基建工作,发包方按期接受勘察设计文件和验收竣工工程,并支付勘察设计费和工程价款或报酬。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一个总概念,它是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四种合同的总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建设单位与一些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分别订立合同;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一个总包单位订立总包合同,然后由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订立各种分包合同,由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则对总包单位负责。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特点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计划性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一切没有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都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主体资格要求特别严格。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施工证。社会组织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必须是国家设立的或国家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经济权限和经营能力的专门勘察、设计、建筑和安装企业或其他组织。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约时间长。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工程量大、技术复杂、工期长、综合性强等特点,进行一项工程的建设,从开工到竣工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这样长的生产周期决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比较长。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多。由于建设工程量大,涉及的方面广,建设施工中不可预见的情况也会比较多。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完全预见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客观上就造成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新问题而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比较多。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而签订的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进行的勘察、设计的成果。勘察、设计成果属于无形商品范畴。勘察、设计成果必须通过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蓝图表现出来,这是建设工程建筑、安装的需要。
    勘察、设计工作是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勘察与设计是内容不同但又有密切联系的两个工作阶段。勘察工作及其成果是设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勘察与设计单位可以是同一个单位,也可以是两个不同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是两个单位时,建设单位应分别与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订立合同。不同的是,在订立勘察合同之前,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勘察合同的标的即勘察成果,应满足这些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合同
    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已有的勘察、设计成果为完成该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时,为了使各施工单位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业,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建设安装工程交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亦签订分承包合同。分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等向建设单位负责。大型建设项目,由不同部门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合同可以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不同,取费标准和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包工包料的形式是承包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是全部材料和设备由发包方提供,承包单位只出施工人员。承包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承包与发包双方的实际能力而定。承包方式在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合同中必须明文写清。
32、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生产和生活需求的增长,不断向社会经济活动提出更多的专门性任务,也就要发展各种各样的专门性的经济工作。因此,各种各样的加工承揽合同也就成了保证各项经济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形式。
    加工承揽合同就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完成一定工作的要求,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付给约定报酬的协议。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既不是市场流通的一般商品,也不是人的某项活动,而是承揽方的劳动成果。加工承揽方的劳动成果,通常分为脑力劳动成果和体力劳动成果。体力劳动成果如原材料、半成品的加工,机械设备的修理。脑力劳动成果如商标设计、资料翻译等。
    有一点应该明确,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所说的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生产经营或其他工作需要,由双方订立的合同,并不包括生活消费领域,承揽方为满足公民个人生活消费的一般民事加工承揽合同,如服装店为公民定作服装,钟表店为公民个人修理手表等。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1)加工承揽合同是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承揽方要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期完成定作方委托的工作,并且要有一定表现形态的工作成果。
    其表现形态可以是物化成果,也可以是信息载体;其工作成果可以是新制的,也可以是对原有物品的复制、修理和改造。
    (2)加工承揽的成果有专门用途,要符合走作方的特定要求,对定作方有特殊的使用价值。
    (3)承揽方必须按定作方的特定要求自己去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不经定作方同意,不能修改特定标的,也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履行。
    (4)因为加工、定作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加工、定作产品如果已经投产,一般不允许中途退货。同时,定作品不符合合同特定要求,一般不经定作方检验不能发货。
    (5)承揽方自己要承担加工承揽工作的风险,即不仅要对自己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劳动消耗负责,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的灭失、损害或者发生其他不幸事故时,承揽方也要承担责任,无权要求定作方赔偿损失或给付报酬。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
    加工承揽合同是当前经济生活中适用比较广泛的合同形式,它包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还普遍适用于装配、包装、印染、化验、复制、装演、出版、专业航空(航空探矿、航空救护、航空吊挂、航空播种、人工降雨、航空护林)、翻译、装订、照像、医疗护理、粉刷油漆等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作为一大类合同的总称,在实践中有很多具体种类,彼此之间有一定的差别。常见的加工承揽合同有以下几种:
    (1)加工合同。即通常所说的带料加工合同。它是双方当事人为加工某种产品,就其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其特点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提出对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的具体要求与期限,由承揽方加工成某种产品;定作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报酬。
    (2)定作合同。即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就在于定作方不提供原材料;同时,在所支付的报酬中,不单纯是支付给承揽方的劳务报酬,而且还包含所用原材料的价款。
    (3)修理合同。即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修理合同,可以是针对一般动产所订的修理合同,如修理机器、汽车等;也可以是针对房屋等不动产所订的修理合同。
    修理所用的材料、器件等,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
    (4)改造、改建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物品进行改造或改建,定作人接受改造或改建的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改造、改建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标的物是成品,承揽人的工作是将其改造或改建,使其具有新的功能或新的使用价值。
    (5)印刷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的文槁打字、印刷成定作人需要的形式,定作人予以接受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在签订印刷合同时,除了应遵守有关加工承揽方面的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印刷品管理的法规。
    (6)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一批成品,定作人予以接受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7)鉴定合同。即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对定作人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定作人接受鉴定结论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3、怎样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一方将工矿产品销售或转移给他方,而他方获得产品并按约定给付价款,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当事人,通常将销售或转移产品的一方叫供方,获得产品的一方叫需方,对于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有关要求,我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1)供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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