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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论犯罪与刑罚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网罗论坛]寒寒-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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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译者注

一、引言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
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
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
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
渊。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
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
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
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
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
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
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
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
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
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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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
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
的过渡。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
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
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真
正关系。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
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
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
争。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然而,只有极少数
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
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儿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
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
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
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
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
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
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①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间题,那不
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
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如果我也能像他
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密感谢,如果我
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
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
①孟德斯鸡(1689 一1755)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
之一。1710 年承袭其伯父任波尔多(Bordeaux)议院院长。—译者注

      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
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
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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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
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
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但是,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
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
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
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
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这种精确
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儒的怀疑。如果我
的功劳只在于第一个在意大利比较明确地提出其他国家已大
胆写下并开始实践的东西,那么我深感荣幸。然而,如果当
我坚持人类的权利和神圣真理的权利时,恰恰是把某些暴政
或愚昧(它们同样是灾难)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
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
对于我是一种安慰,它使我忘却了别人对我的轻蔑。

二、刑罚的起源惩罚权
      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
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
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
力量,如果不断地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人肌体的强烈
冲力一样。
      我们向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
罪的真正权利的基本起点。
      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
捐赠出来,这只是浪漫的空想。只要可能,我们当中的每一
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成
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瘾荒凉
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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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
又形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
家之间。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
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
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
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
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
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
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
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e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人古时
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
刑罚。,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
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
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
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
则。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
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
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
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
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
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注'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
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
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
越多。
注:
    请注意: “权利”一词与“力量”一词并不矛盾。但是,最好说前者是对后者
的修正,即对大多数人有利的修正。至于“公正”,我指的只是把单个利益联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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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的必要纽带,否则,单个利益就会涣散在古时的非社会状态之中。
     还必须注意:别把某种实物的概念,例如一种物理力和一种实在体的概念,与
 “公正”一词联系在一起。“公正”是人们的一种简单的思维方法,它对每个人的
幸福产生着无限的影响。我这里讲的绝不是上帝所宣布的并与未来生活的赏罚有
着直接联系的另一种公正。—贝卡里亚注

三、结论
      由上述原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
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
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
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
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
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
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
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
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
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
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
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
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
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
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
的本质。

四、对法律的解释
      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
只要求后代惜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他们是从现实社会,
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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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那里接受法律。他们不是把法律作为古代宣誓所承担的义务
来接受,'注'创那是一种业已失效的宣誓,因为它所约束的意
志已不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宣誓,因为它使人类从社
会状态沦人动物的群居状态。,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
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不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
益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其基础在此。,
      那么,谁是法律合法的解释者呢?是社会的代表者君主
呢,还是其职责只在考查一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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