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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专利法详解-第35部分

小说: 专利法详解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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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或者叠加起来,进行综合判断。从这种意义上说,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独立”的。所谓“从属”,只是权利要求的一种撰写方式而已。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其他权利要求时,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引用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的方式引用在前的几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可以有化学或者数学公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能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的相应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3。 对权利要求书的主要要求
(1)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详细介绍,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不能相互脱节,两者之间应当有一种密切的关联。专利法将这种关系表述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所谓“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应当保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或者反映。当然,这是对说明书最起码的要求,除此之外,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 应当注意的是,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图中可以明确辩认的技术特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依据。还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中表述某一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不一定需要与说明书中采用的措词完全相同。有人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这种关系形象地比喻成“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辞典”,其含义是指不能允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仔细查阅说明书的内容之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理解权利要求中某一表述的含义。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第二,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适当。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应当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技术贡献不相称。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来说,如果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腺尘”的技术方案,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也无法确认所述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影响其他物质的功能,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一般说来,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程度就越高。一项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适当,需要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情况和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并参照有关的现有技术来判定,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标准。
(2)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筒要
既然权利要求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要求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否则就会给专利权的保护带来困难,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制定的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建议规定:“无论从单个还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权利要求都应当清楚、简要。”这表明各国十分重视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明的要求,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应当明确,其类型必须清楚。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
第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以及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应当清楚,不能采用含糊不清或者会产生歧义的措词,例如“难熔金属”、“高温超导”、“大约是”、“例如”、“左右”之类的表达方式;也不能仅仅罗列所采用的元件、部件的名称,缺少对它们之间的必要的关联和配合方式的表述。
第三,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许多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的撰写极为考究,其采用的表述方式与一般科技文献采用的表述经常有所不同。由于这样的原因,有时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明确。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就不符合本条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
第四,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正确。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是普遍采用的。一连串的引用关系,尤其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采用,有时会导致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在逻辑关系上出现错误,这也不符合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其保护范围。除技术特征之外,不应包括其他内容,例如对发明原理、发明目的、商业用途的描述,也不必说明采用有关技术特征的原因或者理由。独立权利要求确定最大的保护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人非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会缩小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利的。因此,这一要求不仅是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发,同时也符合专利权人自身的利益。
第二,从权利要求书的整体撰写要求来看,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适当,这一点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和具体特点来确定。各项权利要求之间应当不重复,不要错误地以为权利要求的数目越多,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得就越是充分。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的要求在本条第四款中没有提及,而是在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应当注意,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只是撰写权利要求的形式条件。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该项规定是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之一,从而明确表明该项规定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
PCT条约第6条规定:“权利要求应当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条规定包括三个独立的句子,其中,第一句规定权利要求的作用和功能是限定保护范围;第二句规定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第三句规定对权利要求本身的撰写要求。三个句子之间用句号彼此分开,表明这三项要求是彼此独立的.不存在什么依存关系。本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两句之问用逗号分开,容易使人产生这样的理解,即一项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该项权利要求是否限定了保护范围的前提条件。这样的理解应当说是不正确的。 PCT条约第6条的条文对我们理解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有参考意义。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本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同,它所涉及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设计,所以专利法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文件:
一、请求书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它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愿望的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填写请求书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制的标准表格,其中应当写明的内容绝大部分与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书相同。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使用有关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产品名称相符合,字数不应过多。应当避免在产品名称前附以人名、地名、商标和型号,不应当冠以表明产品构造、功能、作用、形状或者材料的措词,也不得使用抽象或者概括的名称,如文具、乐器等。
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该类别是指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给出的产品类别。由于绝大多数申请人都不熟悉外观设计分类,要求申请人填写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是有困难的。因此,从1993年1月开始采用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已经取消了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一栏。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类别的任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承担。
二、图片或者照片
外观设计很难用文字说明,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关于这种图片或者照片,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下:
(1) 申请人应当针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需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请楚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所谓“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一般是指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片),六面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一般是指两面视图。但是,如果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视图不涉及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关联很小,也可以省略。省略视图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
(2) 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x 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x22厘米,而且图形应当清楚;
(3) 申请人同时请求保护其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三、筒要说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主要用来说明下述情况:
(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
(2) 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
(3) 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前和后、左和右、上和下对称的情况下,注明省略的视图;
(4)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话动玩具等;
(5)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透明部分;
(6) 使用外观设计的细长物品省略的长度;
(7) 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8) 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功能。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这一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虽然都没有规定,但是这种作用是不能排除的。
四、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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