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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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又称商号权,是商业名称合法使用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业名称权以登记为要件,即商业名称权以商业名称登记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同一商业名称,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在先的可以排斥登记在后的而独自享有商业名称专有使用权。
(一)商业名称权是通过商业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商业名称权的取得必须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即只有经过依法登记注册后,商事主体才取得对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未经登记的商业名称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日本立法有所不同,在日本,即使商业名称没有登记,专有使用权也被认可,而履行登记只在加强这种权利的保护。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名称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
(二)商业名称权是商主体对商业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专有权主要是为商人排除他人为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使用其相同商业名称或类似商业名称的权利。使用权则为商主体不受他人妨碍的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其所有人即成为商业名称权利人。商业名称权人对其经登记的商业名称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他人不得妨害。未经商业名称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权利人已登记的商业名称。对于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业名称的第三人,商业名称权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使用并可以请求其赔偿因此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二、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商业名称权为私权,为绝对权,学界一般无争议。但对于商业名称权究竟是人格权或为财产权,则众说纷纭。概括说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人格权说。根据人格权说的观点,商业名称权是公民姓名权在商人领域的延伸,其权利属性为人格权之一种。认为商业名称权同商事主体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用以表彰自己的名称,商业名称权与商事主体的存在相始终;商业名称权一经取得,即在一定区域内排斥其他商事主体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与财产无关。这些特点符合人格权的一些基本要求。所以,商业名称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人身权)。
(二)财产权说。根据财产权说的观点,商业名称权是一种主要以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认为商业名称权取得后,权利人即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这种商业名称权不但可以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该权利还可以转让、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权利人也可以享有转让利益。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体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被认为是人格权。因为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被作为转让或继承的客体。
(三)折衷说。折中说目前是通说。根据折衷说的观点,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即商业名称权既具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具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或继承。一方面,商业名称权是法律赋予商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它是商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必需的权利。可以说,商业名称权是商主体存在的基础,没有商业名称使用权及专有权,商主体将不可能从事营业活动。因此,商业名称具有较强人格权的属性。另一方面,商业名称又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外在表象或客体,可以成为转让或继承的对象,在商主体破产后,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从这种意义上说,商业名称权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在大陆法国家,信誉是商业资产的一部分。正是基于商业名称与商业信誉的特殊关系,商业名称权得以体现财产利益。再一方面,在国际上,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都将商业名称权作为工业产权的一种,而对工业产权通说认为其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三、商业名称的特征
(一)商业名称权具有区域性。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具有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商业名称权的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不过,对于广为人知的商业名称和有良好信誉的商业名称的保护不应地域的限制。19
(二)商业名称权具有公开性。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登记的目的之一便是使商业名称公之于世,为人所知。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均规定,商业名称变更、废止、转让、继承等,未及时办理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文件、会计报表、审计报表、所订立的合同、所开出的票据、票证等,都应公开载明自己的商业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使用未经登记的商业名称,给人造成误解。
(三)商业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性,应当可以转让和继承。但各国立法商业名称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所持态度不一。多数国家规定商业名称权不能单独转让,而只能和企业一起转让。当然,在营业终止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是可以单独转让的。不过,在实践中,商业名称权的所有人通常采取联营、加盟连锁、许可使用的方式变相地转让自己的名称。而法国规定可以单独转让,但名称转让后不得用于营业中的签名
【法律适用问题】
1.商业名称与服务商标的区分。二者的区别同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基本相同。但服务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与商品商标还有不同。服务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别各类服务行业的服务标志。(如PICC是保险公司的标志)。商品的商标一般是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同类商品,即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不能有相同的商标。所以一个企业往往是由多少种商品就有多少种商标,且商品商标职能使用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上。而服务商标是不同行业的服务标记,它可以悬挂作为象征,也可以使用在其本系统的各种用品工具及机械上,甚至标志在职工的服饰上。因此,应注意商业名称与服务商标的不同。
2.商业名称与产地名称的区分。产地名称是区分不同地方同类产品的标志,其主要体现产品的质量。如宁夏的枸杞,杭州的龙井。产地名称在很多国家都给予法律的专门保护。商业名称、地名、商标名有时是同时反映的。如在我国的“贵州茅台酒”,既是企业的注册商标,又是企业的名称,同时还时产地名称。目前一些国家把商业名称、服务标志、产地名称都放在商标法中予以调整。当然,产地名称在权利性质上,不能被人据为己有或垄断,该权利应属于该地区的任何人或企业共有。
3.商业名称与商人密切相关,是商人在为营业上的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非商人则不能取得商业名称。自然人的姓名本仅可作为姓氏或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才能使用。但如果他从事商事活动为商事经营活动时,他也可以用自己的姓名作为营业上的名称。不过一般要在名字后加上所营业的名称。如“西安贾三包子店”。这样就形成了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的商业名称。
【相关法律条文】
1987年《民法通则》第99条,第120条;
1991年《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4…18条;
2004年《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2000年《产品质量法》第4条,18条,25条,41条;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
【复习思考试题】
1.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思考提示: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的名称,而商标则是表示特定商品的标志。二者的联系在于都属于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
2.商业名称选用原则的发展趋势
思考提示:总的来讲,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将最终替代商业名称真是主义。月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放松了对商业名称的要求,使商主体选择富有表现力和宣传作用的商业名称参与市场竞争,并达到降低注册成本目的。
3.商业名称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是什么?
思考提示: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商业名称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但未经登记则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视之,商业名称只有登记才会取得排他性专用权与使用权。前者登记只起强化保护的作用,即经过登记的商业名称,在一定范围内有排他注册的效力。对于未登记的商业名称的保护的法律依据不是商法,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在未登记商业名称的权利人的商业名称专用权方面,不适用推定规则,权利人对他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4.商业名称转让的两种模式,其各自的优缺点是什么?
思考提示:商业名称转让的方式有不得单独转让和可以单独转让两种。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不得单独转让立法模式。这种立法不利于商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单独转让模式为法国法所采用,体现了营业自由原则,有利于对商业名称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单独转让需兼顾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第六章 商业账簿
【提要】
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依法置备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财产状况的书面簿册。商业账簿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商法所称的商业账簿乃指广义的、形式意义上的商业账簿,即广义的必备商业账簿。置备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依法进行。商业账簿是由账户构成的,账户是账簿的实质内容,而账户则须设在账页上。在我国,商业账簿可以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三种类型。其中,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利用货币价值形式,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商业账簿制度。
【重点问题提示】
1.商业账簿的含义、法律意义。
2.商业账簿的种类与内容。
3.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商业账簿概述
一、商业账簿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账簿的概念。商业账簿是商事实践的产物,与商事活动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商人为了考核其营利状况与财产状况,必须借助商业账簿这一工具。一般认为,商业账簿起源于欧洲10世纪的海商贸易。随着海商贸易的发展,商船主因运输及海事的需要而在商船上设立了专门的“书记”,对营业及相关事项作册记载,遂形成了商业账簿的最初形态。在繁荣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业账簿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仅由商人自便采用,而法律尚无强制性要求。在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同业行会的诞生和商业联盟的拓展,商事管理日趋成熟和规范,商业账簿也随之完善和制度化。随着商事生活的日趋复杂,商人之间的联系日渐密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商人编制商业账簿,借以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有序。为了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各国立法逐渐确认和建立了商业账簿制度,对商业账簿的内容和编制规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