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社会秩序-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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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轮到考察科学社会组织的这样一些理想,它们略微不同于在现今自由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那些模式,尽管这些理想在科学之外的某些领域中是重要的,并且某天甚至可能会成为全社会的占主导地位的精神价值。这些理想中的第一个是可以被称作“公有性”的价值理想。西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尊重对于稀缺商品的私人所有权,而这些权利在科学中则被简化到对于发现的荣誉优先权这样一种最低程度。在这一最低限度之外,对于科学知识体系和概念结构的任何贡献都是共同体的财产,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这些贡献可供所有有竞争性的成员使用。正是在科学中,乌托邦式的共产主义口号——“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成了社会现实。在科学家共同体中,所有科学同行都有权分享现存的知识,因为许多人都曾经在过去或有可能在将来为科学作出贡献。正是在这一“公有性”价值的严格指引下,在科学中保密成为不道德的行为。从科学中取其所需的人有公开其新发现的精神义务,因为这些发现是建立在共同体租借给他的财富的基础之上。当然,除了精神因素之外,科学中的保密还有其他不良影响。保密使科学家对其同事已经作过的工作一无所知,从而剥夺了他从事自己的研究所必须的大部分材料。它还废除了科学家之间对于新工作、新想法的非正式讨论,而我们将看到,这种讨论对于任何科学创造都是必要的。科学中的大多数创新都是由一些比较小的新思想缓慢增长的结果。作为繁忙的、不断前进的科学家彼此之间非正式讨论的成果,这类增长在科学中随处可见。出于对工作的保密需要而隔断了与其同事的个人接触的科学家,即使能够看到他的同事的出版物,也总是有所欠缺的,而有时这种欠缺会成为致命的。我们将在分析科学发明和发现的社会过程时再次讨论这一问题。
只有当面临极端危机的时候,当战败不仅威胁科学而且将给自由社会带来灭顶之灾时,科学家才可以接受保密的限制。并且即使在这种时刻,他们也只应在有限的领域里和暂时地接受这一点,将其视作为了挽救科学和最终恢复科学的传统精神价值而必须作出的“可悲的选择”。在和平时期,保密要求——例如最近在美国由军方所提出的这种要求——引发了许多参与这种研究的科学家的精神冲突。学术界的科学家似乎比那些受政府和工业部门雇佣的科学家更不赞成这种和平时期的保密,而即使在上述最后一组,也就是在工业科学家中,也仅有百分之四十七的人赞成无条件的保密。反保密规范在科学中是强有力的和广为传播的。
在科学中与“公有性”价值紧密相联的是被塔尔科特·帕森斯称之为“无私利性”,或“利他性”的理想。这一道德理想也并非普遍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而只是限于科学和其他一些自由专职领域,最突出的也许是学术和医学领域。在大社会中,人们被期望在其职业活动中作到“自利”,所谓“自利”意味着人们首先为自己的直接利益服务,虽然任何这类活动都可自然地间接地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事实上,采取这种作法乃是自由放任社会的意识形态所要求的。但是在科学中,却盛行一种不同的道德模式。在那里,人们被其同行要求直接服务于共同体的利益由此而实现体现在工作满足和声望中的自我利益;这种直接的服务就是要为科学的核心,即概念结构的发展而作出贡献。应该明白,这种道德理想的差异并非由于科学家与其他人之间的典型个性差异而造成的。在科学中与在自由社会的其他社会活动(如商业)中一样,人们寻求“成功”这一普遍目标。然而,在科学中达到成功的竞赛规则却有所不同:这些规则要求个人仅通过服务于他人来服务于自己。如果没有作为科学中竞赛规则之一的“无私利性”,有关科学创新的“公有性”价值就不大可能流行。如果大多数人都将公共的科学理论仅用来为自己的直接利益服务,例如为其个人权力而非为科学本身服务,那么科学共同体的财产就会停止增长,从而失去其科学的本质特征。
我们可以再重复一遍,“公有性”和“无私利性”这两个道德理想并不仅限于科学。在自由社会如同在其他类型社会中一样,这两个理想总是至少在较小的程度上与人们的日常行为相关联。我们每一个人都被期望为共同体的福利作出某些直接的贡献。然而,在科学中,这些价值的范围要比在其他类型的社会活动中大得多。
我们可以在科学家对待其发现的专利的态度中看到这一较大的范围。这里存在着一个所谓“纯”科学家和“应用”科学家之间的差异,关于这一差异我们稍后还将有很多可说的;但至少对于前者来说,专利是对于科学共有财产的一种有悖科学精神的侵犯。工业界的“应用”科学家,出于需要更接近于奉行商业领域的道德规范。对于“纯”科学家,专利正像保密一样,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必不可少的罪恶而被加以接受,例如,有时应该防止某些科学发现引起公众的直接兴趣,或应该避免公开,以防受到商业企业的盘剥。这种情形对于生物和化学发现来说是很典型的,这些发现的医学应用对于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精神主张,为了公众的利益,科学家可以允许其发现获得专利,但科学家本人不能从这一专利中获得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例如,威斯康星大学的阿鲁米研究基金会的设立是为了公共利益,开发用紫外线丰富食品中维生素D的专利,以抵抗佝偻病。这些专利是基于哈利·S·斯丁包克(威斯康星大学的一位教授)的发现,而这位教授本人却没有从这一专利中得到任何酬报。
以上这几种或多或少与自由社会中其他社会活动共享的价值,便构成了作为一项精神事业的科学。科学精神并非总是很明显的,当它很有效时恐怕就更是如此。当科学的社会组织在这些如此深入并广泛地渗入到科学家之中的价值的控制之下成功地运行时,这种控制便被视为理所应当的。只有当在科学本身中出现越轨行为,或当非科学的权威试图将新的价值强加于科学之上时,这些道德条文才变得明显。在近期出现的一些全社会的危机中,如在战争和经济萧条中,科学家更自觉地意识到其价值观,而且他们的领袖有时曾提出把这些价值推广到全社会。科学精神在这些建议中也许得到了最明确的表示。最近美国科学促进会主席在一次讲演中,劝告其成员将使用科学资源“作为一种丰富和加强人类精神,粉碎分裂人们的隔阂的手段。”这一讲演谈到“科学是对宇宙的一种高度冒险”。该讲演建议用“科学的兄弟之谊”来推动人类普遍的兄弟之谊。科学精神的另一基本方面表达在“科学为人类的服务”这一短语中。这些都是深沉的信念;科学像其他所有社会活动一样,以一组精神价值作为其支柱之一。
但是,我们自然马上可以补充,科学不止是我们刚刚描述过的一组价值,还有其他决定科学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因素。我已经说过,在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中,科学家的行为也略有不同,例如,在大学和在工业界中,对待研究中的保密和发明的专利权,态度就有所不同。科学家在其中工作的群体的性质和目的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我们需要确定这一普遍意义是什么。实现这一目标的方便途径之一是现在来仔细地考察一下“纯”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的差异,关于这一差异我们已曾几次粗略地涉及过。这种研究方式尤为方便是因为它使我们有机会来看一下科学的其他一些重要方面。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考察过作为一组概念体系的科学和作为一组精神价值的科学。我们刚才还提到了人们在其中组织科学工作的不同社会群体的重要性。更早些时候我们还提到了个体科学家在其自身工作中所具有的个人动机的问题。为了理解“纯”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的区别,我们必须考察科学的所有这四个不同方面(即概念体系、价值、社会组织、及个人动机)是如何隐含在这一区别之中的,以及为什么每一方面既需分别地又需与其他方面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对“纯”科学和“应用”科学作出区分的一个基本参考点可能是整个科学的普遍和条理化的概念体系。这些概念体系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见,是科学的基本积累要素。由这一点来看,“纯”科学可以定义为这样的科学,它主要并直接致力于发展概念体系,包括对概念体系作出扩充、修订和检验;这种发展本质上是一种建立临时“真理”的无尽的过程。那些充分考虑到“纯”这一特征的人,常将其称作“基本”或“基础”科学,这表明他们充分认识到了概念体系对于科学进步的重要意义。“应用”科学则致力于用这些概念体系来为其他社会目的服务,而不是将追求这些概念体系本身当作一种目的。过去,许多“应用”科学都基于相对经验性的、低层次的概念体系,基于很难加以普遍化的概念和假设。甚至直到现代,情况仍是如此;在高度理性化的工业中,应用科学是大量“呆板的”、单凭经验的技术领域。例如,在照相工业中,许多有用的知识都是这种相对经验性的。
从这一方面对“纯”科学和“应用”科学所作的区分当然仅是分析性的。在这一意义上的这两类科学可以并且时常参与到同一具体科研项目中去。两类科学都出现在不同的科学组织中。
衡量“纯”科学和“应用”科学差异的第二个重要尺度是不同类型科学活动所具有的精神价值。我们前面所描述过的全部精神理想——合理性,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公有性”,及“无私利性”——都是属于“纯”科学的,尽管我们已经看到并且还将进一步看到,即使在这里它们也并非是没有局限性的。在“应用”科学中,这些精神理想的局限会特征性地变大。甚至加于合理性上的限制在“应用”科学中都会变得更大,因为只是为了发展科学的概念体系,才须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规范;而“应用”科学在方法上要比“纯”科学更加“保守”。无疑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的局限性通常会更大一些,但是,在科学中某些“应用”研究可以像在“纯”科学中一样,服务于人类普遍的善,可以同样是反权威的、“公有的”,和“无私利”的。我们已经给出了这类“应用”研究的一个例子,即医学研究。这个例子非常清楚地说明必须注意区别科学的这两个不同方面,即概念体系和精神价值。它们彼此交错,但不能假定它们总是以同一方式相互伴随。概念体系的发展可以受到民族性的特殊主义的限制;而“应用”科学也可以是符合全人类普遍利益的。
“纯”科学和“应用”科学在我们已考察过的两个方面还都随其所依存的社会组织类型而独立地发生变化。概念体系的发展和“纯”科学价值的充分实现,典型地存在于自由社会的大学和学院里。相反,在工业和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