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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36号资产减值-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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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1999年7月1日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段)
              目录
        目的
        范围
        定义
        认定可能已经减值的资产  
        可收回价值的计量
         销售净价
         使用价值  
            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
            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
            外币未来现金流量
            折现率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现金产出单位
         现金产出单住的认定
         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和帐面价值
           商誉
           总部资产
         现金产出单位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
         单个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
         现金产出单位减值损失的冲回 
         商誉减值损失的冲回
       披露
       过渡性规定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 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 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 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 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 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 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 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如果重估资产的使用价值小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则重估资产将会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企业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2)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以外的基础确定的,则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其可收回价值。因此,在执行了重估价规定以后,企业还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定义
5.本准则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可收回价值,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
  使用价值(value in use),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销售净价,指在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之间自愿进行的正常交易中,通过销售资产而取得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处置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费用,不包括融资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减值损失,指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价值的差额。
  帐面价值,指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扣除累计折旧(摊销)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资产价值。
   折旧(摊销),指资产的可折旧金额在其使用期限内所进行的系统分配。
  可折旧金额,指财务报表中资产的成本或替代成本的其他金额,扣除残值后的金额。
  使用期限,指
  (1)资产预期为企业所使用的期间;或
  (2)企业预期可从资产中获得的产品数量或类似产品数量的单位。
  现金产出单位(cash generating),指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的可辨认资产组合,而该资产组合的持续使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总部资产(corporate assets),指有助于评估中的现金产出单位和其他现金产出单位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除商誉之外的资产。
认定可能已经减值的资产
6。第7到14段规定了应于何时确定资产的可收回价值。这些规定使用资产一词,同时适用于单个资产或现金产出单位。
  7。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价值,则资产已经减值。第9到11段规定了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损失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价值进行正式估计。如果不存在已经发生潜在的资产减值损失的迹象,本准则不要求企业对其可收回价值进行正式估计。
  8.在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样的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9.在估计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时,企业至少应考虑下述迹象:
  外部倍息来源:
  (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下跌,下跌的幅度大大高于因正常的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资产提供服务的市场,在当期或未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其他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己经提高,从而可能影响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从而大帽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4)企业净资产的帐面价值大于其资产的市场资本化金额。
  内部信息来源:
  (1)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发生损坏;
  (2)资产的使用方式或程度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如计划中止或重组业务,或在预定的日期之前进行处置;
  (3)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营业绩已经或将要不及预期。
  10.第9段所列举的并没有穷尽所有的迹象,企业可以认定资产减值的其他迹象。在这些情况下,也要求企业确定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11.从内部报告中获得的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证据包括:
  (1)为获取资产而发生的现金流量,或随后为经营或维护该资产而发生的现金需求,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
  (2)与预算相比,资产的实际现金净流量或经营损益已经明显恶化;
  (3)资产的预算现金净流量或经营利润大幅度下跌,或者预算损失大幅度增加;
  (4)如果当期数字与未来期间的预算数字相加,其结果是经营损失或现金净流出。
  12.在认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时,需要运用重要性概念。例如,如果以前的计算表明,资产的可收回价值远远高于其帐面价值,如果没有发生导致该差额缩小的事项,企业没有必要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价值。类似地,以前的分析可能表明,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对于第9段中列示的一种或多种迹象的反应并不灵敏。
  13.作为第12段的一个示例,如果市场利率或市场其他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在下述情况下,不要求企业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进行正式估计:
  (1)如果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不可能受到市场利率提高的影晌。例如,短期利率提高可能不会对计算具有较长剩余使用期限的资产价值时采用的折现家产生重大影响,或
  (2)如果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可能受到市场利率提高的影响,但是,以前进行的可收回价值灵敏度分析表明:
   ①由于未来现金流量也可能增加,因此,可收回价值不可能大幅度下跌。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有能力表明,它可调整其收入以弥补市场利率提高的影响;或
    ②可收回价值的下跌不会导致重大的减值损失。
  14.如果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减值,这可能说明,靠要根据适用于该资产的国际会计准则,重新评估和调整资产的剩余使用期限、折旧(摊销)方法或残值,即使这项资产没有确认减值损失。
可收回价值的计量
15.本准则将可收回价值定义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第16到56段是对可收回价值的计量的规定。这些规定使用资产一词,同时适用于用于单个资产或现金产出单位。
    16.并不是总需要同时确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例如,如果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任何一项超过其帐面价值,资产就没有减值,因而没有必要估计其他金额。
    17.资产即使没有在活跃市场上交易,也能够确定其销售净价。但是,有时侯不可能确定资产的销售净价,因为对在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自愿进行的正常的交易中销售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作出可靠估计,没有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使用价值可视为具可收回价值。
    18.如果没有理由相信资产的使用价值远设超过其销售净价,则资产的销售净价可视为其可收回价值,对于所持有的待处置资产而言,往往属于这种情况,这是因为,资产的持续使用到处置为止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可能很少,待处置资产的使用价值主要是处置净收入。
  19.除非资产持续使用产生现金流入不可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应确定单个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如果是这样,应确定资产所从属的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除非存在下达情况:
  (1)资产的销售净价高于其帐面价值;或
  (2)资产的使用价值估计接近于其销售净价,并且能够确定其销售净价。
  20.某些情况下,估计、平均以及简便计算方法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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