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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商法教材-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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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牒屯蹲始苹唬�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各国公司法的实践表明,公司的实际权力运行有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使股东大会职权有弱化的趋势。
   (三)股东大会的类型。股东大会议(股东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常会,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在特定时间界限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议。在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年会。
   2.临时会议,或者成为股东特别会议,是指除股东定期会议或年会以外的其他股东大会议。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公司法》第3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我国《公司法》第43条和第10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按出资比例或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行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有限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此外,需注意的是,《公司法》第43条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的同时,在但书中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公司法允许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型和人合性的特别考虑,值得肯定。
   (六)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采用“简单多数”通过,特别决议是对公司的特别事项,须采用“复杂多数”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作成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公司法第42条第2款、第108条中规定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概念特征。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管理权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是法定的常设机构,其基本特征如下:
   1.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机关。公司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的董事组成,非董事不能成为董事会成员,更不能参与董事会事务。
   2.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在公司的各种机关中,董事会是一个常设机关。自公司成立伊始,董事会即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存在。
   3.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必须由董事会负责主持实施和执行。
   4.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董事会不仅是业务执行机关,而且有独立的权限和责任,是公司的领导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领导公司的经营活动,除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对公司的其他事项均可作出决定。
   5.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对外代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对外代表。
   (二)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享有除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以外的较为广泛的权力,主要包括对内的经营管理权及对外代表权。按照《公司法》第47条和第109条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按《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董事会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相同。但应注意,《公司法》第67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但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时可不设之,而设1名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为5~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应注意,我国《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109条第2款同样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油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里需指出的是,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行《公司法》改变了这一作法,采取在限定范围内有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相对灵活的作法。《公司法》第13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不限于股东,一般也不限于自然人,但法人担任董事的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其代表。董事一般也无国籍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能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的相关情形。
   (四)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例会由章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特别会议是必要时针对特别事项临时召开的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应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确定;但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及其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零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均作了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8条和第110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11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这是日后确定董事责任的重要证据。如《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对此就作了规定,若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责。
   四、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概念及其组成。监事会是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独立实施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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