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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27-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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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尔的律师反驳说,人工计票是佛罗里达选举法认可的一项正常计票程序,旨在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由于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语焉不详,造成理解上的差异和运用中的矛盾,为此,州最高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解释,这种做法既没有损害州法和公民的权利,也不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越权的问题,最高法院不应干预。
三天后(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它对戈尔和小布什的分歧不置可否,只以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其决定的法律基础、也没有论及它与联邦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理由“搁置”(vacate)了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remand)。
联邦最高法院虽未作出直接裁定,但这一决定至少表明它拥有干预的权力。
就在同一天,佛罗里达的巡回法院也对戈尔方面的上诉作出了判决,结果却令民主党人大失所望。法院认为,戈尔方面缺少足够的具体证据说明人工计票有可能改变现有的选举结果,州法中也没有规定州务卿必须接受不完整的计票结果,所以,法庭不能强迫迈阿密…戴得县恢复人工计票,也不能否决州务卿哈里斯已签署的选举结果。
显然,选票争执的天平开始摆向共和党。但戈尔仍然不放弃最后的一线生机,再次寄希望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干预。
12月8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4比3票的票数部份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决定,明确棕榈滩县的计票结果和迈阿密…戴得县不完整的计票结果都应该包括在最终的统计结果(这使戈尔与小布什的差距缩小到154票!),并下令在全州范围内(总共63个县,除已经完成人工计票的三个县外)人工统计大约6万张漏选票,但并没有确定何为漏选票的标准。
显然,这一作法是为了减少对部份地区人工计票不公的批评,给予戈尔一个最后的机会。这一做法的党派倾向非常明显,实际上是无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小布什方面企能善罢甘休,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紧急上诉。
12月9日上午,在佛罗里达各县刚开始人工统计漏选票两小时以后,最高法院接受了小布什阵营的上诉请求,发出了紧急命令,要求佛罗里达立即停止人工计票,宣布12月11日再次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Bush v。Gore)。这一紧急命令是以5比4票的表决结果作出的,保守和开明两派大法官的立场泾渭分明。赞成停止计票的5名法官中,除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1972-1986年为大法官,1986年起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1986年起任职)和托马斯(Clarence Thomas;1991年起任职)3位著名的保守派之外,还有中间偏保守的肯尼迪(Anthony Kennedy,1988年起任职)和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1981年起任职)。反对停止计票的大法官是史蒂文斯 (Paul Stevens,1975年起任职) 、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年起任职)、金斯伯格 (Ruth Ginsburg,1993年起任职)和苏特 (David Souter,1990年起任职)。
在12月11日的庭辩中,小布什方面的律师主要强调两点:其一,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下令对有争议选票进行人工计票并由巡回法院来制定计票标准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第2条总统选举人产生条款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的“安全港”条款;其二,缺少统一标准人工重新计票(standardless manual recounts)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戈尔阵营的律师则强调,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对佛罗里达选举法的合理解释,它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只是补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尊重州法院的判决。
显然,布什诉戈尔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内容:(1)对联邦及州选举法规的解释;(2)美国总统的选举程序;(3)州司法机关在有争议的选举中有关的司法行为。换句话说,它涉及到了最高法院对州及联邦各级政府行为的审查。应该说,这些都是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次日晚,在万众瞩目中,最高法院以与9日下达紧急命令时完全一样的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最后裁定:“推翻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与通常的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表述不同,这里的法院意见是 Per Curiam Opinion,它一般用于案情简单且紧迫的案件,其判决相对简单,无需对法院决定的理由作深入展开的总结,也不要求法官在决定上签名。)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罗里达高院的判决存在宪法问题,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小布什阵营)以补救。多数派法官作出裁决的主要理由如下:(1)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权选举总统选举人,这一选举权就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2)如果州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一基本权利,联邦法院应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3)在本案中,佛罗里达的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说明应当如何进行第二次重新(手工)计票,并且确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公平、准确地统计;(4)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的条款。
最高法院的决定使戈尔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12月13日晚,戈尔向小布什承认失败,并发表了颇为感人的电视讲话。虽然戈尔不失幽默地说,他已经又给小布什打了一通祝贺电话,这回不会再次收回祝贺了,但从戈尔发表这一讲话时并不轻松的面部表情和略带颤音的声调中,人们很容易感受到他此刻复杂的心情,难免对他抱有深深的同情。是啊,在经历近两年的精心准备、近一年的艰苦竞选特别是大选日后36天苦苦的挣扎和前途不定的痛苦等待之后,在领先对手53万余张普选票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佛罗里达几百张选票而与白宫失之交臂,这对任何政客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要接受失败的结果,的确需要相当的勇气。
美国的总统竞选很像一场重要的体育比赛,要经历预赛(争取两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的预选)、复赛(全国党代表大会正式提名)和决赛(两党候选人竞选)的漫长过程,但较体育比赛更为残酷的是,它只有冠军而没有亚军的位置。戈尔能够平静地虽不是情愿地接受失败的结果,并在认输讲话中表现出君子风度,应该说是“虽败犹荣”。
这样,持续36天的选后诉讼正式结束。36这个数字恰好也是200年前那次总统选举僵局中众议院投票的次数。笔者在当时的一篇时事评论中写到:“200年前的36次投票,200年后36天的等待,最终都是以政治家放弃党派成见、置国家利益于第一位而解决了总统产生的僵局,由此可见,在我们诟病美国选举政治和党派政治弱点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政治生活中存在着一股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缺乏的那种强大的凝聚力,这就是戈尔希望他的支持者时刻牢记的名言:‘我们都属于一个民族,有着共同的历史和共同的命运。’”
2001年1月6日,107届国会开幕。非常残酷的是,戈尔以参议院议长的身份宣读他在内心中并不承认的大选结果:在选举团的538张选举人票中,小布什和切尼赢得271张,戈尔和利伯曼赢得266张。在全国范围内,小布什共得民选票50456141张(占总票数的47。87%),戈尔共得民选票50996039张(占总票数的48。38%),小布什比戈尔少了约53万张左右普选票,成为继1888年哈里森之后又一位少数票总统。英国《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杂志以“偶然胜出的总统”为题评论说:现代政治史上“极少出现过以如此微弱的胜利赋予某人以如此巨大的权力”。
 
五、民主与法治的平衡 一个永恒的难题
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派的裁决受到了自由派的广泛批评和质疑。有人嘲笑说,5位保守派大法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投了小布什两次票:一次在11月大选中,一次在12月的裁决中。批评主要集中在司法对政治的干预和对民主原则的违反。
在美国,选举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根据美国“伟大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留下的宪政遗产,法院一般不应介入政治问题。但人民的选举权乃是人民的一项根本的宪法权利,当整个问题涉及人民的选举权时,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如果按照沃伦法院在著名的贝克诉卡尔案(Baker v。Carr)中确立的先例,介入似乎理所应当。(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裁定,各州议员选区划分中的代表性不平衡问题不仅仅是政治问题,也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的法律问题,因此法院有权干预。)但问题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以保守著称,奉行司法克制哲学,它的介入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因此,有论者甚至认为这次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议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
这个评论可能过于绝对,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抛开党派政治因素不谈,如果认为60年代沃伦法院对贝克案的判决是正当的司法干预,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完善,那么同样道理,也很难说大选案不是正当的司法干预、不有助于美国大选政治的稳定,因为按传统的标准,两者分别涉及州议员的选区和总统选举的地方选票问题,都是不适合联邦司法解决的地方政治问题,因此不能因为是开明派的干预就说是正当,保守派的干预就是越权。(据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在审理布什诉戈尔案之前,超过70%的被访问者'包括小布什和戈尔阵营的人'认为最高法院是解决选举纠纷最值得信赖的机构,并且能够对案件作出公平判决。最高法院判决后第二天的一项民意测验显示,80%的民众准备接受小布什为他们的总统。)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仅就形式而言也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两,因为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人工计票决定在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后。一位美国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最高法院的“非法”不过是对佛罗里达高院“非法”的反击。如果在原则上认可佛罗里达高院司法干预的合法性,就很难不赞成联邦最高法院干预的合理性,因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显然与宪法及联邦法律密切相关。(国内知名美国宪政学者张千帆教授也认为:“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法院是否应该干预,而是究竟哪个法院应该干预,并且其决定应被作为最终决定而获得尊重。”他认为佛罗里达高院比最高法院更适合。摘自《论美国总统大选的宪政问题》,原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第415页。)唯一可以指责的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保守,主张限制联邦权力,强调限制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突出保护各州的权力,而它在大选案上的态度有悖它的基本司法理念。
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哈里斯本人同时还是共和党在佛罗里达竞选委员会的两主席之一,因为这次选票争议,她一时成为全国性人物,在2002年美国国会选举中顺利当选为众议院议员)与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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