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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部分

商法教材-第101部分

小说: 商法教材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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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托运人。托运人包括两类: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1)托运人应当妥善包装托运的货物,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也可以与承运人约定并在运输单证中载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5)托运人对因自己或者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损失或船舶的损坏,负赔偿责任。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损失或船舶的损坏,负赔偿责任。
   5.货物交付。(1)承运人应当依约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2)收货人的异议。收货人接收承运人交付的货物时,除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情形外,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并非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当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再负赔偿责任。(3)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6.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外,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
   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包括:(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2)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3)货名。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4)装货港和目的港。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在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5)受载期限、装卸期限。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赔偿因过失延误提供船舶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6)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7.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2)降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3)对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3.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第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海上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1)海上旅客以及自带行李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2)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第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第三,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减轻和免除。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经证明此类物品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此类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第四,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除承运人和旅客书面约定更高的赔偿责任限额外,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 666计算单位;(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 333计算单位;(4)旅客自带行李、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 200计算单位。
   第五,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法律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法律有关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法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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