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评 选集-第1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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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选择对的(right)行动。但如果我们从一个有效的(valid)规范系
统出发的话,该行动之为‘对’是指它对所有人都同等地好,而在涉及
一个对我们的文化或生活形式来说具有典型意义的价值组合的时候,那
行为之为‘对’是指总的来说、从长远来说对我们是好的。”'6'
冯·赖特、特伦诺伊和哈贝马斯对规则和价值的关系的讨论的角度
和观点都不同,但都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学术规范化问题的理解:学术活
动的规范和学术工作者的德性之间的关系、学术活动的规范和学术活动
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学术活动的规范和学术活动的风格之间的关系。研
究这些问题,一定会对学术规范化问题的讨论起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本
文不拟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4。讨论学术规范意味着把认识论和方法论重点从学术成果转向学术
活动,这种转变的核心是这样一种认识,即重要的不仅是真理的定义问
题、真理的标准问题,而且是真理的认可问题。我国学术界的不尽如人
意的现状,同一种陈旧的真理观有关。
“科学”一词和其它许多词语一样(如“艺术”、“认识”、“计
划”等等),具有所谓“活动/成果”的双义性。心理主义倾向的认识论
和方法论研究重视认知者个体的研究活动,逻辑主义倾向的认识论和方
法论注重认知成果或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评价标准等等。随着科学哲
学中的“历史主义转向”和整个哲学中的“语言学的转向”,对于学术
团体的研究活动的兴趣逐渐增大,“科学论”很大程度上成了“科学活
动论”。
和其它社会群体的活动一样,学术活动也有它自身的目标。虽然其
成员从事研究可以是出于各自不同的个人目标,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或社
会子系统的活动,学术活动的目标无疑是真理。有人说学术活动的目标
是有用的工具;但就连持这种观点的人也会赞同“学术活动的目标是真
理”的说法,因为在他们看来,“有用就是真理”。有人说学术活动不
是笼统地追求真理——并不是所有真理都是值得追求的;学术活动所追
求的是值得追求的、与我们有关的真理(truth plus relevance)。这
种观点仍然把真理作为学术活动的目标,不过对它稍微加了一个限定。
于是就有一个如何理解“真理”的问题。在这方面,金岳霖先生在
《知识论》中的研究很有意义。在这本书里,金岳霖提出了一个在知识
论上有重要意义的范畴区分:真的意义和真的标准的区别。他分析了几
种主要类型的真假观:融洽说、有效说、一致说和符合说,认为其中只
有符合说是对真的定义,而融洽说、有效说、一致说都涉及真的标准。
命题所属之经验的融洽、命题在行动中的有效、命题与其它命题(意念
和其它意念)之间的一致,都只能帮助我们确认一个命题与对象的符合,
甚至仅仅排除那些不可能与现实符合的命题,而不能成为代替命题与对
象之符合而成为真的定义。'7'主张“有用就是真理”的人的错误不在于
他强调真理和有用之间的联系,而在于他把这种联系看成定义项和被定
义项之间的关系。在金岳霖看来,有用或有效的作用不在于帮助我们理
解“真理”这个词的含义,因为这个含义只能是和外部世界的“符合”,
而在于帮助我们判断某一个具体的知识是不是符合外部世界。
金岳霖的《知识论》写于四十年代,后来他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彻
底的自我批判。其实,他关于真理的定义和真理的标准的区分和五十年
代以来国内正统的真理观是基本一致的,差别仅在于后者没有象金岳霖
那样使用精确的术语和细致的分析,以及没有象金岳霖那样把实践中的
有效和真命题的其它标准相提并论。这种真理观的特点在于都把真理问
题看做是一个只涉及主客体关系的问题,而没有看到它同时也是一个主
体间关系问题。因为这种真理观只涉及真理的定义问题和真理的标准问
题,而没有涉及真理观理应讨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真理的认可问题(the
accept…ability of the validity claim oftruth):真理由谁来认可、
通过什么程序来认可、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接受一个人关于他的观点
为真的说法?
在以往的种种真理观中,如果说真理的符合说的功劳在于回答了真
理的定义问题,真理的融洽说、效用说、一致说的功劳在于回答了真理
的标准问题,那么金岳霖没有提到的一种真理学说的功劳则是回答了真
理的认可问题。这种真理观就是真理的共识论(the consensus theory oftruth)。根据真理的共识论,真的命题,是指那些认知者们(其典型形
式是科学家们)都认为真的命题。这种真理观本身可以不涉及真的定义
问题和真的标准问题:也就是说,主张真理的共识论的人可以对“真”
的意思是什么、根据什么人们同意说某命题为真,有各种各样见解,或
根本没有明确见解。他们作为真理的共识论者所说的是:不管“真”的
意思是什么、不管识别真命题的标准是什么,只有那些认知者共同体的
成员(在一定情况下)都认为真的命题才是真的。当然,以往的真理的
共识论者往往象真理的效用论者、一致论者等等一样,犯了“混淆范畴”
的错误,不过不是把真理的标准问题混同于真理的定义问题,而是把真
理的认可问题混同于真理的定义问题。避免这种混淆,并不要求我们否
定真理的共识论和效用论等的积极成果,而意味着我们可以在不同的意
义上同时是真理的符合论者、效用论者和共识论者。'8'
真理的认可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个问题其实是排除不掉的。
在不重视真理的认可问题的时候,人们实际上是以一种非反思的形式在
解决这个问题,或者是让每个认知者自身,或者是让某个权威来判断一
个特定的认识是不是真理。在这两种情况下,真理的符合论定义、真理
的实践标准和逻辑标准,都可以起作用,但到底某一认识是不是导致合
乎逻辑的推论、客观实践的成功,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都是凭个人—
—或者是普通个人,或者是权威个人——来判断和决定的。我国建国以
来的经历表明,离开了“尊重群众”的“尊重实际”和“尊重实践”,
往往只意味着“尊重个人意见”和“尊重权威意见”。
为什么在真理的认可方面主体间的共识比个人意见和权威意见更可
靠,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对美国上一世纪的哲学家皮尔斯(C。S。Peirce)
的方法论思想的解释来回答。在皮尔斯看来,人类用于解决问题、走出
困惑的方法可归为四种:“固执的方法”(the method of tenacity)、
“权威的方法”(the method of authority)、“先天的方法”(the apriorimethod)和“科学的方法”(themethod of science)。我国当
代哲学家冯契借用《庄子·秋水》的说法对人类认识层次作过这样的划
分:“意见是‘以我观之’,知识是‘以物观之’,智慧是‘以道观之’。
此三者虽同为认识,却互有分别,而且层次不齐。”我们可以从冯契那
里转借这些说法来解释皮尔斯的观点。皮尔斯讲的“固执的方法”、“权
威的方法”和“理性的方法”可以说都属于“以我观之”的境界。具体
来说,“固执的方法”是以“小我”观之,“先天的方法”是以“大我”
即全人类观之,而“权威的方法”则是以作为“大我”即全人类的代表
的“小我”观之。这些都是以“我”观之,而这个“我”是孤立的、得
不到“你”和“他”的批评、建议和补充的。皮尔斯讲的“科学的方法”,
可以说属于“以物观之”的境界,因为这种方法要求对客体进行分析、
操作,在这种基础上获得对于客体的认识。皮尔斯认为用这种科学方法
的目标是指向一个康德式的范导性理念:真理或实在。这可以说是属于
“以道观之”的境界。这个境界可望不可及,虽不可及但可望、值得望,
因为这个理想可以引导科学认识不断突破现有的水平。对科学方法的认
识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步上,其实还是没有超越“以我观之”的水平,
因为无论是“物”还是“道”,都是单个的“我”在那里“观”着,见
物见道,唯有这个“我”心里清楚。然而,皮尔斯没有局限于此。他在
“以我观之”之外还强调引入另外一个视角——“以他观之”,确切些
说是“以你我他观之”。在皮尔斯看来,真理说到底是不同科学家从不
同角度进行的研究所终究要同意的东西。因此,这种“同意”比起用其
它方法得到的结论来说具有更普遍的基础——不仅仅仅仅是证据的普遍
性,而且是对于证据之评价的普遍性。任何证据都只有经过解释和评价
之后才能支持或驳斥某个结论。撇开主体间共识来谈论证据,任何观点
都可以找到支持它的证据;在同样意义上,任何观点都可以找到驳斥它
的证据。“随心所欲”是科学的敌人,而正如金岳霖在《知识论》中也
提到的,没有他人的监督,是很容易“随心所欲”的。
5。但主体间共识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随“吾心”之所欲是不合理
的,随“众心”之所欲也可以是不合理的。这个问题与学术规范问题在
两个层次发生关系。在一个层次上,我们需要用一些规范来区别主体间
关系的合理与不合理。在比这高的一个层次上,我们要说明,为什么这
些规范可以用来作合理与不合理的划界标准,而别的规范就不行。
当我们说需要用一些规范来确定主体间共识的合理性的时候,可以
有两种意思,一种是经验性的,一种是理想性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我
们需要一些规范来区别基于“理由”的主体间共识和基于其它考虑的主
体间共识。举个例子来说。在众多的学术成果评奖中,专家评议、投票
已经成了必不可少的环节。比起单纯由党政官员圈定人选,这无疑是一
大进步。然而,专家评议和投票的结果是不是都以学术质量作为依据呢?
投票赞同某成果得奖的人是不是都认为这成果真的达到得奖水平呢?如
果投票结果是在考虑学术质量以外种种因素的情况下达到的,它所反映
的主体间共识就不能说是合理的,而这种不合理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学术规范的一大作用就在于避免这种不合理性。但是,任何阶段的人们
不管怎样追求合理性,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合理的共识,其中有种种无法
避免的因素在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学术规范的作用在于要求人们自
知无知,要求人们把目前的理由看做是相对的、有限的,是可以为更好
的理由所超越的(尽管这超越或许同时也是一种包括)。没有前一类学
术规范,我们无法拒绝那些不根据现在所拥有的理由的不合理的观点;
没有后一类学术规范,我们无法容忍那些同样不根据现在所拥有的理
由、但可能更合理的观点。在这两种情况下,“以你我他观之”都是同
“以道观之”这个理想目标背道而驰的。
以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