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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网罗论坛]寒寒-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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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受理来自低级法院以及行政裁判所或行政机构的上
诉。有时上诉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如来自简易裁判法庭和“所
得税的普通或特别税务专员R1 裁决的案件的土诉);有时却需
将案件的事实部分交付一「级机构予以调查,只审查法律或
命令问题(这平可能包括裁量的行使);有时还要审查诉讼的部
分或整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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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d)对婚姻无效或离婚、夫妇分居、供养令、私生子确认
令、收养令以及结婚许可等事项作出裁决。这些职能以其各
自不同的特征而差别极大。
      (e)管理死者遗产、解散和成立合伙关系以及其它事项,
认可及取消抵押品的赎取。提高土地费用,变卖留置物以及
作为权利主张对象的某物和分配价款。执行慈善基金或私人
财物的托管。任命新的受托管理人,更改或撤销契约以及其
他·书面文件,分割或变卖不动产,监护未成年人及其不动
产,清理公司、转移股权,等等。
      (f)许可烈性酒类的销售,延长销售时间,许可弹子房的
开办。
      (g)签署逮捕令,准许保释,签署命令以使某人提供担保
以维护安分或良好行为。
      (h)作出命令以偿还被窃之物、非法抵押品、非法扣押物
或以欺诈手段转移的旨在逃避偿付租金的某物;发出命令以处
置在警察控制下的物品。
      (i)发布命令以清除公害,关闭被污染的水井,禁止危房
的使用,封闭过度拥挤的房屋,销毁不卫生的肉食品,转移
传染病患者以及清理尸一首等。
      乍一看来,在所有的这些职能中,很明显并不含有一个
共同的因素能够使我们的分析获得一个有关权力分立的实质
性概念。然而,考虑一下一直用以表明这一概念存在的若干
论点还是明智的。我们暂且不涉及司法类职能本质,而涉及
英国法院实际行使的职能节当然,这些论点一直被用来表明
存在着一类独立的司法职能,而不管它们是否由法院行使。
这些论点大致有以下三种;
      第一,司法职能包含着两方或多方之间的争辩(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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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很多职能的确如此,但央非所有的职能都是如此。
法院希望尽可能地运用解决对抗主张的方式或程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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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治安法官获知违法情况时,他可能要求告发者提起控告;而
且如果被控者并不认罪,那争辩就成为代表国王的公诉人和
被控者之间的争辩了。于是争辩的程序就启动了,即使控告
者不愿意继续下去亦复如此。然而,若被控者承认有罪,就
不存在争辩了。最为明显的是当某人被指控犯有须判死刑的
谋杀罪,那么程序徒具形式意义,法院必须判处被控者死刑。
但是如果法院握有关于刑罚的裁量权,即使死刑案件,争辩
程序同样存在。公诉人并不涉及刑罚权,法院的职能是倾听
所认同的事实,听取被控者的辩解,以及如果适用惩罚,确
定(rtJ 种惩罚。在有关债务诉讼以及类似情况的很多案件中,
情况也大致如此,被告方接受裁判。另外在慈善基金的托管
案件中,可能并不存在争辩,但是检察总长参与诉讼,以使
被告与公共利益对薄公堂。再如,在未为对方所反对的离婚
请求案和婚姻无效请求案中,并不存在争辩。高等法院的大
法官分庭所管辖的许多事项、诸如信托基金的投资,任命新
的受托人,公司的清理,等等,也不存在争辩。我们还可以
从简易裁判法庭的事务中举出许多其它的例子。对于上述的
一些情况,人们可能会争论说,因为可能存在着争辩,并且,
只有将问题提交法院,才能知道争辩是否存在,所以这一职
能被授予法院。这或许是对这一论断的修正(从事实看来,总
存在着争辩的可能性,不管这一职能由谁行使—这里暂不讨
论);但是,实际上,处理诸如未为对方反对的离婚请求案的职
能是强加给法官的,仅仅因为案件被认为需要调查,而法官
是最合适的人选。换言之,由丁法官的角色和使用的程序—
一种形式_  卜的特征—才一赋予法官这一职能。
      第二,司法职能不包括自由裁量的行使。10
      既然上述列举的法院职能表明,这一论点若用以描述这
必职能,是站不住脚的,那么除了转述这一论点外,几乎不
必赘言二的确,许多案件强调法律的解释和事实的确认。然
而,大多数案件的问题是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在儿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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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事案件中,司法工作的最困难之处就是如果予以惩罚,
决定应予何种惩罚;而且除了在为数不多的“死刑”案件中,
普遍存在着自由裁量。在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着要给予何
种救济手段的自由裁量,以及如果决定适用损害赔偿的救济
手段,大量存在着有关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离婚法庭的自
由裁量是众所周知的,以致甚至有调整如何行使自由裁量的
政策原则。特权令〔人身保护令除外),禁止令“,强行令株
以及其它衡平的救济手段,都可以称之为“裁量性的”。简易
裁判法庭在决定大多数命令和所有的许可证的过程中,都存
在着自由裁量。
      E。C。S 韦德教授在韦德和菲利浦合著的(宪法》(第5 版)
第292 页中提出一个与这个理论不同的论点,“认为当某法适
用十事实时(例如:某某公民在特定的法律条款下属十受害人
之列吗?)凡所行使的均为严格意义上的一个司法职能,姑且不
论事实上是由法官还是生行政官行使”。这样说来,就根本不
存在“准司法”职能了。}I “多行政职能也就是“严格意义上
的司法职能”了。这个论点还不能仅限于法官与行政官。私
人大都对与他们自身有关的事实运用着法律。例如,在韦德
教授向三一街驱车行使,或向格兰达·霍斯脱尔胡同步行,
或在贡维尔与开乌思学院用膳,或者在拜访三一学院院长之
前,他总要考虑一下他是否可以依法做这些事情。换句话说,
韦德教授(或者二一学院院长也同样)大部分生活都花在行使
严格意义的司法职能上了。
      然而,如果韦德教授指的是有关其他人的决定,那么我
们或许还可列举两例:
      其一,一个本科生因骑着一辆无灯的自行车在简易裁判
法庭被指控而认罪。法庭并不被要求决定这个学生是否属于
法律设定的某类人之列,而只需决定(在法律准许的限度内)
是否处罚他,以及如果处罚的话,予以科一么处罚。因此,
按照韦德教授的定义,法庭所行使的并不是司法积能而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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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个行政职能。
      其二,某某一个身为学生的人向学院申请入学,学院首
先要决定的是他是否属于依法有资格报考剑桥大学者之列,
而后才按其自由裁量是否准予入学。按照韦德教授的理论,
这样做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职能了。
      第三。司法职能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行使。11
      几乎所有的国家职能都是如此,特别是如果承认政府机
构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更是如此。甚至法官自己也可以启
动司法职能的行使,这样一个高等法院可以判定某人犯有藐
视法庭罪;而且,既然治安法官可以对任何告发签署传票,如
果传票未被遵守,可以签署逮浦令,那么“利害关系人”必
须在有关邢事犯罪的相当特定的意义上来理解了、。12 在其它
许多案件中,“利害关系人”是法庭的官员,如在大多数供养
令的案件中。
      3,行政机构
      除了议会和法院以外,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可以包括在行
政机构这一范围以内。…一一详述这些机构的职能几乎是不可
能的,但是最重要的职能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a)决定纯政策性间题。这里包括内阁和各部的决定,如
有关对外事务的决定,这些决定并不立刻涉及到私人权利,
但有可能成为立法和涉及私人权利的行政决定的先导。
      (b)检查。包括对工厂、煤矿和住宅的检查,旨在确定是
否要进一步采取行政行为或是否要提起诉讼。13
      (c)调查。调查通常附属于其他权力的行使,例如申请令
状或对行政机构的决定提起申诉。然而,除了存在调查铁路
事故的特别权力外,还存在着设立调查机构的一般权力。14
      (d)赦免和免除刑罚。
      (e)签署许可证,例如从事活体解剖的许可证,机动本的
驾驶许可证,公共运输工具的使用许可证,等等。15
      (f)制定法定文件和实施细则。它们可能像议会的法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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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具有普遍性,16 或可能是一些个别命令。它们甚至可以征
税,17 修正议会的法令,18 或者批准土地的强制征用。有时
它们必须经过议会的特别批准;有时它们必须上呈议会并因此
可能由于任何一院的反对而无效;有时它们却根本不必上呈议
会。
      (g)制定计划。根据住宅法令制定的城乡设计计划、发展
或再发展计划,这样的计划适用于局部区域。它一方面为该
区域确定普遍的调整规则,一方面将该区域划分为儿部分,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一方面给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区域施加
限制。换言之,这种计划是处理为条例和命令所遗漏问题的
一种综合方式。
      (h)作出有关私人权利的个别决定。这里通常含有自裁量
的行使,但是有时并不如此。例如,如果警察拥有逮捕的权
力,那就意味着他可以不行使这项权力;但是如果他没有这项
权力并因此接到了治安法官的命令时,倘若他能够执行的话,
他必须执行逮捕。又如,一个保险官员没有裁量权力以拒绝
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某人提供失业保险金,有时候,如在地方
政府法规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中,受影响的某人有权上诉到卜
级行政机构,或者特别行政裁判所(例如受理保险案件的仲裁
所),或者法院。
      (i)审理来自其他行政机构的上诉。这里“上诉”一词是
在相当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的,因为不可能以下述因素对案件
作出区别〔除非从程序的角度、,:第一,裁决需要确认,某人
可能反对这种确认,19;第二,如共没有反对意见或上诉,裁
决成立,20 第二,裁决有可能成为申诉的对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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