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第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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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票据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被追索人受破产宣告,持票人有权以其追索权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分配。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受破产宣告,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付款或承兑,由此产生的债权,应列入破产债权。
(四)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求偿权。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代替破产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取得对破产财产的追偿权。在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有权以将来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后的追偿权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分配。
(五)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破产清算人决定解除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
此外,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债务人为保证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等,也属于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例外
破产债权的例外,是指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以下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一)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债权申报费用、邮电送达费用、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交通住宿费用等,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且系为个人行使债权而支付,故不应列为破产债权。这样规定,可以促使债权人节约破产费用,并可以避免因个别债权人恶意扩大费用支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二)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依破产法的规定,于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已到期。因此,如果债权系计息债权,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三)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作出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因为如果再执行,实际上是惩罚破产债权人,未达到处罚的目的。
(四)因破产宣告后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此时,清算人有权决定解除未履行的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不应作为破产债权。
(五)其他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的情形。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未按法定期间申报的债权等,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及其确认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1。申报的意义。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其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无论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还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都必须申报。
2。申报的期限。关于债权申报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多数国家采用酌定主义,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我国破产法采用法定主义。依《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申报的范围。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以申报债权。如果债权在案件受理时未到期,则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申报。附条件的债权,以该债权的全额行使权利。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各自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就其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而享有的追偿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报的方式。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有无财产担保,有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证据。
5。登记造册。法院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编制债权表时,对于非金钱的债权,应按受理案件的裁定之日的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计算债权额。对于以外币表示的金钱债权,应按受理案件的裁定之日的人民币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计算债权额。登记造册时,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分别登记。
6。逾期未申报的后果。根据我国《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额的多少、债权的性质,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方为确定。只有经过审查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参加破产程序和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一切权利。债权的调查由债权人会议进行。但是,已经过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以及诉讼未决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不在债权人会议调查之列。对于经调查无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的债权。债权因异议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
五、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债权的算定。破产债权的算定,是指依法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和未到期的债权,以破产宣告为界换算为数额确定的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除有数额确定的、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已到期的金钱债权外,还有非金钱债权、数额未定的债权、外币债权和未到期债权。为使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就必须进行破产债权的算定,将它们换算为数额确定的、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已到期的金钱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法律根据各种债权的性质和地位而规定的债权受偿序列。依照该序列,顺序在先的债权可以优先于顺序在后的债权而获得清偿。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时,按照比例清偿。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简言之,就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与破产费用相对应的概念是共益债务,它是指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下列特点:
1。产生于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这就使之与主要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破产债权以及别除权、取回权等与破产有关的财产权区别开来。
2。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人因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所支出的费用,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不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的费用等,不构成破产费用。这一点是破产费用的核心与实质特征,也是法律规定破产费用的基本出发点。
3。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与破产债权都是用破产财产清偿,但破产费用较破产债权优先。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法院应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采用合并制,将两者统一加以规定。有的国家,如德国新破产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则采用分别制,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各国立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是:由破产财产随时支付。我国《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取回权的概念。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人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取回的权利。破产取回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二)取回权的法律特征。取回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取回权的标的物非属破产人所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