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详解-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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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力和义务的平衡。”上述规定在谈到促进转让和传播时,所涉及的也是“技术”,而不是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中有些规定就是为了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而专门订立的,从而导致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一些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保护不同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保护期限。在这三种知识产权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短,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如此规定。这决非偶然,而是包含了深刻的内在原因,因为从建立专利制度的宗旨出发,专利独占权的时间不能过长,较短的保护期限有利于公众尽快地自由使用专利技术。
四 、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专利制度能够促进技术信息的交流,有利于发明人回收科技研究的投资,避免重复研究,因而可以起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对这一点,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和1992年专利法修改案都予以充分肯定。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将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一是因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含义层次上有所不同;二是因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是我国1999年全国科技大会确定的目标,是一个富国强民的系统工程。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写入专利法,意味着专利工作必须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的精神,在专利的观念、管理和保护上都更上一层楼。具体而言,“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体系。是指应当正确处理好专利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把专利的拥有量、质量和专利技术的实施程度作为衡量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把掌握和利用专利技术和专利信息纳入到科技跟踪、立项、研究开发、产业化等技术创新的全过程,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现象,为科技成果和新技术进入市场、实现产业化创造条件。
第二,确立和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是指应当通过开展以获得专利为主的技术创新工作,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和专利保护制度,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等根本问题。
五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我国全党全民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和国防现代化。应当说,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通过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明确规定专利法除了应当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外,还应当“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这就为专利工作纳入全国科技创新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将使专利工作更有效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条规定“发明创造”一词的含义。
专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发明创造,这表明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
在日常生活中,“发明创造”一词泛指新的、前所未有的东西,至于这个“新”和“前所未有”究竟是以什么时间和什么范围为标准,则没有明确的概念。有的人将科学发现也称为发明。
我国专利法中采用的“发明创造”一词有特定的含义,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合称。在专利法条文中,凡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都适用的,称为“发明创造”;如果仅对发明适用,称为“发明”;仅对实用新型适用的,称为“实用新型”;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者适用的,称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余者类推。与此相对应,专利法中提到的发明创造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例如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适用于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条第二款只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某一规定适用于三种专利权,则条文中一般只提“专利权”,例如第五条和第十六条。
专利法中没有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该定义规定在实施细则第二条中,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这一定义可知,一项发明具有如下特点: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一般而言,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经典教材指出:发明是人脑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只是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或变化过程的认识和对其规律的总结,不是利用自然规律去能动地改造世界,因而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例如发现闭合导体在磁场中作切割磁力线运动会产生电流并不能申请专利,但根据该原理制造出发电机就显然是一种可获专利保护的发明。此外,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计划、规则和方法等,由于只涉及人类社会活动的规则,没有利用自然力或自然规律,因而也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其他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下棋规则、游戏规则、汉语拼音方案、提高记忆力的方法等,由于只是指导人们判断、记忆、推理、分析的规则和方法,不具有技术内容,也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关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对象的问题,请详见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解释。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针对后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成为小发明。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构造, 即产品的组成部分及其结构,它们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物质的微观结构,例如分子结构、原子结构等,不属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构造”。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发布了第二十七号公告,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相同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结合的医疗器具。
上述各项不授予实用新型的内容中,有的是从实用新型应当具有确定三维形状、适于实用的产品的定义出发的,例如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有的是出于政策上的考虑,例如不可移动的建筑物、系统。第8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以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方式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身的健康和安全,而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经过初步审查即授予专利权,为了维护公众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些未经严格科学试验或测试、会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器具借专利的名义对公众产生误导作用,因此将它们排除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二十七号公告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范围作出的补充规定。多年的实践表明其总体效果是好的,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起了保障作用,但是,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范围的限定应当是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予以规定的重要问题之一。该公告只是原中国专利局的部门规章,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作出变通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存在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驳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理由以及请求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都作了穷尽性的规定,因此多年以来一直对能否依照该公告驳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能否依据该公告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存在争议。此外,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公众对该公告的具体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见。
基于这种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6月25日发布第七十七号公告,宣布第二十七号公告于2001年7月1日起废止。随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对其审查指南进行修改,其中将对第二十七号公告所涉及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三、外观设计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