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辨 作者:俞平伯-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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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李纨底终身判语,有“珠冠凤袄”、“簪缨”、“金印”、“爵禄高登”等语,可见她底晚来富贵,不仅如高氏所言,贾兰中举而已。又曲子上说,“抵不了无常性命”,“昏惨惨黄泉路近”等语,似李纨俟贾兰富贵后即卒,也并享不了什么福。这一点高本因只有四十回书,简直没有提起。我并不怪高氏,只是声明原来的意思应当如此。
黛玉因感伤泪尽而死,各本相同,无可讨论。只是高鹗写“泄机关颦儿迷本性”一回,却大是赘笔,且以文情论亦复不佳。从八十回中看,并无黛玉应被凤姐宝钗等活活气死的明文,所以高鹗底写法,我认为无根据,不可信任。我并不是定说八十回后决无这类文字,我是说八十回中既没有明文,我们不能知道他究竟是怎么样。我只是怀疑不下判断,我只是消极地警告读者,不要上高氏底当。我觉得以黛玉底多愁多病,自然地也会夭卒的,高氏所写未免画蛇添足,且文情亦欠温厚蕴藉,虽没有积极的确证,但高作本未尝有确证。
妙玉是后来“肮脏风尘”的,高鹗写她被劫被污,也不算甚错。但作者原意既已实写了贾氏底凋零,一败而不可收拾,则妙玉不必被劫,也可以堕落风尘。所以高氏写这一点,我也认为无根据。妙玉后来在风尘中,我们知道了,承认了;但怎样地落风尘,我们却老老实实不知道,即使去悬揣也是不可能。
(B)可揣测的──有二人:凤姐,她底女儿巧姐。所谓“可揣测”,是什么意义?就是说八十回中虽有确定的暗示,但我们却不甚明了他底解释;所以一面是不能断定她们底结局(不明了),在另一面又不能说是“可疑”(确定的暗示)。这是(A)(C)两项底间隙型;是可以悬拟,不可以断言的;是可以说明,不可以证实的。我们姑且去试一试,先把假定的判断写下来:
“凤姐被休弃返金陵,巧姐堕落烟花,被刘老老救出。”
当然,不消再说得,这判断是不确定,不真实的;只是如不写下来,恐不便读者底阅览,使文章底纲领不明。我先说凤姐之事,然后再说到她底女儿。
凤姐被休,书中底暗示不少,举数项如下:
(1)册词云:“一从二令三人木,哭向金陵事更哀!”
(2)第二十一回,贾琏说:“多早晚才叫你们都死在我手里呢!”
(3)第六十九回(戚本),贾琏哭尤二姐说:“终究对出来,我替你报仇。”
(4)第七十一回,邢夫人当着大众,给凤姐没脸。
(1)项容再论。上列三项如综括起来,则(2)(3)是不得于其夫,(4)是不得于其姑,都是被休底因由。而(1)项尤为明证。“人木”似乎是合成一个休字,但因全句无从解析,姑且不论。即“哭向金陵事更哀”一语,即足以为证而有余。我们既知道,贾家是在北京,则凤姐如何会独返金陵?如说归宁,何谓“哭向”?何谓“事更哀”?高鹗说她是归葬金陵,也不合情理,我在《后四十回底批评》已痛加驳斥了。
因为要解释所谓“返金陵”,只有被休这一条道路;且从八十回所叙之情事看,凤姐几全犯所谓”七出之条”,而又不得于丈夫翁姑,情节尤觉吻合。我敢作“被休弃返金陵”这个假设的断案,以此。但为什么始终不敢断言呢?这是因“一从二令三人木”句,无从解释,一切的证据总不能圆满之故。我虽觉得是千真万确了,但有一点证据不能解释清楚,这是没有法子的事情,只得存疑了。
巧姐遭难被刘老老救去,这是从八十回去推测可以知的,高鹗且也照这个补书,所以实在可以说是无问题。我所以把她列入(B)项,只因为我有一点独创的新见,愿意在这里说明。
依高鹗写,巧姐是将被她底“狠舅奸兄”卖与外藩做妾,而被刘老老救了去,住在村庄上,后来贾琏回家,将她许配与乡中富翁周氏。这实在看不出怎么可怜,怎么薄命。巧姐到刘老老庄上,供养得极其周备,后来仍好好地回家,父女团圆。这不知算怎么一回事!高先生底意思可谓奇极!
依我说,巧姐应被她底“狠舅奸兄”卖了。这时候,贾氏已凋零极了,凤姐已被休死了,所以他们要卖巧姐,竟无有阻碍,也无所忌惮。巧姐应被卖到娼寮里,后来不知道怎样,很奇巧的被刘老老救了,没有当真堕落到烟花巷里。这是写凤姐身后底凄凉,是写贾氏末路底光景,甚至于赫赫扬扬百年鼎盛的大族,不能荫庇一女,反借助于乡村中的老妪。这类文情是何等的感慨!
我这段话,读者必诧异极了,以为这无非全是空想,却说得有声有色,仿佛“象煞有介事”,未免与前边所申明的态度不合了。其实我所说的,自然有些空想的分子,但证据也是有的,容我慢慢地说。读者没有看见第一回《好了歌注》吗?中间有一句可以注意:
“择膏粱,谁承望流落在烟花巷。”
这说的是谁?谁落在烟花巷呢?不但八十回中没有是当然,即高本四十回中也是没有的。这原不容易解释。意思虽一览可尽,但指的是谁,却不好说。依我底揣摹,是指巧姐。“择膏粱”这一兼词,“择”字应当注意。这句如译成白话,便是“富贵家的子弟来说亲事,当时尚且要选择,谁知道后来她竟流落在烟花巷呢!”这个口气,明指的是巧姐。因她流落在烟花巷里,所以有遇救的必要,所以叫做“死里逃生”。若从高氏说,巧姐将卖与外藩为妾,邢夫人不过一时被蒙,决不愿意把孙女儿作人婢妾,这事底挽回,何必刘老老?高氏所以定要如此写,其意无非想勉强照应前文,在文情决非必要。可知作者原意不是如此的。而且,关于巧姐事,八十回中屡明点“巧”字,则巧姐必在极危险的境遇中,而巧被刘老老救去。高本所写,似对于“巧”字颇少关合。我底揣想如此,至于是不是,凭读者底评判。
(C)可疑的──有二人:湘云,宝钗。而湘云底结局,尤为可疑。所谓可疑,是指八十回中有多歧的证据,或者竟是相矛盾的,使我们无论如何,难得着圆满的解释。所以在这一项中,虽假设的判断也不能有了。我只把可疑的事情底标题写在下边,然后说明一番。
“(1)宝钗嫁宝玉之事,(2)湘云嫁宝玉之事,(3)湘云守寡,或早卒之事。”
一方面想,宝钗与宝玉成婚,似毫不成问题,竟可列入(A)项中去。但我为什么把他列入(C)项?这自然也可以说是一种偏见,但我愿意把我底偏见告诉诸君。
钗玉成婚一事所以不免可疑,有两个根源:(1)湘云底结局问题不能解决,因此宝钗底结局也不免摇动。(2)本身的可疑。湘云之事下节详说。这节仅说明本身的可疑。我们知道,《红楼梦》暗示金玉姻缘之事可谓多极了。我在《高鹗续书底依据》一文中,约略举示已有十四项之多;以这么多的预示,似乎可以无须再怀疑了;但在实际上,我却仍不免怀疑。我举两条八十回中关于宝钗底暗示,与钗玉成婚相矛盾的,如下:
“近因今上祟尚诸礼,征采才能,降不世之隆恩,除聘选妃嫔外,凡世宦名家之女,皆得报名达部,以备选择为公主郡主入学陪侍,充为才人赞善之职。……薛蟠……一来送妹待选。”(第四回)
“宝钗底册词,是‘金钗雪里埋’。”(第五回)
第四回之文可谓怪极。如钗玉将来成婚,何必作此迂腐可笑之赘语?不可解一。薛蟠入都,何事不可借口,偏要说送妹待选?不可解二。第五回之文也很奇怪。如宝钗嫁了宝玉,真是美满的姻缘,何谓雪里埋?不可解三。
以外关于版本底区别,可疑的也有两处:(1)第八回之目,高本明写金锁通灵,而戚本之目全异。(2)第二十二回,高本宝钗之谜有“恩爱夫妻不到冬”之语,而戚本全没有,反说了什么“晓筹不用鸡人报”。我们知道,“绛帻鸡人报晓筹”,是唐人底早朝诗,是宫禁内底光景。我们原不敢认戚本是一定对的;但何以在有关系的地方,偏有这类的异同?这实不能令我无疑。
总之,以大多数的证据而论,作者底原意是偏向于钗玉成婚的;但矛盾暖昧之处,却颇费解释。我对颉刚说:
“你举宝钗与宝玉成婚之证,这是我向来的疑惑。我并没有断定什么,就因为对这些矛盾的证据没法解释,……我只把另一方面提出,请大家注意。除此以外,我无从推论到结果。我从原书事实,找不到一个完满调和的假定。”(十,五,二十一信)
这个一年前的困难光景,到现在还是依然。宝钗底结局究竟原本是应当如何的,我可以说是无所知。依八十回底大势推测,宝钗似乎终于和宝玉成婚。但后来文情,有无局面突变这类事情发见,实在不能悬想。因为突变是没有线索可寻的,若线索分明,便不成为突变了。我想,如婚事将成,而局面突变,在文章上也是一格;但不知道八十回后有这么一回事吗?
宝钗底结局,既我们不能断言,所以三补本底作者底意见也不能一样。三十回本与四十回本是相同,都写钗嫁后而宝玉出走。这我们可以说他是正宗。旧时真本上写钗早卒,至于她嫁宝玉与否无可考。我在这文,又作宝钗入宫的揣想。所以宝钗可能的结局,应如下表:
(1)嫁宝玉而宝玉出家。
(2)早卒。 未嫁而卒
嫁后卒(注)
(3)被选入宫。
(注:原文此处“未嫁而卒”和“嫁后卒”之前分别有斜线指向“早卒”,意为两种可能性)
我虽曾作(3)项的揣想,在大体上,仍偏向于第(1)项,因为依据较(2)(3)为充足些。但也究不能断言是如此,至多只是说大概如此罢了。
讲到湘云底结局,更觉麻烦得很。因为八十回中所说,实在太多歧,且太暖昧了。我一年来总是百思不得其解,有时勉强承认颉刚底第三十一回之目经过改窜这一说,但这也是没奈何的办法。
我们先说湘云嫁宝玉之事,我最初就怀疑到这一点,在十年五四一信上说:
“最奇怪令人注意的,莫过于第三十一回,‘因麒麟伏白首双星’一语……又如:
(一)宝玉因湘云有麒麟,故取之。(第二十九回)
(二)翠缕与湘云明辨阴阳配偶之理。(第三十一回)
(三)宝玉说:‘倒是丢了印平常,若丢了这个我就该死了!’可见麒麟之事非偶然,非闲文。(第三十二回)
(四)李婶娘说:‘怎么那一个带玉的哥儿,和那一个挂金麒麟的姐儿,……’特意双提‘金玉’,似非无意。(第四十九回)
“其余别的话,可以供我们胡揣湘云底结局的,还有:
(一)《红楼梦》曲云:‘厮配得才貌仙郎(疑指宝玉),博得个地久天长(即所谓白首双星)。’
(二)第二十一回写湘云睡态,宝玉爱洗残水,湘云为宝玉梳头,均极工细明活,非无意之笔。即此等考虑都视为比附穿凿,但‘因麒麟伏白首双星’应怎样解法?何谓因?何谓伏?何谓双星?在后四十回本文中,回目中,有一点照应没有?……或假定作者疏忽,但曹雪芹似不应如此糊涂。此书虽不免有支离之处,但都是小节目,不可与此相提并论。”
我在这信中,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