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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39-解释公告-第3部分

小说: 39-解释公告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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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
   7.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
  (1)若不能合理确定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2)若不能提供可比信息,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3)对允许选择过渡性会计政策的各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应披露所选择 的会计政策。
   8.鼓励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中的披露要求,披露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事实。
  四、结论依据
   9.《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11段规定,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守适用的每项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的各项要求,才能被认为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在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应追溯运用,除非过渡性条款允许或要求作另外的处理,或以前各期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
   10.《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38段规定,应针对以前各期,就财务报表中所有数量信息,披露比较信息,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或要求不这么做。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9段中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比较信息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编报,除非这样做不可行。
   11.从本国公认会计原则转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所引起的变更的累计影响不应在收益表中确认(也就是说,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54段中设立的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不适用于首资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的情况)。从一套不同的会计准则转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所引起的这种“突然调整”在过渡期内不会产生与企业业绩有关的有用信息。
   12.对在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生效日期以前就已存在的项目余额的过渡性处理; 应严格地限于在这些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规定的日期结束的期间。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假定一直采用现行准则来编制。此外,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应同等地予以对待,而不论其在以前各期是否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因此,例如,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直接从权益中冲销在1995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期间形成的商誉余额,也可以将其并进行摊销(《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79段》),而不论以前按本国公认会计原则是如何处理的。但是,这种过渡性处理不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购入的商誉。
   13.如果作出了适当的披露(类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53段),那么即使与以前各期有关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或者可比信息不能重编,仍可称财务报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告(1997年修订)》第11段。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1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自1998年8月1日起生效。
解释公告 第9号
企业合并-划分为购买或股权联合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
  一、问题
   1.为了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给出购买和股权联合的一般性定义,并在第11至13段和第14至17段分别为购买和股权联合提供了补充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明确指出,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确定购买方,因而预期只在少数情况下出现股权联合。但是,该准则没有就购买和权联合的定义与两部分指南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明确的指南。
   2.问题是:
  (1)《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的定义及补充指南,应如何解释并用于划分企业合并;
  (2)《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的企业合并是否可能既不划分购买,也不划分股权联合。
   3.本解释公告不涉及共同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
  二、结论
   4.企业合并应作为购买进行会计处理,除非不能确定购买方。在几乎所有的企业合并中,都能够确定购买方,也就是说,企业合并一方的股东控制了合并后的企业。
   5.对企业合并的划分应以对特定交易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总体评价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给出的指南提供了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的示例,而不是应予满足的综合条件。为确定企业合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将合并后企业的各单项特征(例如,表决权)或参与合并的相对公允价值分开来进行评价。
   6.《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16段(1)、(2)和(3)描述了股权联合的基本特征。企业应将企业合并划分购买,除非同时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即使具有所有三个特征,也仅仅在能够证明购买方不可确定时,才能将企业合并划分为股权联合。
   7.《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所有企业合并要么是“购买”,要么是“股权联合”。
  三、结论依据
   8.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的定义,划分企业合并的决定性和首要标准是购买方是否可以确定。《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将购买方定义为可以控制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的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6段将控制定义为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籍此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力;按这些准则对控制的宽泛定义,控制可能通过很多不同的地方式形成。在参与合并的栽一方企业的股东实质上不能控制合并后的企业时,可称不能确定购买方(《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14段)。
   9.《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11至13段和第14至17段分别对购买和股权联合提供的指南,只是打算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的首要要求作出说明,尤其是针对难以确定或不可能确定购买方的情况作出说明。该准则中的提示,是为了在可能时按标准确定购买方而评价特定交易时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的例子。这些指南不是综合性的,也不是用来将企业合并划分为股权联合或购买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清单”。对“绝大多数”、“重大差别”及“实质上相同”等术语的解释(《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均应联系所有相关因素进行职业判断。
   10.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11至13段和第14至17段分别对购买和股权联合提供的指南的原理,同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第10段和第14段,该准则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合并应作为购买进行会计处理,除非可以证明不能确定购买方。《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的所有其他交易,当且仅当不可能确定购买方时,才应作为股权联合处理。这种情况预期极少会出现。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1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对在1998年8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进行初始会计确认的企业合并有效。 
解释公告 第10号
政府援助-与经营活动没有特定联系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一、问题
   1.在有些国家,政府对企业援助的目的可能是鼓励或长期支持在特定领域或行业的商业活动。获得这种援助的条件可能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特定联系。这种援助的例子包括政府将资源转上给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
  (1)经营特定行业;
  (2)继续经营最近已私有化的行业;或
  (3)开始或继续不发达地区开展业务。
   2.问题是,这种政府援助是否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范围内的“政府补助”,并因此应按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结论
   3.对企业的政府援助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即使除了要求经营特定领域或行业部门之外,没有与企业经营活动具有特定联系的条件。因此,这种补助不应直接贷记权益。
  三、结论依据
   4.《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第3段将政府补助定义为,政府向企业转让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定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政府援助要求经营特定领域或行业部门,这就构成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第3段中的上述条件。因此,这种援助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并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尤其是规范收益确认时间的第12段和第20段中的要求。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1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自1998年1日起生效。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 第11号
外汇-货币严重贬值引起的损失的资本化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一、问题
   1.某企业有购买资产所形成的、以外币表示的负债。在购买资产后,企业的报告货币经历了一次严重的贬值。结果,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1段(1)的规定采用期末汇率计量该负债时,便会产生重大的外汇汇兑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要求企业在将这些汇兑损失计人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之前,须符合若干条件。
   2.问题是:
  (1)何时适用负债“不能结算”,及“不存在可行的套期手段”这两个条件;
  (2)何进可称资产是“近期”购买的。
  二、结论
   3.仅仅当负债不可结算,且不可在报告货币严重贬值发生之前对之进行套期时,这些负债的外汇汇兑损失应计入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该资产调整后的账面金额不应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4.为了将负债的外汇汇兑损失记入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须证明报告企业不能获得结算负债所必须的外币,并且不可对汇兑风险进行套期(例如,以远期合约等衍生工具、期权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例如,因政府或中央银行的汇兑管制以及无法获得套期工具而经起外币短缺,预期是极少会发生的。
   5.一旦满足汇兑损失资本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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