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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部分

洪业 清朝开国史-第6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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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困难与怨恨。①
当满族进入中国北部时,在京师及其周围地区也出现了贸易的萧条。这部分地是战乱的结果,但也是因为主顾关系改变了,以及满人利用特权地位大占其便宜。早在1644年9月18日,多尔衮就指出“东来之人”向汉人兜售人参是“扰害地方”、强买强卖、漫天要价。②确实,满人一进入中原就开始压榨商业。他们的汉人追随者被命令接管了商务机构,或结伙去敲诈行商。③在统治上层里,贵族控制了木材贸易,并为汉人私盐贩子提供保护。与此同时,一些汉族不法商人加入了汉军八旗,甚至身着满服,口操满语。因为最初几年中,几乎没有汉人敢于冒犯旗人。④在1645年秋,多尔衮 因而再次重申了对人参贩子的警告,并且宣称,如果他们在贸易中为非作歹,那么,无论他是汉是满,地方官有权将之逮捕,解送京城严惩。①
尽管多尔衮有令在先,诸多弊端却依然故我。②穷困潦倒的汉人继续卖身投靠于旗人,并利用抬高了的身价在市场上胡作非为,和进行盐、茶、人参的走私贩运。1647年夏,户部得到命令加强措施制止非法的私盐贩运,当时这种走私活动在一些官员支持下已经公开化了。③这些法令看起来毫无效果。在1649年2月19日,户部再次接到谕旨:人参商人“扰乱地方”,其措辞与1644年的那次指责一模一样。在起初,在临清、济南及扬州等几个城市中,允许合法的人参买卖。而现在则命令,这些规定要加以变动,人参贸易将完全由京师的官方机构专营,对违法的私商将处以最严厉的惩罚。④
最后,还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防止上层满人经商,并消除汉族降人在满人庇护下经商的诸多弊端。在1648年6月3日,所有属于皇室的商人和所有旗人家族成员,都不准从事对外贸易。⑤三年后,多尔衮告诫汉人官僚,不要因为皇族的生活方式而使自己也变得腐化了。⑥在1651年,朝廷命令地方官员,对犯有上述罪过的旗下奴仆与依附人加以严惩。然而很清楚,只要旗人在中国社会中占有如此显赫的地位,这类弊端就将继续存在下去。果然,1651年的 诏令在权贵的力请下很快就被取消了①。“皇商”在外贸中的这种优越地位,一直到18世纪对中国的零售商人们还有重大影响。在1679年,汉人依附者如果违反了专营法而经营参盐,仍然要立刻受到惩治②。
当成千上万的人在征服后拖家带口进入中国北部地区时,满族人及其依附者的经济特权加剧了两个民族之间的紧张③,政府鼓励这些背井离乡的移民到旗下登记,或是返回辽东。但这种迁徙仍在持续④。那些登记于旗下的人得到了政府分配的土地,但这又导致了另一种紧张与社会混乱,因为这些土地原来是由汉族农民在耕种着。⑤
② 清军与北京前此的占领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严禁抢劫;如果旗人偷窃财物或在纠纷中杀人,那么他们将被迅速严惩。清朝驭军甚严。如果有一人被杀,就要让十名士兵偿命;如有一狗被杀,则以一名士兵偿命。参见陈济生著:《再生纪略》第二卷,第33—34页。
③ 尽管天花非常容易蔓延,但它“越过”大路、河流或运河却常需要一些时间,因为这些地理上的特征,同时也是职业或生活习惯相同的社会集团的自然界限。种族分离,例如清人的那种做法,可以大大降低感染率,特别是在他们自己免疫力较高时。狄克逊:《天花》,第301—316页;麦克尼尔:《瘟疫与人类》,第146、194—195页;德乌特希曼:《天花的生态学》,第7—8页;尼古拉斯:《女神西塔拉与孟加拉的天花》,第25、34页;兰格:《詹纳之前的天花免疫》,第112页;邓斯坦:《明末流行病》,第32页。中国有一种把天花屑片吹入鼻子以获得免疫力的办法,这在16世纪已很流行。李约瑟等:《中国古代的卫生学和预防医学》,第466页。
① 多尔衮死后,这种严格分隔便松弛了。代之而起的是,当一户染上天花,官员便把房屋周围80步以内封锁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疫区。1655年又有一场严重的流行病,但政府设法将它控制于南海城区,不准任何人出入,直至此病消失。谈迁:《北游录》,第355页。关于成立一个特殊防区的效果的讨论,参见马奉琛:《清初满族与汉族的社会和经济冲突》,第348页。
② 《世祖实录》第七卷,第88页。
③ 《皇朝文献通考》第二十一卷,第14—15页。清室诸王的代理人如同前代太监们所做的那样,在北京城门继续征收关税,即使是只携带一袋米进城的农民也得于此交税。参见吉斯:《明代的北京》,第28页。
④ 马奉琛:《清初满族与汉族的社会和经济冲突》,第347—349页。只要旗人统治着社会,汉人便会想办法冒充满人。在东北尤其如此。这里的移民们一直在努力归化为满人。在20世纪拉铁摩尔便遇到过这种人。他认识一个河南人,年轻时去了东北,并学会了满人一切行为举止习惯。当拉铁摩尔问他的儿子——一名军官,为什么他的父亲说话像一个满族人时,他回答说,他父亲年轻那会儿,一个“明人”想在这块地上发迹是十分困难的。满人把持一切,而且迫害明人。在齐齐哈尔、他的居住之处,有一个每年两次的驱逐明人的习惯。所有渗透进来的汉人都有可能被赶走,并且常遭鞭打和抢劫。当然,许多人回关内了,但是只有模仿满人,学得与他们一模一样,才有安全感,不被发现。所以,在我的父亲学会了他们的生活方式之后,便加入了八旗,并与一位满族姑娘结了婚,而且始终受到与满人一样的待遇。在我长大时,做旗人已没有什么好处了。因此,我便变得与同时代其他年轻人一样了。参见拉铁摩尔:《满洲里》,第62—63页。
① 《世祖实录》第十九卷,第241页。这一命令颁布于1645年10月11日。此前不久,多尔衮也宣布在山西没收贩卖的私茶。此令颁布于1645年9月12日。同上书第十九卷,第232—233页;又见《皇朝文献通考》第三十二卷,第3页。
② 《世祖实录》第二十一卷,第250页。此令颁布于1645年11月27日。
③ 同上书第三十二卷,第384页。此令颁布于1647年7月18日。
④ 同上书第四十二卷,第491页。此令颁布于1649年2月19日。
⑤ 同上书第三十八卷,第448页;又见吴卫平:《八旗制度的兴衰》,第103页。
⑥ 米切尔:《满族统治的起源》,第94页。
① 关于此令的撤销,见马:《清初满族与汉族的社会和经济冲突》,第342页。
② 同上书,第349页。
③ 从辽东向北京的移民浪潮接连不断。根据朝鲜的目击者记载:“沈阳农民,皆令移居北京,自关内至广宁十余日程,男女扶携,车毂相击。”吴晗:《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第3756页;又见郑克晟:《多尔衮在满族封建化中的贡献》,第11页。
④ 《世祖实录》第四十二卷,第493页。此令颁布于1649年3月2日。
⑤ 那些在旗下服役的汉人同样将他们的土地献给满族主人,以逃避赋税。1644年政府令地方官制止这种事情。

 
旗地与奴隶
当满人刚刚进入北京时,他们就没收了明朝皇室及北直隶达官显贵们的土地⑥。那些其田主死于战事的无主土地或忠明抗清 分子的土地,也被充公了。这种征服前曾是田庄的充公土地,被再分配给满族的王公或皇室成员。早在1645年就已决定取消口粮配给,自诸王以下,每名满族成丁分给土地6垧(约42亩)。①1月20日,户部受命清查北京周围的土地,包括有主之田。在此地的一些地方,旗人已经圈占了一些无主耕地。那些荒地,再加上重新分配的土地,在4万多旗人中被分配下去了。②已经占有土地者,在这种圈占的土地中也得到了一份,其多少则依家庭人口而定。而且,满人被要求与生活在这一地区的汉人分隔开来,“满汉分居,各理疆界”。这意味着要实行迁移政策,并导致了广泛的不满。一些人直接变成了流民,另一些人则当了强盗。③旧日卫所的屯民特别容易成为强盗,因为他们不愿迁到配给了土地的遥远地区,在那里他们的农具与住房全无保障,只有铤而走险。同时,争夺土地的现 象出现了。当地的汉族地主声称一些被剥夺的土地是他们的,或试图把被剥夺的佃户召回到自己的土地上来。这种迁徙发生在两个大规模的依法圈地时期,一次早在1646年,一次在1647年阴历二月。此后依法的圈占结束了;但事实上,由于移民从辽东源源而来,圈地活动仍在持续。每当又需要新的土地之时,户部就要派出一些官员去跑马占田。他们骑着马绕地一周,用绳子将地环围起来,这块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就成了政府的财产,原先的田主立刻被赶走,他们所有的家产(包括房屋)就直接被旗人占夺了。①
当局遇到的一个直接困难,是土地的耕作条件各不相同。得到土地的人可能很快就发现,这些土地原来极其贫瘠,或是他们没有足够的劳力来耕种它们以维持生计。于是又决定,那些壮丁少于四人的家庭,可以把土地还给政府,改由政府按月发给钱粮。进而,又采取了这样的办法:把好地上的汉人赶走,分配给旗人,而把旗人不能耕种的薄地分给汉人。②但这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总的说来,满族旗人没有以土地维持生计的能力。于是,两种不同的办法 被制定出来了,这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形式。那些占有不直接附属于满人的土地的汉族农民,被命令除地租之外还要对政府承担摇役与赋税。这样,他们就成了其占有的土地的实际业主,但他们要交纳较常规略高的赋税,因为这种土地的地租被认为是应高于农民常规的税额。当然,这与明代14世纪在江南的官田制度非常相似。
其土地已被分给满族旗人的农民,或其土地被认为是皇庄一部分的农民,尽管田土已被重新分配了,但仍被允许留在那里。他们被认为是满族地主的佃农。尽管这块土地实际上由这些汉人耕作,但他们仍被视为某种近于农奴身份的人。实际上,这种佃农中的许多人是丧失了农具与耕牛的穷苦农民。在1648年这一制度最终得到了法律承认之后,他们被叫作“投充”。50000454_0351_0①他们虽然与在东北为满人耕种田庄的农民那样的农奴不同,但这些佃户被假定是自愿投充的,免除了国家劳役,并为满人承担了奴仆的劳动。这种制度在1648年和1649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开始,这些投充者或是希冀依附旗人以求庇护的农村赤贫或逃犯,或是土地已被圈占但不愿迁走的农民。有时,一些本来无地但占有了别人土地的非法占有者,也前来投充,因为他们相信这样就可以不必把偷占的土地归还原主了——他们一般倒也真能如愿以偿。②按理说,佃农应仅仅耕田与养畜,但他们中间出现了一种新的人物——庄头。他们也 是投充者,被满族地主或旗人挑出来作为代理人,在八旗体制中,其身份相当于“管家”。这种人物显然颇有权势,不仅高踞于佃农之上,甚至附近的自耕农也害怕他们,当庄头强占其土地时敢怒不敢言。“庄头”的称谓可以上溯到明代的田庄;但清代的庄头看来只是一个被委派的收租人,而非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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