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味书屋 > 现代都市电子书 > 0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 >

第6部分

0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第6部分

小说: 0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此外,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消耗较大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3月4日发布了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且以整体名义所做广告的宣传费用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如果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根据粮食类白酒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综合性商场或酒类产品占所经营商品比重较小的商品流通企业,除非专为粮食类白酒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不再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用。 
业务招待费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管理,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费用扣除的限制比例不合理;二是真实性管理不到位。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明显太低,不发实际,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导致企业不得不以会议费、工资储备金等方式变相开支业务招待费。《办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略作调高。按照旧制度,销售净额为2亿元的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限额为37。5万元。而按《办法》的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达到2亿元的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可达63万元。而且,根据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概念比财务制度的销售净额的口径也有所扩大,即业务招待费的计提比例和基础都有所提高。 
另一方面,业务招待费支出又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但是,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地包括个人娱乐区分开。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如果接受业务招待的个人不将所受招待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招待方即不能申报有关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比如英国。中国现行税法对此总体政策是相当宽松的。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的管理。真实性的管理是方面有赖于完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第一次明确赋予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不政党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其次,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第三,这一条款暗示着,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中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能足够和有效地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即可,并不是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明,越客观的证明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办法》第52条对差旅费、会议费也明确提出了相似的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个项目目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并不意味着其他申报扣除项目就可以是虑假的。因为办法第3条开宗名义已明确提高了扣除项目真实性的总体要求。企业申报扣除的任何项目,除非税法另有规定者外,凡是证明不真实的项目不仅不能扣除,还要根据管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偷税行为。但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三个项目,只要纳税人不能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凭证,税务机关无需继续实施检查,即可否定有关费用的扣除权。 
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远不止于此。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还必须符合《办法》总则中规定的条件和原则。具体来说,应是: 
1,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而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税法所说的准备金是为了以后期间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根据谨慎性原则预作准备。与根据权责生制的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即使当年并未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除非另有规定,也是可以按发生数扣除的。过去在税收工作中有一种观点和做,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反过来讲,如果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由以后纳税期间承担的待摊费用,即使本期已经实际支付,也不得在本期扣除。 
坏账
    允许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是税法给予的特殊优惠按照《办法》第45条的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这一点与现行会计制度的做法是有区别的。会计上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直接冲销法或坏账备抵法。除非从纳税人经营特点和以往的经营历史看,发生坏账的情况很少,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尽量批准纳税人选择采取坏账备抵法,以免因坏账冲销方法的不同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办法》第45条规定,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应纳所得。这样规定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实际上与会计上采取坏账备抵法时的核算结果是一样的。 
《办法》第46条统一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商品流通、旅游、饮食和运输企业按照年末应该收账款的3%-5%提取坏账准备;施工、房地产开发、一类旅行社和农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1%提取;邮电通信企业按末应收账款的3%-5%提取;金融保险企业按年末应该收账款的3‰提取;对外经济使用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2%提醛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坏准备的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有的高达40%甚至100%、200%。这样造成企业之间因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不同而产生税负不公。为此,《办法》统一规定提取比例为5‰。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46条、48条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基数与现行会计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二是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账;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第三点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冲击可能较大,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往来账款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从道理上讲,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能否收回,完全是企业可以控制的事件,特别是占支配地位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往往利用关联企业往来账款等调剂和转移利润,往来欠款也不承担利息,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必须按独立企业原则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办法》第47条界定了确认坏账的六个条件,其中逾期3年未收回即确认坏账的规定,是沿用以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虽然硬性规定时间判断坏账有过于武断的一面,为促使企业加速还款(因为相应地债务人逾期3年不支付账款,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