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评 选集-第7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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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但如何划分政府的权限呢?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国家干预经济和社
会生活不可避免。于是出现了社会与联邦司法之间的剧烈冲突。20 世纪
30 年代的大萧条、新政和这两者促成的智识运动,模式(2)最终衰落了,
其中的制度界限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特殊联系被切断了。经济的大变革以
及伴随着的观念性革命摧毁了这样一种确信,即财产权和契约权是普通
法中显现出来的某些事物自然秩序的结构。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并不简
单是盲目的社会力量和偶然的经济力量的合力,而是政府的积极活动的
作用。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法官们再也不满足以界定政府机构的内在
限制和内部界限来保护正义,他们在政府权力公正问题上耗费精力地寻
求一种新理解。却伯认为从1937 年以来的这种追求,以及这种追求的成
功和失败标志着现代宪法思想的历史。
取而代之的,却伯教授认为,一方面是法学家仍然不时求助于干预
确定模式和政府行为恒常模式。另一方面是依据美国文化而提出一些偏
好的权利,专断地将之确定为“免受除合理性得到最强有力(mostpelling)证明之外的一切政府的涉入”的权利。这种模式(5)涉及
到的有交流表达权、政治参与权、宗教自主权和个人隐私权。它并不寻
求界定对所有政府机构的权力的固有内在限制,而是规定有一些领域应
当排除政府权力。另一个竞争性的模式是同等保护模式(模式(6))。
这一模式要求司法确定一些应当对所有人同等开放的社会和法律结构的
根本方面,反对政府对所有应当同等对待的人们的基本权利持不同待遇
标准。
却伯教授认为在当代,美国宪法中出现了模式(7),结构正义的模
式。他认为这是由于社会的一般性变革,由于六十年代末期任命的一些
最高法院法官对模式(5)和模式(6)的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有争议。
这一模式“完全由从模式(1)至模式(6)已有的观点构成,但在其有
关政府决策制定的结构性关怀与有关个人和社区权利的实质性关怀的联
结方式上仍然是独特的”(页8)。
通过对七个模式的分析,似乎令人无从下手的庞大的、不整齐的、
甚至有内在矛盾的美国宪法实践、宪法历史和宪法理论有了一个比较完
整的体系和形态;一个历史的发展、演化、蜕变的体系;一个理论的结
构体系;一个多种宪法观点共存、互补、联系的体系。也许,却伯教授
的这部宪法著作之所以在诸多美国宪法著作中引人注目就是因为他的这
种结构方式完成了历史、理论与多元宪法理论的统一。
却伯教授认为当代宪法的核心问题是要在限制政府权力和利用政府
的权能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如果说20 世纪以前的宪法强调的是对
政府权力的限制的话,那么20 世纪30 年代以来人们已日益接受、并且
事实上经常要求政府主动干预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因此传统宪法中的
权力分割分离和制约以限制政府的理想与要真正实现自由政府必须干预
而不是消极无为这种现代确信之间有不可避免的张力。由于美国传统宪
法的文字限制,却伯教授认为,这后一种确信常常以特殊形式通过法官
对宪法的解释而体现出来,进入现代宪法的话语。例如,政府必须为表
达自由的机会提供便利,这种观点是作为对政府限制言论和集会的禁止
而出现的。又如,政府至少必须保证人们某些最低限度的生计和住房,
这一影响更加深远的观点穿着的语言外衣是禁止未正当化的政府歧视和
程序不公的政府剥夺。而这种宪法观念的转变从根本上看是社会转变(却
伯认为这一转变在美国还没结束)的结果。
另一个美国宪法的理论问题也许是美国所特有的问题,即在一个民
主风行的时代,为什么要由不是选举产生的法官来决定政府行动是否合
宪,而不是由大众选举产生的国会来决定如何行为。但这实际上是一个
普遍的宪法、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问题,也许是不可能发现答案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最基本形式是,为什么一个合法性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国
家会选择以信奉一个原初协定——由人民制定的、对其后代有约束力、
并且有意结构得难以改变——来构成其政治生活”(页10)。
却伯教授以一个行为科学的实验例子提出了宪法制度作用问题。他
认为宪法制度的作用就是为了防止社会的短期波动而危及社会的长远和
根本利益。他认为在传统的社会中,宗教或其他社会深层的持久确信曾
起到这一作用。而在一个现代的多利益主体多元社会中,“只有类似宪
法的明确的协定才可能很好地服务于这些目的”(页11)。为了使社会
不受一时的压力的影响,也许必须建立强制执行宪法协定的机制;“为
获得以后的、更大量的利益,有效的设置一定要包括(1)或者可以防止
当有近期小利时偏好发生变化,(2)或者保持主体不随变化而行动的措
施”(页11)。美国宪法和依据宪法建立起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这一
机制的作用。
但这答案并没有结束问题,因为法官自己也许会越出宪法委托给他
们的权威领域,并因此为个人冲动服务而不是为宪法服务。对于这种危
险,传统的问答是,由于司法部门“为严格的规则和前例所约束”,由
于“对剑(行政执法部门)和钱包(立法拨款部门)都[缺乏最终]影
响”,联邦司法部门“也许真可以说是既无强力也无意志而只有判断”,
并因此也许可以期望它一直是“最不危险的”部门(页12)。但这个回
答是无力的,它没有回答司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尤其在一个
司法失去神圣的光环之后的年代。
却伯对美国司法部门的特殊作用提出了一种广泛的功能主义解释。
他认为以民主的合法性而怀疑司法的合法性问题低估了在政治对话中严
格的宪法话语和司法决定的位置。在司法中,法官、律师通过对宪法文
本中有关权利责任的语言措辞中的深刻差别进行辩论,这实际是在国民
生活中进行说服教育,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教育;其目的不在于为冲突各
方寻求一个永久性的一致,而是寻求一个以司法调整的无尽的斗争。他
认为尽管其他部门也宣誓要维护宪法,但在这个由政府各部门参加的宪
政话语中,司法部门有一种独特的权能来保持一种独特的许诺,司法部
门通过对有多种解释的宪法的研读而对政府权威作出解说并证明其正
当。他认为只有一个没有日常政治责任、但又相应地有责任受职业同伴
和警惕的普通批评者监督的对话机构(即司法部门),才可以指望保持
这样一个许诺。
却伯教授又认为,尽管宪法应当强调司法部门的作用,但不应过多
停留在对司法权能和合法性问题上的讨论。因为美国“宪法不仅是对联
邦法官的命令,而且是对美国的一切公共政权的命令”(页16)。因此,
却伯教授在全书中,并没有将宪法问题约简为宪法的机构问题,而是自
始至终贯穿了对实质性问题的关注。“不可否认,对一个问题的答案如
何很重要取决于由谁来回答问题,因此对机构的担扰不可避免地与一些
实质性担扰相关;但不能许可机构问题永久性地遮蔽了那伟大的真理,
那就是,我们所解说的毕竟是一部宪法,而不只是宪法的司法处置”(页
17)。
上面是基于该书第一章对该书主题的一个概括,书中对美国宪法的
具体细节大量的细致精到分析自然无法一一涉及。即使对其主题,本文
也无法、或者不愿作一个真正全面的批评。这是一部美国学者写的美国
宪法专著,以一般的宪法理论或政治社会哲学理论加以批评,而缺乏对
美国社会的透彻理解最多是隔靴搔痒,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在下文中
我想谈一谈阅读此书的两个问题。
首先,有必要指出,这部著作只是对美国宪法的解说,是对美国宪
法的一种解说。将之泛化为普遍的宪法理论或哲学,或者将之视为对美
国宪法的唯一解说都将犯下非背景化的错误。却伯教授在该书的第一版
序言中就说到:美国宪法是明知不完整的、经常是故意不确定的(页
vii);而且全书的分析无一不是结合了对特定的美国社会历史背景的思
考。不仅如此,却伯教授本人的政治倾向和他写作该书时期的美国宪法
的变动也必然对该书的表述和强调有影响。却伯是美国宪法学界倾向自
由派的学者;他写作再版该书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现了保守派法
官占主导地位、从而对美国宪法作了一系列保守主义解释的局面;一些
司法前例的效力被削弱、甚至有可能被推翻。却伯教授对这种倾向明确
提出了批评(第一版序)。因此,该书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他的宪法观和
对美国宪法的理解作全面解说和论证,为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司法界。
例如他强调宪法不仅是对法官的命令,而且是对立法和行政官员的命
令。他直接指出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关系重大的司法决定,立法官员
有权按照他们自己对宪法的理解而颁布新法律以维护被联邦最高法院所
否定的宪法性权利。不了解并重视这一背景,就难以恰当把握却伯对美
国宪法的解说和宪法批评。
应该指出,该著作的政治倾向性一点也不减少该书的学术价值。其
实,所有认真的学术著作(这就排除了为商业利益或评定职称而草率拼
凑的所谓学术著作)都具有倾向性,都是有感而发、有感而作;不存在
中立客观的、因而优越于他人、他人应当或必须接受的理论视角和学术
结论。却伯自己也在书中指出这一点。宪法的解说和批评都涉及到对价
值的选择,涉及到在对立的观点中选择“站队”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这本书对于我——一个中国读者的启发。首先是宪法。
宪法按其西方字面来说指的是国家的实在的根本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
上,亚里士多德才写了《雅典政制》,考查了各城邦的宪法,而当时的
希腊各城邦并没有成文宪法。亚氏只是描述了各城邦的实际政治运作的
根本性规则。但是在17、18 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影响下,近代宪法被文
字化了,被仅仅视为是规定性的,甚至实践中被等同于现代民主制;由
于对文字的迷信,人们似乎感到文字规定可以改变社会中政治的运作。
但历史已一次次证伪了这种宪法观。今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成文
宪法,曾有美国学者研究发现从文字上看这些宪法实在是差别不大,而
实际运作差别很大。这种现象或者表明文字性宪法不可能有效表现,更
谈不上有效制约社会的运行机制;或者表明应当修改我们对宪法的理
解,应当把宪法理解为一个社会中实际政制的描述。由于美国宪法和法
律传统,美国学者对美国宪法的理解历来都具有这种具体性,而不只是
阐述宪法的所谓“原理”和美国宪法文字本身。
相比之下,中国的宪法研究过多地注意了规定性,而不注意对中国
历史和现实的社会政制运作的概括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