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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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券的偿还与回赎
公司债券的偿还又称公司债券的回赎,是指发债公司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债券存根簿和债券上载明的期限、利息和本金,将已发出的债券赎回并进行注销的行为。一般说来,公司债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发债公司提前赎回债券,而发债公司也不得要求债券持有人提前接受债券的偿还,以免损及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但如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并在公司债券中载明,公司可以任意赎回债券的除外。
公司债券的回赎方法有三:一是期满回赎,即在债券载明的一定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本金;二是分期回赎,即在债券募集办法及债券载明的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其可按照债券号码顺序决定还本的先后,或者按照公证机关公证的抽签结果决定每期还本的债券号码予以偿还;三是任意回赎,即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及公司债券的记载,发债公司可以随时赎回债券,但须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债券持有人。
公司债券还本付息后,公司债即因清偿而消灭。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赋予债券持有人有将其所持债券转换为其他种类公司债券权利的公司债券。如记名债券于无记名债券的转换,短期债券于长期债券的转换。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持券人可依照事先确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一般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狭义之意,本节是之。可转换公司债券最早由美国于1843年创设使用,随后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采用这种公司债券。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这类公司债券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普通公司债券与股票之间的债券,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票以前具有债券的性质,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转换为股票,就具有股票的所有属性,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它是一种潜在的股票,具有债券股份化的特征。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的转换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权利的行使与发行公司无任何关系,它得以持有人的单方意志而发生转换与否的效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发行人就赋予了债券持有人在将来确定的转换期内,享有转换与否的选择权。转换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持有人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债券抵缴认股款取得公司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在债权到期后收回本金,取得固定利息。债券发行人不能强迫持有人转换或者不转换为股票。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机性和风险都大于普通公司债券。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附加了转换为股票的权利,因此其发行价格比普通公司债券高,其票面利率则通常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因此,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但是对债券持有人而言,当发行公司业绩良好且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选择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当公司业绩不佳且股票市场价格下落时,持有人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还不如普通公司债券。因此,与普通公司债券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投机性较强、风险较大的特征。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主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转换为股票的可能性,所以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这种债券,且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还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我国《公司法》严格限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规定只有上市公司在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除应当具备前述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主体不得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一般包括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以社会公众为发行对象,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发行债券的说明书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发行人在说明书中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英美、欧洲等对债券流动性要求高的大规模筹资市场通常采用这种发行方式。私募发行以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许多国家法律对其不作登记注册和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债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债券无须上市的小规模的筹资市场采用这种发行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且其发行条件须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可见,我国法律禁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私募发行,只允许公募发行。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在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如下:(1)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2)经有关机关核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和通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得到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该说明书。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在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证券公司承销。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一)转换期间。转换期间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起始日至终止日的期间。通常转换期间可有以下几种情形:(1)发行日或发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开始,至公司债券到期日;(2)发行日或发行经过一段时间后起数年期间;(3)发行日起,至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前若干年止;(4)发行日起经数年后才开始,至公司债券到期日止;(5)限于发行日后一个或数个确定期间内行使。
(二)转换价格。转换价格也称转股价格或转换比率,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所支付的价格。通常采用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来确定其转换价格。这样,既可使发行公司在转换时获得相应的转换溢价,降低发行成本,也可使投资者在投资时注重发行公司的业绩和未来的获利能力,做到理性投资。
(三)转换后的法律后果。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旦转换为股票,就意味着公司债务的减少和公司资本的增加,公司必须修改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债券持有人无须公司承诺,因其向公司提出转换请求而当然发生转换效力,其身份由债权人转为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
'法律适用问题'
1.公司债本质上属于公司债务之一种,在公司资产负债表负债栏中反映,公司债之债权人与一
般公司债务的债权人一样都享有民法上债权的一般权利。但公司债与一般公司债务在产生的原因、权利主体、标的、偿还办法及权利凭证的性质上均存在不同特征。
2.在我国,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严格的核准管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是违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对其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仅限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公司均不具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154条至第163条
《证券法》第10条、第13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8条
'复习思考试题'
一、简答题
1. 简述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不同法律特征。
2. 简述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
3. 简述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4. 简述公司债券的转让。
5. 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及其发行。
6. 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二、案例分析题
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6年3月,经某会计事务所验资,该公司净资产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全年利润总额110万元。鉴于资金不足,不能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和在市场上形成较强的生产及竞争能力,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2006年5月,食品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鉴于该公司3年前曾发行了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2年前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故董事会决定,本次拟发行公司债券3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利息为25%,公司准备用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的20%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为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专门成立了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销售工作。
问题:
1、该公司本次可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2、该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重点问题提示'
1。请问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2。请问我国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有哪些基本功能?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内涵
公司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定期编报会计报表的方式,运用货币价值的形式来反映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企业外部提供相应会计信息,同时服务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的一项制度。我国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其财务会计活动应当受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