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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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可以视为同一违法行为,那么,究竟由哪个机关予以处罚
呢?如果工商管理机关先行予以罚款处理,市容管理机关等其他机关
是否还可以予以罚款处理呢?
如果不是同一违法行为,那么,每个行政机关都可对其进行处
罚,而且,不受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之束缚,即每
个行政机关都可以处以罚款,那么,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参照刑法,法院可以对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条款,构成多项罪名
的,以数罪并罚的原则量刑,可以考虑过罚适当的问题。然而,由于
行政管理领域管辖机关是不同的,如何裁量的确存在难点。
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无救济即无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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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自由罚:短期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罚
【行政拘留】期限为1 日以上15 日以下,可以并处
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扣留、拘役都有不同。刑事拘留是针
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先行强制其人身自由的措
施。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碍诉讼未构成犯罪的人进行的一种惩罚措
施。扣留一般是指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短时间 (24 小时)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拘役乃刑罚措施。
【劳动教养】
期限:1至3 年,最长可延至4 年。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2.行为罚 (能力罚):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罚款】
【没收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违法所得: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而获取的不应归于他的财产。
违法所得只需确定其来自于违法行为,即可予以没收;
(2)非法财物:违法者所占有和使用的违法工具、物品及违禁
品等。非法财物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定性才能予以没收。
4.声誉罚:使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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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处罚;
(2)有权规定受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
(3)形式是法律;
(4)专有处罚设定权:人身自由罚
2.国务院
(1)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形式是行政法规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
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1)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2)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形式是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授权的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
(1)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2)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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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形式是部委规章
5.省级政府、省会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及经济特
区市政府
(1)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
规定;
(2)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形式是地方政府规章
五、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第16 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17 条)
第17 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 (第18 条)
第18 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
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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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隐含之意是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对是否委托给予了一种授权。不过,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似乎并未如此严格。
第19 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
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有许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也程度不一,
因此,就像行政立法程序一样,应该适用不同的程序。《行政处罚法》
的制定者,显然从行政处罚的利益影响程度来规定不同的程序。不过,
无论行政处罚多么轻微,都必须遵循一些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最低限度的程序权利(即最为基本的程序要求)】
(1)要求调查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第30 条)
(2)要求表明身份的权利(第34、37 条)
(3)被告知的权利:告知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规定
等 (第31 条、第41 条)
(4)防卫的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 (第32 条、第41 条)
(5)要求书面决定的权利(第34、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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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 元
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基本步骤: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事由和
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备案
【一般程序】
(1)立案 (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但实践中经常采用)
(2)调查取证(第37 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应当回避;笔录;取证和证据保存。
(3)决定(第38 条)
(4)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6)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正式决定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其中,第三到第七环节往往是糅合在一起的。
【听证程序】
(1)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
(2)基本步骤
告知——要求听证(告知后3 日内)——通知(听证的7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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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听证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职能分离与回避,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主持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代理权,委托1-2 人;交叉质证)——
审核听证笔录
案卷排他性原则?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第45 条)
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自行执行的情况而
言。
(2)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
【执行程序】
(1)当场收缴程序
适用范围:①20 元以下罚款;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
具体要求:①当场收缴必须出具统一收据;②执法人员在2 日
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2 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2)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措施: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第二,拍卖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以抵
缴罚款;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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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基本界定】
行政强制执行,系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
种措施。
【涵义】
(1)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
(2)不履行的义务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书中确认的义务(法
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只是在决定书中加以确认而已);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
或者人民法院;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行政决定确认的义务得以落实。
2.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和方法
【强制执行的模式】
(1)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模式。
这意味着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