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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部分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1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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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正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案件方面的重要保护,就像《 改
革论者》案那样。但是,如果修正案变得太宽泛,那么它就
只能像布伦南论证那样依靠政策得到辩护,即,它最需要的
时候也正是那些根据最脆弱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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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如果我们只是留意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它作为原则
的问题来保护演说者,那么,尽管远非尽善尽美,但是最高
法院和国会最近的记录看起来要好多了。施耐普案之前,那
个原则的核心受到了新闻界极少关心的一些拙劣判决的威
胁,甚至受到了质疑。《改革论者》案只是一个地方法院判
决,无论如何,它以新闻界的胜利告终。激怒记者的其他判
决― 像费尔伯案和赫伯特案― 全是完全拒绝承认杂志记者
的政策论证的判决,即假如记者拥有特殊权利,、那么公众的
总体状况会更好些。新闻界对这些案例预测的急剧冷却的结
果并没有马上显现出来― 实际上,迈克*                       沃伦斯(Mike
Wallace )    ,一位在赫伯特案中拒绝审查的记者,在最近说过
新闻界本来就应该输掉那场官司。
      不管怎样,如果民主只是低效运作,如果记者的政策论
证是合理的,那么他们将通过长期的政治过程获得他们寻求
的权力,因此尽管在法院中他们的这些权力不断被否定,但
是他们并没有丢失最重要的东西。因为如果公众的总体状况
由于新闻界的强大有力而真正好起来了,那么公众迟早会希
望了解自己的利益究竟在哪里― 也许得到了新闻界自己的
支持。除了像费尔伯案这样的案件之外,当个人权利―在那
个案件中是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将受到新闻界权力膨胀
侵害的时候,那么公众可以通过立法给予新闻界所想要的部
分。
      然而,间题在于,里士满报业案的判决(在此案中,如
我说过的那样,最高法院认为在缺乏强有力对抗利益的情况
下,记者有权出席刑事审判)是否表明法院错误引用了某种
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那种理论超越了原则的核心,并扩展
到了对观众整体利益的保护?以下情形当然是真的,那个案
件的结果可以通过像布伦南在赫伯特案中作出的论证那样的
政策论证证明其正当性。比如,伯格在里士满报业案中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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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指出,如果刑事诉讼的深层利益和对惩罚的必然要求受到
报纸对审判报道的影响,那么公众的状况会更好些。但是,
对本案中几种观点的仔细阅读表明,尽管七位法官投票支持
新闻界(朗奎斯特法官表示异议,鲍威尔法官没有参加该案
件审判),诉讼过程是按照不同理论进行的,有两种观点占据
主导地位,但没有一个是穆勒提出来的那种直截了当的政策
论证。由伯格和布莱克曼特别强调的第一种观点把宪法第一
修正案的保护同历史联系起来。这种观点认为,根据长期形
成的英美法理学传统,如果任何重要的政府程序都向公众开
放,那么,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公民拥有对此程
序获得信息的权利,新闻界将因此拥有确保和提供该信息的
派生权利。这项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因为他必须向被告的
竞争性权利作出让步。但它在某些案件中是成立的,比如在
里士满报业案中,在那些案件中,要么没有被告的重要利益
要体现,要么除了把记者告上法庭之外,法院没有别的办法
来保护这些利益。
      在我看来,这种源自历史的论证是一种微弱的论证,因
为不存在习惯将变成权利的理由,除非有某种独立的原则论
据,证明人们拥有习惯给予他们的那种权利。但它无论如何
都不是这样一种论证,即要求法院去判决,通过否定无论在
任何情况下新闻界获得的信息或令人心寒的言论,以有利于
总体福利。它主张,除非某种特殊原因,新闻界必须得到承
认,除非某些特殊的理由,而不只是出于总体福利的平衡,
反对那样做。
      第二种论证要重要而复杂得多,它是布伦南法官特别强
调的论证。它主张,对新闻界的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不仅是
为了提升总体的善,而且是为了保持民主的结构。麦迪逊对
这一论证的经典论述经常被新闻界提交的宪法案例摘要所引
用。他说:“人民政府要是没有人民知情或人民获得信息的渠
道,那么它不过是一场闹剧或一场悲剧的序幕;或者也许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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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都是… …人民要想成为自己的主宰,就必须用知识赋予
的力量来武装自己。”
      这不是穆勒的观点,即人们拥有的信息越多,他们最希
望获得的东西就越有可能受到保护。这其实是这样一种观点,
为了了解其希望得到的事物,为了平等地参与自治过程,人
们需要某种信息。穆勒的政策论证是开放的:信息越多越好。
但是,麦迪逊的民主结构论证不是开放的,否则,它会以似
是而非和自相矛盾而告终。
      那是因为从民主的立场上看,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每一次
扩展都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民主,因为公开的信息增强
了公众的整体力量。但是,它也压制了民主,因为任何宪法
权利都普遍地阻碍了民选的立法机关去制定某些法规,从而
削弱了公众的整体力量。民主意味着多数派有权力有效地治
理总体利益。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对言论和出版的宪法保护
的任何一次扩展都将以上述两种不同的方式既增强又削弱了
那种力量。任何一个特定的人在政治上可能更有影响力,因
为他对相关事务比如原子能设备知道得更多。但是,他也可
能在政治上更无影响力,因为他将失去选举议员的权力,这
样的议员会投票赞成对原子能信息实施审查。他可能把它算
作他的损失,总体上政治权力的损失,特别是如果他自己宁
可牺牲原子能信息的知识,以获得增强的安全性,这种安全
性来自于其他人也不拥有该信息。
      关于审查的每一个决定都将使每一个公民去面对那种成
本收益论题,这不是说,当问题抛开政治而代之以最高法院
来判决的时候,他必然能赢得政治上的权力。人们事实上很
想断定,相反地,真实而充分的民主根本不需要宪法第一修
正案,因为这样的话,每一个单独的审查论题都需要由多数
派意志通过议会和州立法机关来决定。但这走得太远了,因
为正如麦迪逊瞥告的那样,人们需要某种总体的和受到保护
的公共信息结构,即使只是为了明智地决定他们是否需要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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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信息。如果奴隶们只知道如何去夺取权力,那么即使他
们能够夺取权力,在他们中间也是不存在民主的。然而,相
反的错误是同样严重的,因为它不合理地认为,全体美国选
民已经有权享用比实际显示出来可以使用的更多处置权、更
开明的公开信息,如果最高法院判决,例如,国会不能为了
撤销疾病控制中心的报道而修改《 信息自由法》 ,无论有
多少人认为这种撤销行为是好主意,那么美国选民将赢得民
主权力。因此,按照内在逻辑,这种来自民主结构的论证要
求在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将对民主产生的保护和侵犯作用之
间画出一条界线。
      有一个画出那条线的明确方法。它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至
少在一般意义上去描述,对新闻权力的什么侵犯行为将压制
公众之间的信息流动,以致公众不能理智地决定是否需要通
过其他立法来推翻对新闻界的那种限制。例如,法院可能判
决某些政府机构任意拒绝向新闻界提供进行彻底调查的任何
信息或机会,那些政府机构将导致公众对政府机构实践是否
需要进一步调查毫不知情,从而落人了那条界线的错误一边
阁。但是以下说法是完全说不通的:如果新闻界在少数几例
被告请求排除的刑事审判中被排除在外,原告方表示赞同,
法官也认为公正的利益因此得以保存,那么公众将以这一戏
剧性方式变得软弱无能。采取那个做法的州的公众将仍然有
力量去决定它是否反对那种安排,如果真的表示反对,它就
会通过政治程序推翻它。因此,麦迪逊的民主结构论证由公
众资格底线理念应用到特殊案例中去,那么里士满报业案将
以另一种方式作出判决。
      然而,还有应用民主结构论证的另一种方法,而这是在
那个案例中布伦南的意见。他认为,虽然原则上新闻界完全
有权使用信息,但是在实践上应当画出一条界线,他提议不
是通过讨论种类的界线,而是通过平衡每个案例的事实来画
线。他假设,除非有竞争性利益正当化了这种限制,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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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使用信息的任何限制都是违宪的,而在该案中的问题便是,
哪些利益―公众的知情利益或竞争性利益― 更有分量。在
里士满报业案中,他发现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竞争性利益,因
此没有必要讨论那种排除将对民主结构造成多大的破坏。
      所有这一切使得布伦南的民主结构论证非常接近穆勒创
建的政策论证。虽然布伦南自视为言论自由的最热烈辩护者
之一,但是他的论证把审查引入那几个案件中,在这些案件
中,总体社会福利将会因审查而提高,或者公众认为总体社
会福利将从中受益。比如,布伦南描述的平衡将反对而不是
赞成《 改革论者》 案。断定公开原子能资料将增加公众风
险并不荒唐。但是以下想法是荒谬的:像布伦南建议那样考
虑对公开出版物加以限制将大大损害美国民主结构,或者将
使对原子能危机有相当了解的公众无法决定是否改变主意和
通过正常政治措施取消这种限制。布伦南本人能够区分两类
案件,一类是关注信息使用权的案件,比如里士满报业案,
另一类是直接审查案件―如《 改革论者》案。但是他描述
的涵盖前一类案件的理论可能过于容易发展成为有关宪法第
一修正案的总结构理论,自由将因此受到损害。



      联邦最高法院在弗兰克*           施耐普案中的诉讼程序是古怪
而站不住脚的。但是我认为‘该判决在价值上也是错误的,
并且不只是程序和赔偿的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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