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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部分

商法教材-第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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と灰姿芾碓菪邪旆ā罚�1996年8月2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使得证券交易所成为一个组织严密、规章齐全的交易市场。
   6.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活动具有集中性。证券交易所为证券的交易提供了一个集中的市场。比如我国目前进行证券交易行为必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其他国家也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另外,代表证券机构的经纪人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大厅、代理或自营证券的买卖。对于投资者而言,必须委托作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机构代理其证券交易。
   7.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活动具有规范性和公开性。证券交易所内的各种交易行为都必须规范进行。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内的交易行为,各证券交易所都制订有专门的证券交易章程和证券交易规则,对证券交易所内的各种行为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行为都必须公开进行,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解散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依其是采取注册制、承认制,还是采取特许制,其设立条件和程序也各不相同。在实行注册制的国家,设立申请人只要依法提供法律预先规定的文件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即可注册登记,政府仅对申请人提交文件的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任意否决或驳回设立人的申请。承认制则有所不同,政府审核机关还要对设立申请人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申请人资格、设立条件的适法性、设立程序的合法性等作出实质审查,经审查合格才核准登记并颁发登记文件。特许制则不仅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文件,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实质性条件,同时还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采取特许主义,其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大陆地区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4月成立。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设立申请书;(2)交易所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3)拟加入会员名单;(4)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5)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6)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章程是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文件,其作用在于确定证券交易所的运行规则,规范和约束各会员和证券交易所的行为。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设立目的;(2)名称;(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4)职能范围;(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10)资本和财务事项;(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存续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交易所无法运转,或者会员大会通过决议解散的,可以予以解散。证券交易所的解散,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决定。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与义务
   (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职责。证券交易所是证券流通市场的核心,在证券市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为证券交易提供设施、服务及场所的机构,也是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法律监管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结合《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8)依照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9)在突发性事件发生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或者决定临时停市;(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义务。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上述职责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包括:(1)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交易,也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2)不得利用新闻媒介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3)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4)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应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5)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6)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四、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度,其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专门委员会等。
   (一)会员大会。
   1.会员大会的性质及其职权。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2.会员。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可以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取得证券交易所的会籍之后,由证券交易所签发会员资格确认证书并对社会公告。证券公司要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前提是加入证券业协会,否则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开展业务,而投资者只有通过证券商会员才能进行证券买卖。证券交易所会员在证券交易所享有一定权利,如参加会员大会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提议权、表决权、席位使用和转让权、积累所有权、监督权等;会员也承担一定义务,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则、服从会员大会决议、缴纳有关费用、提供有关信息等。
   3.会员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1)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2)占会员总数1/3以上的会员请求;(3)理事会认为必要。
   4.会员大会决议。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理事会。
   1.理事会的性质及其职责。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5)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定对会员的接纳;(7)审定对会员的处分;(8)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9)召集会员大会;(10)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理事会的组成与任期。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7人至13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3.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总经理。
   1.总经理的性质及其职责。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2.总经理的任免与任期。证券法规定,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理事长不能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总经理任期3年。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四)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明确地规定。从国际上看,证券交易所一般设有监察委员会、上市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工资委员会、规则委员会等。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专门委员会主要下设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1.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部门。其职责是:审批证券的上市;拟定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上市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上市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法定人数至少有7人,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上市委员会除由理事长、总经理担任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年更换1/3。
   2.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监察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兼任。理事和总经理不得兼任监察委员。监察委员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监察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等进行监察。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依《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应的职务:(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2)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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