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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

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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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nd   the   placement   of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presumption      really  does    no   more   than   provide    an
additional     means    of  emptcasizing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i
s   upon   the   prosecution。
      9   。How    many    standards    of  proof   are  critical  legal  stand
ards    and  what    are  they?
      Five。    They     are  reasonable     basis;  probable    cause;   prepo
nderance     of
evidence;     prima   facie   case;  and   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
oubt。
      10、What       actions   may   be   taken  when   the   standard   of   p
robable   cause   is   met?
      Arrest;    also  a  variation   of  this  standard    used   in  some    j
urisdictions   for   issuance   of   information   or   indictment
      三、相关知识
      美国的刑事诉讼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
种诉讼模式中,法庭的审判活动以控辩双方律师的积极活动
为核心内容,被告人则处于己方证人的地位,法官的主要职
责是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则,最
后法官向陪审团作提示性总结,由陪审团来裁判被告人是否
有罪。与其说这种诉讼模式强调的是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
不如说强调的是面对强大公诉机关时被告人的对抗地位,这
一点正是美国刑事诉讼法的精髓。
      (一)刑亨诉讼中的宪法保护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人
身权利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
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保障。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宪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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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现择其要者进行介绍。
      1,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
利。(第6 条修正案)
      2。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
利。(第6 条修正案)
      3。 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第3 条和第6 条修正案)
      4。获得公正、公平审理的权利。(第5 条和第14 条修正案)
      5。以强制手段获得有利于被告人之证据的权利。(第6  条
修正案)
      6。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第5 条修正案)
      7。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权利。(第5 条和第14 条
修正案)
      8。禁止双重危险(或译为“一罪不二审”)的权利。(第 5
条修正案)
      9,任何人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
押的权利。(第4 条修正案)
      10。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第6 条修正案)
      (二)刑事诉讼的规则和步骤
      总体上,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审
前程序、审理程序和审后程序。从近年的发展来看,审前程
序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一
方面,联邦最高法院通过20  世纪60 年代的司法革命,将警
察的侦查行为纳人法制轨道,明确被告人自被讯问起有权获
得律师的帮助,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运用司法权力将
宪法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审前程序加以贯彻;另一方
面,大量的刑事案件不需要通过正式庭审便可以在审前程序
中得到解决,特别是随着“辩诉交易”的合法化和广泛流行,
使得在审前程序中解决的刑事案件高达近90%。
      1。审前程序
      虽然州与州之间,重罪与轻罪之间,刑事诉讼程序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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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一致,但是一般而言,审前程序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控告
      控告是说明犯罪事实的书面陈述,可以是指控、报案或
者检举,通常是由被害人或其他公民向替察提供。控告一般
构成签发逮捕令状的基础。美国的犯罪包括重罪、轻罪、轻
微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其中,重罪指可以判处一年以上监禁
的犯罪。重罪要经过正规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其他犯
罪则可以直接将嫌疑人带到法官而前进行处理。
      (2)逮捕
      在美国,逮捕是指司法当局拘留或者羁押某人使其回答
法律上的指控或接受讯问,分为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两种。
有证逮捕必须由侦查人员提交令状申诸书,经治安法官审查
确认存在“合理根据”然后签发逮捕令,逮捕由替察或者其
他执法人员执行二“合理根据”是指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和
材料,一个正常而有理智的人相信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大于
无罪的可能性。
      无证逮捕是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
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在司法实践中,警察自己在现场时
对于正在作案、企图作案或者刚作完案的重罪犯或者扰乱治
安者,或者掌握了足以证明嫌疑人犯有重罪的合理根据时,
可执行无证逮捕。普通公民对于现场作案的重罪犯也可实行
无证逮捕。
      (3)搜查与扣押
      搜查和扣押应在事先通过令状程序获得司法许可,要由
中立的、公正的治安法官去决定替察是否有充足证据进行搜
查或扣押证据。警察要获得搜查和扣押的授权,必须提出有
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其申请令状有可信的理由。在通常情况下,
警察主要依据线人提供的信息来申请令状,治安法官也主要
依据这种信息来签发令状。
      在上述一般规则之外,美国各级法院对令状作了一些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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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规定。首先,确认警察在进行犯罪活动调查时有阻留公民
的权力。当警察发现某一场所是犯罪现场并在法律上有正当
理由逮捕被怀疑有罪的人时,可以短时间对被嫌疑人进行拘
禁(即阻留);对于被阻留的人可以简短地进行盘问,有限地(如
 “可能携带武器”)进行搜身。警察采取这些行为的正当性在
于对犯罪活动有合理性怀疑。普通法准许替察在获得犯罪信
息时在必要限度内千涉公民,行使盘问权,但不得进行强行
扣押,除非警察能搜集到一些事实和情况,形成了“犯罪活
动正在进行的有根据的怀疑”。在通常情况下,当警察没有逮
捕的充足理由,但有犯罪存在的合理的、相关联的怀疑时,
可以阻留被合理怀疑犯了罪的人,向他问一些简单问题,进
行有限的搜身以查明嫌疑人是否带有武器,这种搜查也可以
延伸到嫌疑人驾驶的交通工具。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先例,“公开场所规则”允许警察无
证或无一定理由而进人并搜查公开场所二此外还规定,经当
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搜查。可见在令状之外的阻留和无证搜
查为美国警察提供了很大自由空间。
      (4)登记
      嫌疑人被带到警察局,要履行登记手续,包括嫌疑人的
姓名、住址、逮捕的时间以及涉及的罪行。
      (5)在治安法官面前初次聆讯
      在大多数州,一般要求将被逮捕人无不必要延误地送到
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在初次聆讯时,如果被指控的是轻
罪,可以要求被逮捕人做出答辩;如果指控的是重罪,通常不
要求被逮捕人做出答辩,而是安排对重罪指控进行预审。经
过初次聆讯后,治安法官将对被逮捕人做出暂时处置,或者
继续关押,或者取保释放或具结释放。
      (6)保释
      在美国,要求保释是作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加以规
定的,但是否准予保释,要由法官决定。一般而言,保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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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缴纳保释金,具体数额由法官在批准保释时予以确定。在
美国也有许多人没有足够的财力缴纳保释金,于是职业保证
人应运而生,他们向被保证人收取保释金的 10%作为酬金。
此外,对于罪行轻微的被告人,可以适用“个人具结”后保
释,无须金钱担保,也无须保人担保,只需被告人在宣誓之
后填写一张申请书以保证按时到庭受审。
      (7)起诉
      美国有两种起诉形式,一种是大陪审团起诉,一种是检
察官自行起诉。一般重罪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
而轻微案件,一般就由检察宫向法院发出起诉书。
      起诉程序的核心,是检验检察官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这
个被告诉诸法院。无论是预审或者由大陪审团审理,都旨在
解决有无充足证据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问题。在这个环节上
真正值得我们借鉴的是起诉前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查,做
到提起公诉的案件确切无误,再一点就是要把一切证据材料
无论控诉证据或者辩护证据告知被告,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审
判,有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并且做出公正裁决。
      (8)预审
      预审是在起诉以后进行的,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被告人有
权要求在近期内举行预审,预审的主要目的审查时是否存在
合理依据以支持对被告做出的指控,确定是否交付审判。否
则轻率地将被告交付审判,会给被告的名誉和其他合法权利
造成损害。此外,预审时往往伴有“证据开示”,双方当事人
通过这一程序,可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的或者
有价值的资料,特别是辩护方可以从控方了解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预审对于被控重罪的被告人而言是一项
权利,但并非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被告人可以放弃预审
而直接进人审判阶段。另外,凡经大陪审团起诉的,一般不
再经过预审。
      (9)传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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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收到起诉后,根据迅速、及时的原则,要求被告人
在规定时间出庭接受传讯。传讯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法官要
求被告人对他被控内容做出答辩。通常被告人有三种答辩可
供选择,即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既不认罪也不辩护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自愿做出有罪答辩,法官可以不再开庭,径
自做出判决;如果被告人做出无罪答辩,法院将在两周至三周
内进行开庭审判。如果被告做出第三种答辩,一般视为有罪
答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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