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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雄辩之美-第67部分

小说: 雄辩之美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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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第一和第二项附加指控而言,使用这一法律原则并无必要,因为被告实际上扣动了他自己武器的扳机,在水渠北端杀死了那个穿白衣的男人,他也实际上扣动了他自己武器的扳机,导致了水渠里那个小孩的死亡。 
  这一责任原则可以适用于第一项指控,即屠杀南北向小路上的人们,也可适用于第二项指控,即屠杀水渠中的人们。 
  就第一项指控而言,关于凯利中尉是否实际参与了杀人的证据,相互之间尚有冲突。然而,关于他是否下令杀死南北向小路上的那些人的证据,却没有冲突。 
  根据丹尼斯·康提和保罗·麦德罗的证词,被告主动参与并下令屠杀了南北向小路上的人。但吉姆·达西的证词,却没有讲清楚被告是否主动参与了屠杀。吉姆·达西只听见被告下令〃结果〃那些人,然后被告就离开了。
  根据查尔斯·斯勒奇的证词,似乎查尔斯·斯勒奇记得这件事,记得被告下了〃结果〃的命令,但他没有开枪。
  先生们,不论根据哪一种说法,被告都有罪。如果你们都同意被告下令杀害了那些在南北向小路上的人,那么他就有罪。如果你们都同意他下了命令,并且亲自朝那些在南北向小路上的人开枪,那么他就更有罪。他就更要对那些人的死亡负责。但不论是哪一种说法,都有两个证人向你们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凯利中尉站在南北向小路那儿,指挥杀死那些人,并且他自己也扣动了他武器上的扳机。 
  你们还有保罗·麦德罗的证词,他承认他自己参与了,而且牵连到了被告。他为什么要承认呢? 
  关于第二项指控,你们又一次遇到了同样的情况。有证据证明,被告个人朝水渠里开了枪。而且,被告还命令吉姆·达西和保罗·麦德罗朝水渠里的人开枪。查尔斯·斯勒奇作证说,被告与米切尔中士有交谈过,然后米切尔中士就和被告一起到水渠边,开始向水渠里开枪。你们认为他们谈了什么?你们认为被告是在下令杀死那些人吗?你们认为他是在告诉米切尔中士〃杀死水渠里的那些人〃吗?你们认为被告是否至少是在鼓动米切尔中士?作为排长,被告是有责任制止他去杀人呢,还是有责任鼓励他去杀人? 
  你们也听过有证词讲到,直升飞机降落后,在灌溉渠那一带,凯利又对米切尔中士说了话,然后米切尔中士又去了水渠边。你们应当记得格雷戈里·奥尔生的证词,他说,米切尔用半自动步枪朝水渠里打了10到12枪。你们认为被告和米切尔的对话内容是什么呢? 
  接着,你们听了被告自己的证词,甚至在他自己的话中,他也说他走到了水渠边,他到达时,他的手下的人正在开枪,他没有阻止他们。事实上,他也加入到他们中,和他们一起开枪。甚至他自己的陈述,都表明他鼓励了他们。把那条法律原则?quot;命令〃、〃建议〃、〃诱导〃等,应用于我们已经阐述的证据之中,我们就可以不容置疑地证实,被告负有罪责。 
  好,军事法官还将向你们说明,除了被告被指控的主要罪行,即预谋谋杀的罪行外,如果政府未能以某种方式证实构成那些罪行的任何一个因素,那么,被告可以被判犯有一些相关的次要罪行。 
  但是,关于本案,我们已经清楚地说明,与指控相关的所有的事实,都表明了被告是按预谋行事的。因此,我想告诉你们,在证实了所有罪行都是有预谋的这一事实之后,一些次要罪行就不再值得争论了。
  法官会对你们说明,没有预谋的杀人罪与有预谋的杀人罪,包含着同样的因素,它们的区别在于:没有预谋地实施杀人行动,其杀人的动机和杀人的行动是同步的。杀人者想都不想就杀了人;从他自身来讲,这是件自发的事。杀人想法的形成和杀人这一突发行为是同步发生的。
  我认为此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地证实,被告是有预谋地杀人,而且,这些事实还表明,他在那些人被杀之前,确实想要杀死他们。因此,你们不可能判本案为无预谋地杀人。我们已证据确凿地证实了有预谋存在。一个人怎么可能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命令别人去杀人呢?单凭他在杀死那些人之前所说的话,就表明了有预谋存在。当他说话时,他得先想到杀人,得先有杀人的想法,因此,他的话就成为了证明他有杀人动机的直接证据。我们不必依靠旁证,尽管旁证也很充足。
  法官还会向你们提到另一个可能的相关次要罪行,即自发杀人罪。政府再次认为我们已经证明了被告是预谋杀人,你们不必再考虑自发杀人罪了。如果某个人因为受到激怒,一时冲动杀了人,那么法律承认,人有可能因受到环境的充分驱使,从而在还没来得及控制住自己之前,就杀了人。对杀人者而言,这是一种自发的反应。
  但是,此案的事实否定了存在自发行为的可能性。证人们描述他们和被告在一起时,他很镇静,在屠杀期间,他的表现与平日无异,不存在激怒的状况。他自己的证词也没有反映出他处于愤怒之中,没有反映出他的头脑受到愤怒的蒙蔽,从而自发地杀了人。相反,却表明他在思考,表明他在预谋。在我们已经证据确凿地证明有预谋存在的情况下,不可能还有别的正当理由,使你们能对他的精神状况作出有别于事实的判决。 
  我们还得证实,被告被指控的任何一项违法行为,都不存在辩解或借口。在这方面,被告否认他实际上犯了我们第一项指控所涉及的罪行。实际上,他这是试图为他那天所有的行为找借口。他说他只不过是在履行他的职责,他只不过是在服从命令,服从来自连长麦迪那上尉的命令。 
  先生们,那是一次突击行动,但军事法官会向你们说明,战时的行为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约束的。一些国家,包括我们这个国家,已经签署了一些条约,试图保存某些适用于战争的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一段时间以来,这些惯例已经涉及,在何时夺取人的生命可以算作一种正当的战争行为。在战斗中杀死一个武装的敌人,肯定是一种正当的战争行为。士兵的使命就是与敌人短兵相接,杀死敌人。但是,法律试图保护不是士兵的那些人。即使那些人可能参与了战斗,但一旦他们投降了,他们就有权受到人道主义的对待,就不能把他们立即处决。 
  军事法官还会向你们说明,根据法律,不论党派政治观点如何,或过去的行为如何,人一旦被俘,在被释放、囚禁或处死之前,他都有权享受俘虏的待遇。如果要处死他,也得遵循法律,遵循参与判决这个被拘禁或俘虏的人的主管当局制定的程序。而一次审判,先生们,就像这个被告在本案所得到的一样,一次审判就能决定他们有罪还是无罪。 
  法官还会向你们说明,根据法律,禁止轻率的立即处决方式。他还会告诉你们,根据法律,根据我们在本案中已经提供的证据,美莱村居民的任何敌对行为,或在3月16日之前某个时候对越共或北越军队的支持,都不能构成立即处决他们的正当理由。甚至如果那天一个武装的敌人分队采取了敌对行为,根据法律,一旦他们放下武器,举起双手向美军投降,那么,也没有立即处死他们的正当理由。
  他还会告诉你们,根据法律,在我们的军事力量的有效监护和控制之下,如果毫无抵抗的人在美莱村被杀,那么,不能够判定杀害他们是有正当理由的。根据法律,任何要杀死这些人的命令,都是违法的命令。
  在主要的案情说明中,我们没有提供有关这次行动的命令的证据。我们只是想向你们提供这些死亡的事实,我们只是想向你们提供并展示,清楚地展示,那些被杀的美莱村人手无寸铁、毫无反抗。在案发那一天,他们没有任何抵抗被告的行为,可是,他们被草率地处死了。被告的这种行为根本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可言。不管你们对本案的个人情感如何,根据法律,根据你们已经宣誓要在此案中遵循的法律,被告的这种行为根本没有正当理由可言。 
  你们还会被告知,根据法律,士兵的服从不同于机器人的服从。在穿上美军制服后,他仍然有思考、推理的责任。他有责任像一个人,像一个理性的、对人的生命有适当尊重的人一样作出反应,而不是像一台机器一样作出反应。他有责任作出合乎道义的决定,有责任辨别他所面临的情况中的是与非,进而采取相应的行动。
  我们认为,事实上,被告并没有接到要他做他1968年3月16日在美莱村做的事的命令。首先,因为并没有命令要求围捕所有那些男男女女和小孩,并立即处死他们,所以,被告不可能依照命令行事。是的,虽然是有一个命令,但要求的是他与在美莱村的越共第48营作战。
  我们已向你们呈交了所有关于这次行动的预先计划的证据。你们从中已经得知,这次行动的使命是他们认为会与在那儿的敌人的武装分队作战。这个命令有违法之处吗?你们认为在3月15日晚他们能预见到,或打算好第二天到达村子时,村子里将没有武装分子,只有老人、妇女、儿童和婴儿吗?你们认为在3月15日晚上,他们就已计划好,他们的使命就是到村里去,把那些人聚拢,带到那条小路和那条水渠里去枪杀吗?你们认为那就是3月15日晚的命令吗?你们认为那就是从那些特别行动小组会议部署中传来的命令吗?没有证据显示有任何立即处决的命令曾被下达,没有证据显示有命令要求别抓俘虏。只有一个命令,即与敌人的武装分队作战,这也就是麦迪那上尉转达给他手下的命令与越共第48营作战,被告方自己的证人和政府的证人一样,都证明了这一点。 
  被告作证说,他原以为他们会参与一次快速突击战,清扫美莱村,主要对〃平克维尔〃发起突袭,然后进入那里,让〃平克维尔〃彻底中立。这暗示了要立即处决那些男男女女和小孩吗?你们认为那是3月15日发布的命令吗?凯利收到给排长们的指示后说:〃我们将到那里和敌人打持久战,只要我们能和敌人保持接触,我们就要和他们打到底,尽量从侧翼攻击他们。〃这就是他在3月15日晚上所想的。
  麦迪那上尉竭力鼓动他手下的人在第二天对敌作战是合法的吗?他应不应该告诉他手下的人,他应不应该让他手下的人明白他们预料到的事?而他们预料的是与敌人的武装分队交战。 
  因此,我想对你们说,证据清楚地证明,被告不能依仗1968年3月15日的任何军事部署会议的任何命令,来证明他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命令。被告也不能依仗行动当天给予他的任何命令。他作证说,他接到麦迪那上尉的命令,要求他〃结果〃那群被扣留的越南人,但是,先生们,只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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