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详解-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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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强制许可规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认为强制许可理由已经消除并且不再发生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后,即可以终止强制许可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本条规定对强制许可被许可方的实施权利的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许可不能是独占性的,在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仅获得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普通使用权,专利权人照样有权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可以继续就该专利颁发其他强制许可。这是因为强制许可制度本身具有对专利权人权利限制的作用,如果规定授予的强制许可可以是独占性的,即在授予强制许可后专利权人自己不能实施其专利,则将会严重挫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再者,授予强制许可后,被许可人已经获得了合法使用权,可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达到促进科技进步的目的。因此本条规定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
获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是指不得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即不得进行分许可。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允许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那么法律规定的授予强制许可的严格程序就可以利用分许可的方式绕过,而无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规定禁止授予分许可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现象。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本条规定强制许可的使用费。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授予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被许可人都会因实施该专利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该强制许可的经济价值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最好由专利权人和强制许可被许可人双方商量,其标准可以参照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要做到合情合理。如果双方商定了使用费数额,则以此数额作为强制许可使用费。如果双方就使用费数额达不成协议,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
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使用费裁决的,应当提出请求,并附具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规定强制许可双方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和裁决不服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复核。
专利法关于强制许可请求的批准程序采用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行政部门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对使用费的裁决是否得当,关系到专利权人的重大利益,所以专利权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或裁决不服的,应当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提起的关于强制许可的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批准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纠纷案件,其争论点是关于强制许可的批准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例如请求单位是否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国家是否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在后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在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是否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等等;另一类是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其争论点是关于使用费的裁决是否合理。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权利不致于因行政机关的判断失误而受到损害。
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之前,本条未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也关系到强制许可被许可人的利益,不应剥夺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对此进行了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实施强制许可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强制许可的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使用费达成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决不属于调解或仲裁的性质,而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提起的也是行政诉讼。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引言
本章是关于专利权保护的规定。
本章为了保护专利权,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受到专利违法行为侵害的救济途径,诉讼时效、特定备件下的举证责任以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内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专利违法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违反专利法有关规定向国外申请专刺,泄露国家机密;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上述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特定情况下,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专利权用尽,使用人享有先用权,临时过境以及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目的使用有关专利。善意第三者销售或者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其善意并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到专利违法行为侵害的救济途径包括由当事人协商、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被侵害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两年。在专利侵权诉讼或者调解处理过程中,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本章是第二次修改专利法的一个重点,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都集中在本章规定中。本章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专利权被侵害的行政救济途径,由原来规定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赔偿额可以进行调解;(2)增加了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出具检索报告的规定;(3)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强了行政责任;(4)对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 (5)增加了关于确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6)增加了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临时措施的规定;(7)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善意使用,由原来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改为不承担赔偿责任;(8)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其中,关于专利行政救济途径;关于假冒和冒充专利的行政责任;关于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自始至终存在较大的争论,现行的规定是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几经权衡得出的结果。
法的本质在于权利。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中国立法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化的过程,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合理设定权利并充分保障权利。正是民法的基本价值所在。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民事法律在设定权利,规定权利内容,权利的取得、转移方式以后,应当规定权利如何保护。专利法作为民事法律设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内容,最终需要在本章得到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讲,本章关于专利权保护的规定无疑是专利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权利保护应当适用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但是,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物权、债权等民事财产权相比有其本身的特点,需要对权利保护中的法律责任及免责条款、救济途径、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作出特别的规定。困此,本章没有采用一般民事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等形式,而是采用了“专利权的保护”的结构形式来综合规定权利保护是比较合理的。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一、概述
民事权利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诸要素构成。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主体是依法取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组织;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内容是专利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包括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发明创造以及其他权利。
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需要在法律上对其范围进行界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这些文件是确定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基础。本条规定结合上述规定,从法律上规定如何确定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亦即确定专利权客体的范围。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如何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如何合理地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有两个因素必须予以考虑。
第一,不能剥夺公众使用已公开技术的自由。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间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他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有用的技术方案,丰富了人类已有科学技术的宝库。因此,为他提供的专利独占权应当限于其新的技术方案,不能将过去已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囊括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否则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影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