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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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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斯巴德在有关契约的一种传统的道德和政治思考中发现的一个错误,是相信一些安排有效且有制约力,因为它们产生“期待”。当然,在这当中,罗斯巴德支持英国的不成文契约法。这确实通常需要在契约合法地发生制约力之前“思考”一种因素(即财产利益)。

  罗斯巴德在他的《自由的道德》中,以令人赞叹的明晰和说服力分析了许多相似的道德问题。他以一种不懈的热情和连贯性追寻自由至上原则的含义。他对征兵和强制性的陪审团制度的反对,是非常引人注目的。他在这些方面以及其他领域的观点,并未受一种特别深厚的道德认识论的支持,但这并未贬低这些观点的严肃性和独创性。不过,困难在于,他展示的首创性对一些不接受其一元的社会哲学这一根本前提的人是不起作用的。功利主义者和多元论者会坚持认为,对一种产权自由至上主义的忠诚会导致一种站不住脚的、片面的道德观点,并得出一些看上去稀奇古怪的结论。

  在功利主义的古典自由观点看来,完全根据演绎推理来发现解决社会、政治和道德问题方法的道德哲学,必定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正统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更关注自由和秩序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些最初的原则中是无法解决的。在罗斯巴德看来,从某种功利意义上来说,社会秩序不管有什么要求,都不能减少他认为是绝对吸引人的个人权利的本质的东西。这无疑引来了一个问题: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存在着一种将个人自由最大化的社会秩序?无政府-资本主义在一种不只是抽象的哲学的意义上是可能的吗?

Ⅳ

  在罗斯巴德看来,国家是权利的违规者,是一种准确意义上的犯罪组织,因为它的存在破坏了自然法,它的行动阻止了本来是个人间的一种和平交易。当它在实行法律、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权时,它必须这样做,因为——根据罗斯巴德的看法——防卫性机构和一种司法体系会在国家不在场时自发地出现。这样,我们所拥有的是一种对国家的本质上的定义,在这一定义中,垄断是国家的至关重要的特征:“国家通过强制性的垄断将以下功能揽到了自己手中:警察和军队、立法、司法决定、铸币、未使用的土地(‘公共领域’)、街道和高速公路、河流和海岸,以及邮政手段。”在20世纪,国家的权力已经无所不包。

  考虑到罗斯巴德的本质性定义,那么在(比如说)有国家的权利保护和没有国家的权利保护之间就不再有一种功利主义的比较。然而,罗斯巴德社会哲学的独创性部分在于,他试图用人类行为经济学来表明,所有旨在使国家合法化的功利主义福利经济学的公共利益观点都是虚假的。他的著作通篇描述的是互相对立的保护性机构是怎样在实践中进行竞争的。

  我们已经讨论了与其他的自由至上论者相关的公共物品和外在性问题。罗斯巴德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既包括方法论的考虑,也包括实质性的考虑。要注意,他的观点并不是那种某些自由市场经济学家的观点,即公共物品在某种状况中能由私人来提供。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就可以以经验的理由来说明公共物品问题。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优于市场吗?当然,罗斯巴德坚持认为,一些人们(错误地)认为是公共物品的服务可以由市场来提供,从历史上来说,这种服务一直就是由市场提供的。但是,他的论点的主要一击是否认存在着像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之类的东西。

  这来自他彻底的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这是这样一种学说,它认为有关社会的唯一真正科学的观点,是那些可以简化为个人行动和侵犯的观点。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把本体论个人主义的稍有不同的学说归于罗斯巴德是更为恰当的。这一学说认为,我们只有在与个人联系起来的时候才能谈及愿望和偏好。集体主义是无法行动的。社会科学哲学中的这一差异是重要的,因为这一哲学有可能在坚持这种集体主义不能具有愿望和偏好的同时,认为在集体行为中存在着不可简化的一致性(经得起科学检验的)。这看上去是一种芝加哥学派宏观经济学家的观点,这些经济学家确实在相信货币总量的意义的同时,采用一种个别的微观经济学。

  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在无政府-资本主义下,由于公众并不能在任何有意义的层面上“拥有”物品,这样,公共财产就由政府官员拥有。同样,罗斯巴德认为,当在实践上提出一项符合公众利益的政策时,它代表了这些官员的愿望和偏好。他否认存在着集体愿望:“集体愿望这一概念是一个令人可疑的概念,因为这个概念必然意味着存在着一些现有的将愿望付诸实行的集合体。”这样,由于缺乏一致性,个人的偏好就无法转变成一种集体决定,如果在两者之间不进行强制性执行这一决定的干预的话。这样,社会可能出现“囚徒的困境”(即也许存在着每个人都向往的国家事务,但这些事务不是通过个人偏好的表达而产生的)。这一点并不在罗斯巴德的考虑之列。

  不管这一点对分析公共政策是如何充分,它是与罗斯巴德的选择实质理论(即他称之的展示的偏好)相一致的。这意味着“实际的选择表明或展示了一个人的偏好,即他的偏好是可以从他所作的选择中推演出来的”。一个人向往的国家事务的唯一证明体现在他的选择中,因此,不存在诸如“假设”的愿望之类的东西。任何对已经展示的选择的替代必须由他人来加强或干预。如果人们被涉入“囚徒的困境”,那么事实上只能有一个可能,即真实地表达其偏好。因此,任何一种出自有关“个人价值天平”想像的“均衡”(或“假设的社会状况”)概念都必须消灭。由于已经展示的偏好只能在市场上反映出来,因此,在交易关系之外,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

  这是一种惊世骇俗的激进学说(它对亚当·斯密的背离就像对任何当代集体主义的福利经济学家的背离一样),它差不多反叛了公共经济学的整个传统。它阻止了任何人说由于“搭便车”问题,市场便“不充分地供应”(比如)防务这一公共物品,因为根据理论,没办法知道除了市场之外,还有什么能最佳地提供这种服务。逻辑上相似的外在性问题,受到了同一种方式的对待。诸如污染之类的事不是“集体的丑行”,而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这一财产权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市场社会中是可以被激活的。

  这种不屈不挠的个人主义,加上使用概念时的严谨,是很难加以驳斥的。罗斯巴德以一种极其简单的个人理性行事,选择只不过是一些政治经济学家用以研究的资料而已。因此,不可能去数落人民,说他们的行动产生了“错误”,这些错误是“非理性行为”(它使国家至上的干预得以成立)的佐证。这样,即使自愿方法“没有”提供足够的国家防务,这一点也不能证明所提议的非市场提供的有理性。当然,人们不断地通过市场过程在改正其缺点,但在一些具备通常的“公共利益”的领域,矫正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国防领域。

  功利取向的无政府主义者戴维·弗里德曼确实承认,虽然国防对极端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来说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但只有它能在怎样非强制性地提供国防(正如非强制性地提供彩票、保险或慈善援助一样)上提供一些纯理论的思考。同样,他的确接受正统福利经济学的公共利益观点的原理。只要苏联对美国的威胁存在,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和一些自由至上论者都不可能被据称公共利益观点的“不合逻辑”所打动。罗斯巴德对国防问题漫不经心,部分原因在于他否认苏联对美国是一种威胁。

  自由至上论的无政府主义者的观点,在与内务联系起来时听起来较为有理。建议一些互相竞争的公司以各自不同的价格提供保护并对个人收费,就像对其他服务收费一样,这一建议并非稀奇古怪。事实上,这种状况在国家至上的社会里,当人们购买额外的保障服务时早已发生。无政府-资本主义观点认为,搭便车因而人们不想支付保障的开支是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国家在它的供应中已经预先占有了市场。如果国家打算从保障领域退出,那么人们对保护的真正偏好也许会显示出来——与正统福利经济学的传统智慧大异其趣。

  罗斯巴德对国家经济上的破坏活动和权利侵犯行动的解释(尤其可见其《权力和市场》虽然不乏闪光之处,但并未证实无政府-资本主义的论点。由于他所有的社会原理都是在必须真实的格言形式中加以思考的,因此不可能具体指出这些格言错误的环境。如果当代社会通过一些奇迹可以突然放弃其对主权的要求的话,我们将永远不会知道和平的、守法的无政府状态是否可行,因为如果一个强制性的垄断机构以通常定义的国家的形式出现,或者,如果对立的保护性机构产生一种霍布斯式的状况,那么至少从概念上说,这将优于一种具有主权权威的国家事务。

  当然,如果人们遵循自然法,那么一切都将相安无事,但问题是——正如霍布斯指出的——被处置的每一个人不管处境有多好,对他人行为的担心和疑惑都会促使人形成国家。无国家社会的历史事实无法证实霍布斯式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必须在某些地方具有一种集中的权威。这并不是指权利的灾难性丢失——如果一个国家管理的社会打算单方面终结自身时,保护就会发生。

  罗斯巴德竭力主张国家和法律之间在概念和经验上的差异。取消国家仍然会留下一个由法律管理的社会。虽然他的法理学是不完全的,但其主要成分却清晰无疑。一个自由至上主义社会的成员会同意生活在一种法典(它建立在这一根本前提之上——个人及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是不可避免的)之下。这种法典将允许不同的有关法律具体细节的法律规则自然地出现。大多数的不成文法将盛行起来,虽然在与非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相比时,罗斯巴德坚持认为它的规则必须参照客观的道德标准来加以评价。法院将是私人性质的,竞争将取消一些不现实的程序、统一的或等级制的司法机构将不会存在,虽然罗斯巴德建议一种具有终审性质的两阶段的上诉过程。如何对不愿接受终审法院决定的人强制实行该决定,这一点仍不清楚。

  将罗斯巴德无政府-资本主义的本质上是自然法的法理学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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