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味书屋 > 武侠仙侠电子书 > 05老子思想批判 >

第23部分

05老子思想批判-第23部分

小说: 05老子思想批判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出来的,而是不以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阶层的部分人士的主观意志而行制定,并以此而形成一种重要的社会政治制度。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制”。法制是与民主制度共存的,没有充分的民主制度,就没有科学意义上的法制。 
  我没有研究过世界各地的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史,而只研究了中国社会的文明发展进步史,所以谈民主与法治,就不能够做到与世界其他地方相比较。因此,就不知道中国的社会文明发展历史是不是一个特例:在中国的文明发展历史上,其事实符合相对论,则不符合“进化论”。这就是,中国经过了原始社会在私有制度产生后引发出来的氏族、部落长期性掠夺战争后,从轩辕黄帝起,就建立了一个以人民为本位、以民主法治为雏型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社会制度,其时间先后持续了四百多年。其特点是:以人为本,爱地亲民,选贤任能,明民而治,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批评意见;以道立法,执法有度,循名责实,执法无私,刑德相养,使法治与德治并重,由此而使法治建立在明民教化、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受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缺乏以权力制约权力而罢免最高掌权者的机制,虞舜选贤失误,自夏禹执政后,就彻底破坏了五帝时期的社会制度,而建立以帝王一家私利、不接任何受民主监督的独裁专权制度,此后的治国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再是以道立法,而是以帝王的统治权利为出发点制定法律了。由此,以人治、术治为特点的历史,一直沿续了四千多年。 
  《黄帝经》一书全篇都是谈治国思想、方法、理论的,基本上是代表了五帝时期的法治思想的;而《老子》一书,则是反对以法治国,而主张以愚民之术治国的,它基本上是代表了夏代以来帝王们的统治思想的。这两本书的思想从根本上是对立的。 
  下面,我们就来进行一点具体的对比与分析。 
  在轩辕黄帝的法制思想中,有“以道立法”、“刑德相养”、“循名责实”、“执法有度”、“执法守法”等观点。这些法制思想,是从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出发,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特别是与建立法制社会的实践相结合,而提出的一个互为影响、互为补充、互依为根的科学思想理论体系。兹简介如下。 
  以道立法的观点: 
  以道立法,执道治国,是轩辕黄帝极为重要的治国理念,也是其政治思想中最显明、最强烈、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道立法,用现代通俗的话说,就是以唯物辨证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为指导思想,建立法律制度,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伦理、道德、教育、科技、文学艺术等一切生活,都在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轨道上向前发展,而决不能在任何方面做违背客观自然规律的事情。所以,《黄帝经》全书开头的第一段话就是:“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接下来的所有篇章,都是以“道”——即哲学理论分别阐述和论证政治、经济、军事、伦理、道德、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设方针和治理办法。并阐明正反对比性结果与原因。 
  轩辕黄帝的“道生法”,是全世界提出最早、最为系统的法哲学理论。它将立法的科学依据、法律的科学本质、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神圣而不可侵犯性、法律面前为什么人人平等、以及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等,都一语道破,而不可易。 
  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那它就失去了科学性,就必然与客观自然规律相悖,依之治国就不可能走向进步,就可能给全社会带来灾难性的恶果。如此,法律就不是代表社会历史进步的东西,而属于反动的东西,应当将其送进历史的垃圾堆中去了;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而是按照某一特定阶层人的利益为标准而制定,那么,它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事实上就成为在法律面前不能够做到人人平等,就可以有人做特殊“公民”,可以不遵守国法。如此,法律也就不具有不可冒犯的神圣性了;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那么,法律也就同人们普遍遵从的社会道德相背了,凡与代表人类社会进步的社会公德相反的任何“法律”,它都必然难以普遍实施,而会遭到人民的普遍反对和抵制。所以,凡是不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就必然是短命的“法律”。如清政府于顺治二年六月所颁布的《薙发令》,它就是违背科学、违背人性、违背社会进步、乃至违背美学观点的野蛮法令。其虽用“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格杀勿论、不准奏议等暴力手段,强迫实行了二百六十多年,但它是前无法理根据、后无流派以继的一个“空前绝后”反进步法令,则是永远记载于历史之中的。在当时看,它好像似“代表”了满族的民族利益,而事实上,它却恰恰是激起了各民族的愤恨,而严重地损害了满族人的长久利益的。 
  刑德相养观点: 
  刑法,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之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法律之一。黄帝在“刑德相养”的理论观点之中,就依刑法之“刑”而作全部社会法律、法规的一个概括性代称。同样,道德,也是多方面的。作为一种高度概括性理论论述用语,此中就以一个“德”字为代,以与法律之代称“刑”构成一个阴阳相依而存、相异而同、相反而成的哲理性命题,以行论证。 
  法律与道德同出于一源——道,也即依之于万事万物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学道,用之于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明道之理而有心得体会,且体现在言行之中,就称之为“道德”。这是“道生德”;而“道生法”者,就是将客观自然规律之中最主要的方面,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成具体的条文性典章,用国家执法行政机关采取强迫性的手段,要求全社会的人们都去遵守的一种条款性规定。 
  道德,表现在人们日常不断地学习、自励、自律性的恪守方面。表现为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家庭和社会教育,表现为表彰、奖励、舆论监督中的一种约定俗成、社会公认的内容。此谓之以“顺道”;而法律的遵守,虽然也存在着家庭、社会教育,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但对敢于以身试法的拒不遵守者,就要强迫其遵守,就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强迫遵守的特点。所以,法律制裁是为“逆道”。法律与道德,是客观自然规律在文明时代伸出的左右两手:一正一反、一文一武、一柔一刚、相反相成、相异相同、相互依存,其终极性的目的,就是维护全社会实现一个文明、祥和、有序、公正、公平、进步的社会秩序,使全社会的人们都按照客观自然规律而生活,而达到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但是,道德和法律又存在着重要的不同之处。譬如,从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中,不同事物之间是阴阳互依、公私互依、互为其根的。作为法律,不仅要保护社会的公共财产、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保护个人财产、个人合法私利不受侵害。因此,法律同治国政策完全一致,它是取中、用中、行中的,这就是“政者,正也”,“以正治国”的道理;而作为道德教育,作为个人品德,就要大讲“去私立公”。为什么?因为人的本能性就具有私性,不进行“去私立公”教育,不提倡“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良好思想,全社会道德风尚不好,岂不乱套?所以讲道德,就必须有矫枉过正的成分;还有,道德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作为法律,与道德相比较而言,就不能规定如道德所包涵的那么广泛的内容。而只限定在对于危害家庭、社会、他人一些不加以强制性管理不行的方面。正因为是如此,作为一个社会,是不能以法律取代社会道德建设的。不然,因社会道德沦丧,就会出现因小成大、积微成著的灾难性犯法率增长,酿成“法不治众”、管理者管不过来的混乱局面;当然,也不能用道德去代替法律、取代政策。比如,在道德上讲“去私立公”、“公而忘私”、“大公无私”,若依此为法,那就会导致“以公害私”、“以公灭私”的情况出现。公私本是相互为根而存在的,灭私则无公。不允许个人有私有财产、有私利所得,那么种地的不求多打粮,做工的不求创名牌产品,搞企业、经商的不求多盈利,就必然会有全社会陷入贫穷落后的局面出现,以公灭私的结果就会对“公”造成巨大的损害。 
  这就是说,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两者同等重要,既不能互相取代,又不可以偏废,而是互为依存、互为补充、互为支持的辨证统一关系。故,轩辕黄帝就说:“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形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唯道是行。明道以惟,是反以为机。天道环周,于人反之为客。”① 
  正因为法律、道德都是依唯物辨证哲学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所产生,所以,学道积德,不仅可修身明理、知法、遵法,而且能够公正执法。学道而以之齐家,便家庭和睦,子孙贤孝而求上进,或可成为国家有用人才,至少能为知事明理的守国法、有道德的公民。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要将哲学书籍《易》作为学者必读之书,置于众经之首的道理。 
  执法有度的观点: 
  在中国,法律也被称之以法度。这不光是因为法律为国家 
  —————————— 
  ① 《黄帝经·十六经·姓争》。   
  制度的重要体现,更因为法律在律名、刑名之下都有非常明确的量刑之度,执法要辨以事实,衡以准绳,量之以度,反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处,有罪不惩,无罪乱罚,以及巧立名目,罗织罪名,不要事实,伤害合法公民的枉法行径。不然,就会对国家、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唯其如此,黄帝就说:“规之内曰圆,矩之内曰方,线之下曰正,水之上曰平。尺寸之度曰长短,权衡之度曰轻重,斗石之量曰少多。八度者,用之稽也。”① “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② 执法有度,治之则安。诛禁不当,反受其殃。制人失理,反受其制。应化之道,平衡而止。 
  循名责实的观点: 
  治国与用兵之法,同样是用于哲学理论,但方法截然不同:其区别就在于“以正治国,以奇用兵”。治国是用正道,用兵作战是使奇道;治国家重在明民以治,使黎民百姓知道国家鼓励作什么,怎么做。反对做什么,反对的原因是什么。用兵为战,重在尽一切可能欺骗敌方,即所谓“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兵道者,诡道也”。历史上,“五帝时期”是明民以治,夏禹之后,以一家之私而治国,统治者不代表人民的利益,而成为以权向黎民百姓夺利者,所以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愚民以治的情况。 
  黄帝认为,推行法制,以法治国,不仅要在法律的�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2) 踩(2)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