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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6-行政事业单位-第1部分

小说: 6-行政事业单位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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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与处罚

六、行政事业单位
                              目录
1、白条抵库 33、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
2、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34、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3、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35、违规使用发票
4、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36、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5、抽逃出资  37、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38、违规收费
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39、违规向企业摊派
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0、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9、多头开户41、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42、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11、公款私存43、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2、固定资产入账不真实账实不符 44、未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
1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无预算采购
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46、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15、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47、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16、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4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17、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49、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18、挤占预算内支出 50、虚假出资
19、拒绝阻碍审计 51、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20、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52、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21、库存现金超限额5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22、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54、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2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55、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24、设置“账外账”56、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25、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违规57、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26、私设“小金库”58、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2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59、预算内转预算外
28、偷逃税金60、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9、往来款长期挂账  61、招待费超支
30、违规拆借资金62、转移、隐匿会计资料、资产
31、违规担保63、坐收坐支现金
32、违规调整预算 

1、白条抵库
    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

    2、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第五十八条“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5、抽逃出资
    表现形式:投资人(含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在公司、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表现形式:将本单位银行账户出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定性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七条。

     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
    表现形式: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办经济实体,或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的机关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没有与机关彻底脱钩。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第二条“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
    (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三条“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包括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峭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经济实体与机关财务脱钩和脱钩后对机关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四)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

    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9、多头开户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开设多个银行账户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一)“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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