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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3-金融保险部分-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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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与处罚

三、金融保险部分
目录
 
(一)金融
1.帐外经营
2.高息揽储
3.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4.违规占压财政资金
5.商业银行迷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6.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
7.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8.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
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二)保险
10.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
11,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12.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三)证券
13.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
14.违规从事自营业务
15。违规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挪用客户资金
(四)外汇管理
16.逃汇
17.套汇
18.违规擅自经营外汇业务
19.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倒买倒卖外汇)
20.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

(一)金融

    1.帐外经营
    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ll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帐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贷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帐、登记,或者不在会计帐表中反映;
    (二)将存、贷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帐册;
    (四)其他方式的帐外经营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高息揽储
    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5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5条“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8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8条“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伪,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队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规占压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 法》第22条“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5.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6.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出 产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 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7.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8.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4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处理处罚依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16条“银行违疚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第24条:“对贷款人的限制: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第67条“贷 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 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 他任何费用的。”

    (二)保险

    10.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
    定性依据:《保险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第94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95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
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处理处罚依据:《保险法》第l10条 险公司末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 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二)依法办理再保险;
    (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145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 保险业务许可证:(二)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末按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第150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 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定性依据:《保险法》第96条“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第97条“为了保障被保 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处理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10条“保 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二)依法办理再保险;
    (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14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第150余“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定性依据:《保险法》第105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10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 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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