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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27-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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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
经历了36天的诉讼大战后,戈尔在承认败选的演说中所表现的君子风度和对宪法法治的尊重让人们再一次领略了美国法治的精彩和无奈。他说:“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这句话充份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美国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它作出的判决可能会出错,可能会不被失败者内心认可,但却会被无条件地接受。
针对戈尔的认输讲话,《纽约时报》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有精彩的评论。尽管他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带有政治倾向,但他却深信,美利坚民族对宪政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因为“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时,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弗里德曼认为,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使每一个人可以充份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真正强大的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使蠢才们可以运作的体系。”
弗里德曼的评论赞扬了美国法治的精彩,但却回避了美国制度中的非民主成份。这次大选使美国选举制度中的几个不够民主的问题暴露无遗:正是选举人制和赢家通知的原则,致使戈尔在领先对手50多万张选民票的情况下功亏一篑;而正是由于非民选的最高法院而不是民选的国会的干预,戈尔失去了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因此,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这一在200多年前因为妥协而形成的总统选举人(选举院)制度是否仍然适合今天的美国社会?很显然,如果没有选举人制,就不会有这场惊天动地的选举诉讼大战。这一制度的不民主成份(来自小州的选举人的代表性远远不及来自大州的选举人)显然与今天很多美国人所信奉的民主观念格格不入,而赢家通吃的选举原则也远非欧洲大陆比例代表制那样公平。但因为选举人制有利于小州,赢家通吃则有利于两大党轮流执政,不让第三党在全国范围内有任何可能的成功机会,这些问题在美国目前的政治框架中根本没有改革的可能性。一百多年来,有关废除或修改选举人制的方案和法案成百上千,但皆无一例外胎死腹中。虽然有严重的问题,但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却依然充满活力,长盛不衰,就如同参加一场极具魅力的体育比赛一样。显然,对于任何一种政治制度而言,重要的不是完美无缺,而是经久耐用,符合国情民意。多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并不相信民主万能、也没有对其选举制度进行“民主改革”的美国政府却不遗余力地在世界各地倡导和推动民主!
另就程序问题即投票的方式而言,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也存在很多不公正的地方。在美国,选举完全是地方的事务,富裕的县可以不断更新其投票设备,尽可能减少误差,贫穷的县却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投票设备陈旧,容易出错。因此,投票方式的差别实际上反映了经济上的贫富差别所带来的政治表达权益的差别。以打孔机和光学扫描仪为例,用前者投票,其出错而无效的机率比后者高三倍。而民主的程序则要求所有合格的选民应该有平等的投票条件和环境,他们的选票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准确统计。
因此,人们不禁要问,不论从内容还是从程序而言,当美国人连自己国家的选举制度都没有办法民主化时,它还能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民主的榜样和民主价值的倡导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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