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味书屋 > 武侠仙侠电子书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

第14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4部分

小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可以视为同一违法行为,那么,究竟由哪个机关予以处罚 

呢?如果工商管理机关先行予以罚款处理,市容管理机关等其他机关 

是否还可以予以罚款处理呢? 

      如果不是同一违法行为,那么,每个行政机关都可对其进行处 

罚,而且,不受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之束缚,即每 

个行政机关都可以处以罚款,那么,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参照刑法,法院可以对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条款,构成多项罪名 

的,以数罪并罚的原则量刑,可以考虑过罚适当的问题。然而,由于 

行政管理领域管辖机关是不同的,如何裁量的确存在难点。 

       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无救济即无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86 

… 页面 87…

       1.人身自由罚:短期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罚 

       【行政拘留】期限为1 日以上15 日以下,可以并处 

      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扣留、拘役都有不同。刑事拘留是针 

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先行强制其人身自由的措 

施。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碍诉讼未构成犯罪的人进行的一种惩罚措 

施。扣留一般是指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短时间 (24  小时)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拘役乃刑罚措施。 

       【劳动教养】 

      期限:1至3 年,最长可延至4 年。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2.行为罚 (能力罚):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罚款】 

       【没收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违法所得: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而获取的不应归于他的财产。 

违法所得只需确定其来自于违法行为,即可予以没收; 

       (2)非法财物:违法者所占有和使用的违法工具、物品及违禁 

品等。非法财物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定性才能予以没收。 

      4.声誉罚:使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 

损害 

                                     87 

… 页面 88…

      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处罚; 

       (2)有权规定受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 

       (3)形式是法律; 

       (4)专有处罚设定权:人身自由罚 

      2.国务院 

       (1)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形式是行政法规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 

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1)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2)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形式是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授权的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 

       (1)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2)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88 

… 页面 89…

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形式是部委规章 

      5.省级政府、省会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及经济特 

区市政府 

       (1)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 

规定; 

       (2)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形式是地方政府规章 

       五、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第16 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17 条) 

      第17 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 (第18 条) 

      第18 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 

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89 

… 页面 90…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隐含之意是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对是否委托给予了一种授权。不过,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似乎并未如此严格。 

      第19 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 

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有许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也程度不一, 

因此,就像行政立法程序一样,应该适用不同的程序。《行政处罚法》 

的制定者,显然从行政处罚的利益影响程度来规定不同的程序。不过, 

无论行政处罚多么轻微,都必须遵循一些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最低限度的程序权利(即最为基本的程序要求)】 

        (1)要求调查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第30 条) 

        (2)要求表明身份的权利(第34、37 条) 

        (3)被告知的权利:告知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规定 

等 (第31 条、第41 条) 

        (4)防卫的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 (第32 条、第41 条) 

        (5)要求书面决定的权利(第34、39 条) 

                                     90 

… 页面 91…

        【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 元 

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基本步骤: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事由和 

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备案 

        【一般程序】 

        (1)立案 (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但实践中经常采用) 

        (2)调查取证(第37 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应当回避;笔录;取证和证据保存。 

        (3)决定(第38 条) 

        (4)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6)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正式决定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其中,第三到第七环节往往是糅合在一起的。 

        【听证程序】 

        (1)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 

        (2)基本步骤 

       告知——要求听证(告知后3  日内)——通知(听证的7 日前) 

                                     91 

… 页面 92…

——听证(听证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职能分离与回避,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主持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代理权,委托1-2 人;交叉质证)—— 

审核听证笔录 

       案卷排他性原则?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第45 条) 

       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自行执行的情况而 

言。 

        (2)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 

        【执行程序】 

        (1)当场收缴程序 

       适用范围:①20 元以下罚款;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 

       具体要求:①当场收缴必须出具统一收据;②执法人员在2  日 

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2  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2)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措施: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第二,拍卖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以抵 

缴罚款;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2 

… 页面 93…

                            第四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基本界定】 

       行政强制执行,系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 

种措施。 

        【涵义】 

        (1)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 

        (2)不履行的义务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书中确认的义务(法 

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只是在决定书中加以确认而已);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 

或者人民法院;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行政决定确认的义务得以落实。 

       2.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和方法 

        【强制执行的模式】 

      (1)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模式。 

     这意味着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大陆�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