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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01-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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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费,展览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缴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港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运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  营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运输收入、港口收入、外轮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运输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铁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业从事装卸、堆存业务及港务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外轮代理收入是指外轮代理企业从事外轮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从事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护农等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 
  机场服务收入是指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旅客服务、固定资产出租等主营业务以外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一般应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退票、退运等业务款项冲减营运收入。 
  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款项应补列营运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运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运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营运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公安、法院、检查院经费等。 
  第六十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一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四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六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九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营运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一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二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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