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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6-行政事业单位-第8部分

小说: 6-行政事业单位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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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及第六条内容。
  59、预算内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四款:“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60、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61、招待费超支
    表现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定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62、转移、隐匿会计资料、资产
    表现形式: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3、坐收坐支现金
    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一条“……(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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