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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9-社会保障部分-第2部分

小说: 9-社会保障部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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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160号)第46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7条“有第46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I1999)60号》第46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7条“有第 46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一)即时追回基金。”

    10.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第4条“各级经 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18条“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 第19条“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 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28条“各级民政部门受资助项目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社会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拨基金;对建成后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14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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