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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 作者:潘绥铭-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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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庋敲从泄嗨奇捂铰粢形娜耍涂赡苁枪俜剿兰频氖值闹辽�10倍。当然,上述3个城市由于其更典型,概率是会高一些的。
  还请注意, 由于资金短缺,笔者的这次调查很少包括上述3个城市里的流动人口。可人们都知道,在嫖娼卖淫的人里,流动人口很多,大概并不比本地人少。因此,如果这样推算下去,上述估计数恐怕还要再扩大一倍。
  此外, 在G市,即使把卖淫嫖娼人员和吸毒贩毒人员都加在一起,公安部门在1994年所查处的也仅仅是7000人次。也就是说,G市在那一年里的抓获率,充其量也仅仅是历史发生率的5%,甚至可能只是2。5%。
  3。市场预测在上述3个城市的成年人总人口里,除去承认自己已经做过的人以外,还有3。2%的人想过去买淫,1。0%的人曾经试过。想过去卖淫的人则是2。0%,曾经试过的人是0。5%。这些百分比都是最低限度的情况。如果乘以各个城市的成年人总人口,那么这些城市里潜在的嫖客与暗娼都是数以万计。
  即使是被中国人视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正规本科生)里,地下“性产业”
  的潜在市场也是相当大的。笔者曾经在1991年和1995年,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邮寄调查了北京市全体在校本科生;在1997年又采用同样方法调查了全国的所有本科生,结果发现:
  在买淫方面,在1991年的北京市本科生里,想过找暗娼的占到23。0%,到1995年时上升为34。8%,到1997年的全国本科生里,已经高达46。8%。这,已经构成了统计学上的显著增加。当然,承认自己真的这样做过的人一直不足1%。
  在卖淫方面,在1991年的北京市本科生里,有11。3%的人想过卖淫。到1995年时并无显著变化, 仍然是11。4%。 到1997年,在全国本科生里,这个比例上升到15。7%,只不过尚未构成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另外,承认自己真的这样做过的人,一直仅仅是0。3%到0。4%。
  上述这些数字,也许并不表明想过和试过的人数真的增加了,而是表明有过这样的想法和行为的人,更加敢于承认了。但是即便如此,也同样能够说明”性产业”
  的潜在市场正在扩大。
  尤其是这些数字可以表明,想购买性服务的本科生在显著地增加,而想出售性服务的却并没有显著增加。这就是说,将来可能有更多的高文化者进入嫖客的队伍,但是为他们服务的小姐却依然会是以低文化的女性为主。在买卖双方的人际互动过程中,究竟是高文化的嫖客会逐渐提高暗娼的“水平”呢,还是低文化的暗娼会把嫖客的“水平”拉下来?这种人际互动,对整个中国地下“性产业”的发展,又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4。连带产业地下“性产业”还有个“三陪”部门。可惜,如果仅仅根据报纸上发布的定义,如果真的需要确凿的证据,那么治安管理部门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什么是“三陪”。
  当然,人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只要有“陪”就算。可是,收费才是最关键的。
  如果不需要收费的证据,那么许多男女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也会相互请客、陪客,这可怎么算呢?
  所以,“三陪”的经济规模,只好等待法律上有个切实可行的说法再推算吧。
  说到这里还不算完。地下“性产业”还有一大批连带产业,例如旅馆业、娱乐业等等。前些年人们还以为,暗娼是为这些行业服务的,可是最近以来,在一些地方,局面已经开始反过来,成了这些行业为地下“性产业”服务了。形象一点说,过去是哪儿有“窝”(旅店),“鸡”就往哪儿钻;现在是哪儿有“鸡”,“窝”
  就往哪儿盖。
  如果把这些连带产业的产值里,那些因为“鸡”和“三陪”而增加的部分也包括进来,地下“性产业”的经济规模还不知要扩大多少。
  至此,笔者的意思已经很清楚了:我们中国目前现实存在着的这些现象,已经不是仅仅用“丑恶”和“沉渣”两词所能形容的了。它们同时也已经是一种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了。我国的某些产业,经济规模可能还不如它们呢。
  笔者把它们称为地下“性产业”,已经考虑到它们在中国是非法的,多数是不能过于公开的。有些人生怕称它们为“产业”会意味着它们的合法化。这真是大可不必。事实永远先于名称而存在。我们现在经常在使用的一些新名词,例如“灰色收入”、“体(制)外循环”等等,都是首先考虑反映这个现象本身的实况,哪一个具有肯定它们的意思呢?就连如雷贯耳的“第三产业”一词,不也是一些人首先总结了现实情况,然后人们才越听越顺耳的吗?
  三、禁娼的成本有多大?
  从1982年以来,被抓获的嫖娼卖淫者已经达到210万人次。在全国12亿人口中,这210万人次只不过占到0。18%; 在全国城市人口中也不过占到0。44%;即使只计算15岁到55岁的“性活跃期”内的城市人口,也仅仅占到0。73%。如果仅仅看一年之内的抓获人次,那么比例会更低。
  这么一点点人,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必须要花费多大的力气,才能把嫖娼卖淫“消灭”或者“扫除干净”呢?
  请不要轻易地说“执法不严”。要说公安部门还不够卖力气,可真是有些冤枉。
  为了破获此类案件,他们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我们一般人可能难以想象。例如,笔者参与的观察表明:1993年在华中某城市的边缘地区,为了打击个体旅店中的嫖娼卖淫活动, 1名公安人员和两名联防队员总共花费了68个小时,使用了“蹲坑”
  (守株待兔) 、跟踪、取旁证等多种方法,才证据确凿地抓获了两个嫖客和1个暗娼。也就是说,为了证据确凿地抓获一个嫖娼卖淫者,平均需要一个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个小时。
  当然,情况不会都这么复杂和艰苦,也不能否认有些执法人员偷懒或者腐败。
  但是如果可以把上述实例作为中位数来看待的话,那么在1993年之内,全国公安部门最终抓获那大约25万人次的嫖客与暗娼,就至少需要花费掉180万个人工时。
  如果按照笔者1994年对总人口的调查,那么在南方那个600多万人的大城市里,就有大约12万人实际上参与过嫖娼卖淫或者类似的活动。这就需要警察工作近90万个人工时,才有可能把那里的嫖客与暗娼基本抓光。也就是说,必须有375个警察,别的什么都不干, 全年满负荷地工作300天,专门去抓才行。可是实际上每年只有251个法定工作日, 所以需要450个专职的、 全力以赴的“风化警察”。按照当地1993年的平均工资水平, 仅仅在这一个城市里,国家每年至少要拿出600万元,才能支付这种专职警察的工资,还不包括各种各样的活动经费和设备费用。
  按照社会调查的数据,全国算下来,需要多少人力和工资,才能把这样的人抓干净呢?恐怕肯定比简单的直线推算要多得多。
  而且,我们在禁娼和扫黄的时候,实际上动用了正规警察之外的大量社会人力和物力。且不说联防队和保安,不知能不能计算出来,光是贴标语,就要花多少人工和金钱?我们从中央到乡镇层层设立了这方面的行政机构。就算这是必须的,可是我们中国有数万个乡镇和乡镇级的单位啊2还有,俗话说:魔高一尺,道就必须高一丈,才能压住它。警察的装备还老是落后于歹徒,如果再要扩大禁娼的战果,又需要把投入的力度加大到多少倍呢?
  这就是禁娼的经济成本。
  如果付出了这样的经济成本,就一定能“根除”这种“社会丑恶现象”,那么大多数中国人可能会乐于掏腰包的。可是,近年来,人们对此的信心已经大大地削弱了。
  笔者在1994年的那次总人口调查中问道:“如果您无意中遇到,不是夫妻的一男一女在过性生活,又不认识他们,您会怎么办?”结果,回答说“我去制止、警告或者骂他们”的人只占3。7%;回答说“我会报告有关部门”的人只占5。8%;总共只占9。5%。 他们基本上是5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是这样的老年人又有多大的可能性去遇到这样的事情呢?其余90%的人都是回答说“我装作没看见”或者“自认倒霉,赶快躲开”。这就是说,过去数十年里维持治安的必胜法宝——“革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现在已经很不灵了;至少也是“眼睛仍然雪亮,只是睁一只闭一只”。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警察难当。这又反过来削弱了人们对禁娼成功的信心。
  在上述调查中,相信“暗娼几乎都被发现(且不谈是否被抓获)”的人只占9。7%;相信“嫖客几乎都被发现” 的人只有3。7%。相反,对于暗娼,有42。8%的人相信“极少被发现”或者“全都没有被发现”;而对于嫖客,认为极少被发现或者全都没有被发现的人则高达63。1%。这就是说,过去维持治安的另一个法宝——“杀鸡给猴看”,现在也基本不灵了。因为“猴”们相信,“鸡”很少被抓获,即使一抓住就杀,又会有多少威慑作用呢?
  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从禁娼的具体工作来看,人们越是不愿意管闲事,嫖娼卖淫就越不容易被发现,嫖娼卖淫者就会由于风险的降低而增加,结果人们就会由于“法不责众”而越发不愿意管闲事。从政府的禁娼政策来看,越是提出“根除”或者“肃清”这样的口号,且不说执法人员为实现此“高目标”的苦衷,连老百姓也就越不相信彻底禁娼能成功,也就越发懒得去管闲事,最终肯定会削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甚至会对整个社会失望。而这,人人都知道,不仅会增加嫖娼卖淫的人数,而且会使得许多人在其他许多方面铤而走险。
  这就是禁娼所付出的社会成本。
  从经济上来看,钱数是死的,节约的余地并不大。如果国家掏不起,或者掏不够,那么这笔钱就一定会从别的什么地方支出。可是,不管从谁那里支出,从总体上来看,消耗的都是整个中国的经济资源,都是本来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资源。
  这样一来,我们就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整个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几乎全都不缴税,全都在国家体制之外流通与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的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费用被迫转嫁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
  其实,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国家花得起花不起这笔钱,而在于:这样的成本,究竟能够得到多大的收益?如果今后的嫖娼卖淫还在蔓延,抓获他们的成本还在加大,那么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就应该永无休止地支出下去呢?
  尤其是,经济资源还好说,可是社会资源(人心、信用等等)却往往是很难再生的。现在,我们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社会资源可以被这样地支付下去呢?
  第三节  分  析以下所依据的主要材料,不仅是问卷调查的数据,更多的是深入的个案考察。
  笔者从1995年9月起,在华北的6个县级城市和两个村里的19个娱乐场所里进行过考察。 再加上本书将要描述的对于3个“红灯区”的社区考察,笔者才可能对整个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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